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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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章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

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

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B.亚里士多德C.伊壁鸠鲁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B)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18世纪中期B.19世纪中期C.19世纪晚期C.19世纪晚期

3.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C)问题。

A.法律论证B.法律辩论C.法律推理D.法律概念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B)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5.从认识论的角度,学者们通常将法学划分为(C)。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B.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C.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D.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多项选择

1.法学与历史学的密切关系表现在(ABCD)。

A.法律是凝结的历史B.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C.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D.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

2.下列哪些学科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

(ABCD)

A.法律社会学B.法律心理学C.刑事侦查学D.法医学

3.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C)

A.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B.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C.马克思主义法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D.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

4.法律职业者应具备以下哪些文化素质?

(ABC)

A.广阔的知识背景B.工具性技能C.人际沟通能力D.恪守职业道德

5.以下哪些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法学教育核心课程名称?

(BC)

A.行政法B.商法C.法理学D.外国法制法

6.以下属于理论法学的是(BCD)。

A.犯罪学B.法律史C.法哲学D.比较法总论

简答题 

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

答: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答: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

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

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育。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其中以下十个要素更为重要:

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和理性精神、人本观念以及全球意识。

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基本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论述题 

1.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答: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

  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

这就使法与经济的关系成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学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法学是极为有用和有益的。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由于上述原因,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2.如何理解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

答:

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本书作者将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

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理念和模式。

  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

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举措。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基于下面两个因素:

  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

学习型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

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

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

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

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

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

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

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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