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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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玉林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起草说明及有关法律依据
一、玉林城区车辆停放及保管收费的基本情况
(一)玉林城区现有车辆情况
玉林城区入户有小汽车21938辆,摩托车153793辆,电动车和自行车估算超150000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玉林城区车辆数量存在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
(二)玉林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停车场建设方面,玉林中心城区现有停车场极为匮乏,没有实际投入运营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目前主要是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通过开放一些单位内部停车场约37处来解决车辆停放问题。
大部分大型建筑、市场等没有配建停车场,或者所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周边停车场地不足。
(三)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情况
根据玉林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及玉林城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现状条件,市政市容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在整个城区的城市道路已施划小汽车泊位1054个(实际可规划施划1820个)、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线)56753米,计可停车70941辆。
(四)出现乱收车辆停放保管费的情况
1.目前的城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属违规乱收费。
一是无手续。
收费单位、个人没有办理有关手续,没有经过规划定点和职能部门批准,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乱收费。
97年以后自行车收费没有部门主管,实行市场价格收费,收费标准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核定。
2.收费人员与组成情况:
一部分是集体组织行为,即城区自行车保管站的70名保管员,主要在一环路以内的16个点实施车辆保管。
另一部分是个人行为,如一些社区居民、农民自行出来收费,主要集中在文化广场、人民中路花鸟市场等地,属于自发形成。
(五)主要原因分析
玉林城区出现车辆停放困难、乱停乱放及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车辆日益增加,城区现有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根本不能满足市民出行停车需求。
2.部分单位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挪作他用,如意景宾馆、东门广场等。
3.为解决玉林城区停车难问题,必须在部分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道路在规划和配套建设方面不够完善,道路和人行道比较窄,一些道路建设或改造后无法施划停车位,或者必须跨盲道才能划停车位。
新规划城市道路没有把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纳入规划内。
4.市民贪图方便,不按泊位、划线随意乱停车,挤占有序停放空间。
5.玉林城区尚无车辆停放管理的服务公司、机构等主体单位,物价部门难以进行审批、核定,也难以对乱收费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物业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停车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城市高效、文明、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如不加以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城市化的推进和城市繁荣、安定、有序、文明的建立,甚至影响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这使得职能转向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水平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物业化管理,对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建设繁荣、安定、有序、文明的城市,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可以合理调配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将有限的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更需要、更多的人使用,引导车辆按划定车位停放,避免车流密集的商业繁华路段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出现无处停车或随意停车的混乱无序状态,解决车辆停放困难、乱停乱放问题;
二是通过对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市政道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城市道路的基础设施功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符合公共治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
三是借助经济杠杆,调节居民需求,引入社会资本和管理力量,参与市政公共管理,使有限资源产生较大效益,减少政府财政投入、节省公共开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四是通过车辆停放物业化管理,变单纯禁止停放为以有偿使用车位满足居民客观需要,变行政堵塞为经济杠杆疏导的管理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同时培育城市居民守法自律的公共秩序意识和公德意识,适应社会文明进步要求;
五是达到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明确车辆停放保管责任,解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及保管车辆丢失责任不清等问题,减少纠纷,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三、其他城市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措施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在道路交通治理方面,围绕人、车、路三者关系的处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探索出许多成熟、成功的做法,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对市政公共道路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与禁止车辆擅自占用道路的法规执行相辅相成,引导车辆规整停放,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解决城区街道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对城市的停车问题,全国先进的各大中城市及区内一些主要城市都是通过市场运作,以招标、拍卖等公平公开竟争的方式出让车辆停放有偿保管服务权,由物业公司实行物业化管理。
目前我区的南宁市、柳州市等城市已推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物业化管理。
南宁市自2005年起对市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停车实行统一管理。
由南宁市威宁公司承担市场化运作,避免收费部门繁多,标准不统一,资源流失等情况。
四、有关法律依据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8、《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9、《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玉政发[2007]114号)。
(二)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
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
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
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8、《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点符合以下条件,可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依法开展停车保管服务。
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交通畅通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领取社区服务证;
(二)具有一定停车规模的固定场所,具备必要的服务、安全设施设备;
(三)有稳定的与其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服务人员;
(四)受车主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第五条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衡和协调全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水平,制定全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幅度标准;具体制定驻桂中直机关、驻军和区直机关(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停车点以及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四市的火车站、飞机场前广场(含贵宾室)停车点服务收费标准。
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水平;具体制定驻桂中直机关、驻军和区直机关(单位)附设在当地的停车点以及行政属地停车点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在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本地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水平内具体制定行政属地停车点服务收费标准。
9、《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玉政发[2007]114号)。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偿使用。
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
实施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管理之前对在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原已划定的车辆停车泊位,暂时维持原状。
拍卖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所得款项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六条 未经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
擅自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八条 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业主,对其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保管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修复和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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