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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

目前,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关系发展顺利。

政治关系已由“互视为友好国家”、“建设性伙伴关系”发展到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经济关系也由于两国政府采取了扩大政府间经贸合作规模等措施,正迎头赶上。

今后若干年内把两国的贸易额提高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随着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俄罗斯学习或旅游,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法人到俄罗斯从事经贸活动。

为了保证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赴俄人员的身心健康,本文在总结1992-1993年中俄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读者介绍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俄的法律地位

  

(一)确认外国人地位的俄宪法和法律

  在俄罗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外国公民,是指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证据,通常为持有的外国护照、签证,以及代替护照、签证的其他文件与机(车、船)票。

无国籍人士,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而在俄罗斯联邦永久性居住或短期逗留的人。

  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现行宪法在第62条第3款保留了传统的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的制度。

国民待遇制度,是指赋予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法律制度。

换句话说,在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俄现行宪法确认的上述制度,尚需要制定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把它具体化。

但是,制定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提上俄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俄现行宪法第二编《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宣布:

“本宪法生效以前,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其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

按照这一规定,1981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在俄境内继续适用,一直到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制定颁布.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还应当指出,俄现行宪法第62条第3款规定: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有权具体规定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仅仅是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签暑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的89年联邦主体都无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

  

(二)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它们分别是:

  1、各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原则。

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宣布:

“国家保障人和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位、居住地点、宗教和思想信仰、社会联合组织属性和其他情况,一律平等”。

此条中所说的“人和公民”,不仅包括俄公民,而且包括在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保障在俄的一切外国人,不分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

  需要指出的是,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未局限于宣布上述原则。

它还具体规定,禁止根据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国人的权利。

  2、男女平等原则。

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男子和妇女在俄罗斯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条件。

”此条文中所说的“男子和妇女”,并不仅指俄罗斯的男子和妇女,它还包括在俄罗斯的外国男子和妇女。

所以,这一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适用于在俄境内的一切外国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不承认对已婚妇女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

欧美有些国家的法律确认了丈夫对妻子的一些权利。

例如,妻子不经丈夫同意不得出去工作,不得向法院告状,妻子无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等。

但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俄罗斯逗留时,上述法律规范停止生效。

  还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独联体国家也适用。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他们共有的财产。

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我国一些公民或者法人以工作人员个人的名义在独联体国家购置了房产。

目前,边贸和地贸的规模有所缩小。

部分公民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时,独联体国家房产部门往往让他们出示经其配偶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其配偶同意出售该房产的证明文件。

对没有上述证明文件的,独联体国家有关房产部门拒绝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此条款中所说的“所有人”,既包括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也规定,外国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工作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

一是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平等地履行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也都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俄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照俄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所有在俄的外国人都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违反俄宪法和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俄现行刑法典第11条第1款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此条款和1960年俄刑法典相应条款的规定,所有在俄实施犯罪的外国人,都要依据俄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在发展时期,个别中国公民就因携带巨款(外汇)不申报闯俄罗斯海关,在俄被判刑并被没收款项。

时至今日,还有个别国际公司的中国工作人员携带巨额外汇或有价证券、债券等,在出俄国境时逃避申报闯关,使本人以及国家或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又如,1992-1993年期间,一些中国公民进入俄国境(或独联体其他国家国境),在某城市民宅居住后,不按规定在3日或5日内到当地警察机关外国人登记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有的公民甚至超过签证规定日期在独联体国家境内逗留。

由于违犯了苏联行政违法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

再如,有的中国公民因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有关规定,而被缩短在独联体国家逗留的期限。

  4、不要求互惠原则。

俄现行宪法保留传统的赋予外国公民以国民待遇的制度。

但它并没有要求外国也给予俄公民以本国国民待遇的制度。

也就是说,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都没有规定要求互惠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某一国家政府歧视俄罗斯公民,那么俄政府会作出相应的反应。

  (三)外国人在俄的权利和义务

  1、外国人在俄的权利。

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把在俄的外国公民划分为两大类:

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和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

区别上述二种外国公民的标准,不是他们在俄居住的时间长短,而是他们在俄的目的和居住的性质。

  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在劳动、住房、教育、医疗帮助等方面和俄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所以,他们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在俄临时居住者广泛得多。

例如,他们可以在俄当工人、职员,也可以和俄公民一样从事其他劳动活动。

他们享有休息权、健康保护权,享有养老金、救济金等各种社会保障权。

他们享有受教育权,享用文化成果权和科学、文化、艺术创作权。

他们享有使用住房权,拥有私人住房、其他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他们享有信仰自由,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

他们可以和俄公民以及其他人结婚和离婚。

他们还可以加入工会、合作社、股份公司,也可以加入科学、文化、体育等社会联合组织等。

在俄永久性居住的无国籍人士享有上述类似权利。

  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不同。

但是,他们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进出俄罗斯联邦国境。

这里所说的规则,主要是出入境制度的规则,特别是海关申报制度规则。

应当指出的是,从1996年8月开始,俄海关根据外国人入境申报单申报的外汇数额(1万美元以上),征收1%的海关税.他们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学习、旅游以及从事经贸活动。

对我们中国公民来说,特别要注意遵守俄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登记制度的有关程序。

在宾馆、正式招待所居住时,通常由宾馆、招待所代理登记手续。

他们还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境内选择居住地点和迁移。

但是,俄罗斯联邦有关部门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为理,限制外国公民的这一权利。

除此之外,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人身、住宅、财产有不可侵犯权等。

  外国公民在俄领土上受俄法律管辖的同时,继续同本国保持法律联系。

他们作为本国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

所以,俄联邦法律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为数不多的限制。

例如,他们不享有只有俄公民才享有的一些权利。

首先,外国公民在俄没有选举权。

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以及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仅赋予俄公民。

又如,他们不得从事只有俄公民才能从事的职业。

其中,包括俄公证员、远洋海员、飞行员、法官、检察官等。

外国人也不得在俄武装力量中服役。

  2、外国人在俄的义务。

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境内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

在这些义务中,最首要的就是遵守俄现行宪法和法律。

他们在俄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不得损害俄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外国人在俄领土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和俄公民一样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外交官适用的特殊规则。

俄联邦法律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外国军舰和飞机乘员规定了特殊规则。

  (四)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

  俄现行宪法规定,俄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赋予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政治避难权。

它还规定,赋予外国人政治避难的权限,属于俄总统。

1995年7月26日,俄总统叶利钦签署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准予政治避难程序条例》,以使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

该条例规定了实现这一制度的基本条件,以及被准予政治避难的人在俄的地位。

在俄罗斯,禁止把政治避难者以及从事了在俄不被认为(或不作为)是犯罪的行为的人,交给其他国家。

  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法人的概念

  目前,在俄联邦法律中,“外国法人”的概念尚未统一。

例如,1995年10月13日批准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活动法》第2条规定,“俄罗斯人”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上有永久性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并被登记为“个体企业家”的人;“外国人”是指“法人和其他法律形式的组织,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其创立地的外国法律所确定”。

而货币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常使用“侨民”和“非侨民”两词。

例如,在货币调整和监督领域,“侨民”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有居住地以及在俄境外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法人;“非侨民”是指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居住地的法人和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但不是法人的企业和组织以及非侨民的、位于俄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综上所述,凡是按照外国法律,而不是按照俄联邦法律组建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的人,都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

这里所说的外国法人的“驻在地”,通常是指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中心或首脑机关所在地。

  

(二)外国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俄罗斯联邦,对外国法人也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法人以本国法人的同等待遇。

但是,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外国法人的一般权利。

外国法人在俄领土上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签订契约。

它们也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组织形式,建立有俄法人和自然人,或有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参加的新的组织,或者建立自已独资的新的组织,开设和关闭代表处。

它们还可以建立以外国法人名义进行外贸活动的分支机构,进行与上述法律行为相关的结算。

它们可以从事保险、运输、财政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

它们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发言,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活动。

  应当指出,通过在俄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在某些方面比未在俄境内开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享有优先权。

例如,同外国法人代表处签署的租房合同的酬金,不用向税务局交税。

因此,外国法人代表处支付的房租,低于未在俄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在俄经商的外国法人。

  2、外贸活动领域的权利。

在外贸活动领域,外国法人无需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种业务。

但是,它们必须保证根据合同运入俄境内的商品符合标准规格,符合商品证明书,符合商品安全和无毒性要求,并满足订货人对有关商品和劳务在运进和运出形式上的要求,提供在俄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统计报表等。

例如,按照1996年11月1日生效的、俄总统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活动第1209号令的规定,从事易货贸易活动的俄罗斯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当先办理易货交易登记证。

这样一来,将商品、劳务、工作和智力成果运出俄国境的同时,必须有与运出货物同等价值的商品、劳务和工作成果运进俄海关境内,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运出。

货物所得的外汇进款记入俄指定银行账户。

  3、投资活动领域的权利。

外国法人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俄投资以便建立独资企业,或者向已经存在的俄企业投资,成立俄外合资企业。

目前,在俄境内建立的外资投资企业中,有限股份公司或公司占绝大多数。

  按照1995年12月26日俄总统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外方投资的形式主要是注入财产,支付现金、有价证券、其他物品以及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

在俄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外方用财产支付股份,财产的金钱价值应当征得股份公司其他创始人的同意。

如果外方以运进商品的形式往股份公司法定基金注入财产,运进的商品免交关税和税务局征收的税。

这是外方最优惠的投资方式。

  应当指出,按照尚在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方的投资可以是各种财产和智力财富。

但是,专利特许证、著作权的客体、电子计算机的程序等不得为在俄投资的形式。

而按照许可证合同转交给公司的上述客体的专用权或非专用权,可以是在俄投资的形式。

  还应当指出,俄联邦法律(俄民法典、股份公司法)尚未对上述注入财产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规定。

因此,俄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经常作出一些司法解释。

例如,按照1996年7月1日俄最高法院全会的决议,在解决经济类公司与其创始人(参加人)之间发生的财产争议时,应坚持创始人(参加人)注入公司注定资本的实物财产,在所有权上属于公司的原则。

公司一方创始人宣布退出公司时,无权拿走由其注入的实物资产。

只有在经济类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创立文件中明文宣布,该创始人转交法定资本的不是具体实物,而是一定财产的使用权时,其所有权才不属于公司。

  4、对外国法人权利的部分限制。

俄联邦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赋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

但在某些情况下,剥夺了外国法人的国民待遇。

这主要表现在对外国法人活动种类和性质方面的限制。

例如,外国法人通常不得从事开采矿藏业、捕鱼业、保险业以及银行活动等。

外国法人也不得在俄边境地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从事活动。

但是,应当指出,上述限制在某些方面已有所松动。

例如,外国法人已被允许在俄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等。

  5、外国法人的义务。

在俄的外国法人和俄法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

在外国法人的义务中,最重要的是遵守俄宪法和各种联邦法律。

例如,要遵守外国投资法,股份公司法、税法、海关法典,民法典、刑法典等。

除上述法律外,外国法人还要注意遵守其他法律。

例如,俄总统选举法和国家杜马选举法都明确规定,总统候选人和议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外国政府、企业和组织、个人以及俄外企业捐赠的竞选基金。

作为在俄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等)以及俄外企业中的外方人员一定要注意上述规定,禁忌搞官商合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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