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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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成品住房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1.0.3成品住房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成品住房装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成品住房finishedhous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2住宅部品housing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0.3装修安全safetyindecorationworks

本标准中是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2.0.4室内环境indoor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5安全防护safetyprotection

本标准中是指影响安全使用的阳台栏杆、窗台等部位所采取的防备和保护措施。

2.0.6空间尺寸spatial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7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8交接验收handingoveracceptance

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2.0.9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0分户验收household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

3.1.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3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行一体化施工管理,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3.1.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5成品住房装修前应进行交接验收,并在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3.1.6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样板套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应拆除。

3.1.7成品住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2部品和材料

3.2.1成品住房装修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等。

3.2.2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成品住房装修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同种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时进场的装修材料有关安全的指标应进行现场抽样复试,复试项目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报告。

3.2.4成品住房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3.2.5成品住房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见附录B)。

3.3装修安全

3.3.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成品住房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3.3.3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3.4成品住房装修不应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3.4.1成品住房装修应对样板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才能进行成品住房的批量施工。

3.4.2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和溶剂。

3.4.3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材料在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并处理。

3.4.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成品住房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表3.4.4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0.09(mg/m3)

≤0.2(mg/m3)

TVOC

≤0.5(mg/m3)

3.5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5.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5.2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5.3每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5.4的要求。

表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备注

1

建筑装饰装修

裱糊

裱糊(基层处理、面层连接)

涂饰

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

饰面板(砖)

木装饰墙板,饰面板安装,面砖粘贴

轻质

隔墙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软包

软包(软包龙骨安装、软包面层安装)

吊顶

龙骨(暗龙骨、明龙骨)吊顶,装配式吊顶

地面

地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等),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地板(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地毯,踢脚线

门窗

木门窗,塑料门窗,金属门窗,门窗玻璃

防水

涂膜防水

细部

橱柜,台面,扶手、护栏,窗帘盒(杆),石材窗台板,顶角线,细木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室内

冷水

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室内

热水

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

洗涤盆、浴缸、便器、淋浴房等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安装

建筑

采暖

散热器及辅助设备安装,管道及配件安装,低温辐射采暖安装

3

建筑

电气

电气照明安装

管线敷设,开关插座安装,灯具安装,电气设备安装

4

通风与

空调

空调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通风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系统调试、管道防腐与绝热

5

智能

建筑

住房智能化系统

多媒体信息箱,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家庭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家居控制

6

电梯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液压电梯安装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液压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3.6工程监理要求

3.6.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进行监理,监理活动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6.2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与工程相适应。

3.6.3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3.6.4监理机构应对成品住房装修所用部品及材料、工序、检验批等进行验收。

3.7装修质量保证

3.7.1建设单位承担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外,还需提供所用主要装修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

3.7.3成品住房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住户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4装修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4.1.2装修设计宜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宜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完成。

4.1.3装修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部品及材料的规格、性能、安装方式等,对部品及材料加以集成。

4.1.4装修设计宜执行国家现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厨卫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符合净模数的要求,在设计阶段予以定型定位。

4.1.5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4.1.6成品住房装修设计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依附于住房结构的装修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7装修设计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8成品住房装修设计的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4.1.9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4.2功能空间

4.2.1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卧室、起居室、餐厅和储藏等空间的基本功能,不应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使用功能。

4.2.2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坡屋顶的卧室、起居室(厅),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2厨房、卫生间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装修面之间净高不应低于2.10m。

4.2.3卧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损害卧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

2应营造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3家具和设施布置宜简洁、协调、舒适,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5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4.2.4起居室、餐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装饰布置。

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宜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4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防止碰伤儿童和老人。

5应综合布置插座、照明光源和弱电终端。

4.2.5厨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2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

3放置灶具、洗涤盆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4厨房吊柜设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采光。

4.2.6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应合理安排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器)等设施,可设洗衣机位置。

2卫生间功能布局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使用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3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4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和采光,且方便维修。

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的位置和条件。

4.2.7贮藏空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套内宜设计足够的贮藏空间(储藏间或壁橱),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2储衣间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

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空间宜设置带通风百叶的门。

3贮藏空间墙面宜选用防霉材料。

4.2.8过道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道装修完成面之间的净宽不得小于900mm。

2走道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走道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4.2.9楼梯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楼梯的位置。

2楼梯设计应满足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舒适性的要求。

4.3基本配置

4.3.1成品住房装修项目基本配置内容不应低于附录C的要求。

4.3.2成品住房装修电源插座的基本配置数量应符合表4.3.2的要求。

表4.3.2成品住房装修电源插座的数量表

位置

项目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

高度

(m)

备注

起居室

空调

1

1

1

1.9/0.3

挂机/柜机

五孔

2

2

4

0.9/0.3

电视/沙发位

卧室

主卧室

空调

1

1

1

1.9

挂机

五孔

2

2

3

0.9

电视/床位

双人卧室

空调

1

1

1

1.9

挂机

五孔

2

2

3

0.9

电视/床位

单人卧室

空调

1

1

1

1.9

挂机

五孔

1

2

2

0.9

电视/床位

书房

空调

1

1.9

挂机

五孔

2

0.9

厨房

冰箱

1

1

1

0.3

靠近设备空间位置

防溅五孔

1

2

3

1.3

小家电

三孔

2

2

2

2

油烟机/燃气热水器

卫生间

洗衣机

1

1

1

1.2

防溅五孔

1

2

3

1.8

电热水器

浴霸

1

1

1

天棚

五孔

1

1

2

1.5

电吹风等

餐厅

冰箱

1

1

1

0.3

五孔

1

1

2

0.3

阳台

五孔

1

1

2

0.3

注:

1、空调应采用带开关的插座。

室内配置为中央空调时,挂机/柜机空调插座作相应调整。

2、厨房及餐厅的冰箱插座可考虑其一。

3、浴霸插座暗设于吊顶内,并与附墙开关相联。

4.3.3电视、电话、网络等智能系统终端基本配置数量宜符合表4.3.3的要求。

表4.3.3智能系统终端的基本配置数量表

位置

项目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

高度(m)

备注

起居室

电话

1

1

1

0.3

电视

1

1

1

0.9

网络

1

1

1

0.9

卧室

电话

1

0.3

电视

1

1

1

0.9

网络

1

0.9

书房

电话

1

0.3

网络

1

0.9

注:

1、避免与插座过近干扰,水平距离500mm以上。

2、分户墙内的电源、信息接线盒避免墙两边相对安装,避免声桥。

4.4室内环境

4.4.1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环境的质量。

4.4.2室内声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架空或有软垫层的地板、地毯等,减少固体传声。

2宜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内门和分室隔墙。

3墙面宜采用吸声或隔音的材料。

4应对管道、电梯等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5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4.3室内光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的自然采光。

2墙面及天棚宜采用白色或浅色,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

3室内照明应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要合理利用各种灯光效果,给居室营造丰富多彩的氛围。

4人工照明应选择安全适用的光源及灯具,应防止光污染。

4.4.4室内热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室内机的安装位置应考虑最佳效果。

2装修设计应考虑与门窗节点的衔接,确保室内的气密性和水密性。

3设置供暖设施时,宜采用成熟适用的采暖技术,供暖设备的安装设计要与装修设计同步。

4采暖、制冷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能效比应符合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4.4.5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的通风环境。

2应选用节能环保的装修材料。

3燃气热水器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4设有中央空调或采暖设备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换气设施,应防止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

4.5安全防护

4.5.1阳台、露台栏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房的阳台装修不应改变原实心栏板的设计。

4.5.2装修完成后楼地面距外窗窗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

4.5.3装修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等体能特点带来的生活不便,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计。

4.6防火设计

4.6.1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的的规定。

4.6.2装修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防火等级、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防火安全措施。

4.6.3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4.6.4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电气的防火安全,以减少和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4.7建筑装修

4.7.1墙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墙面设计包括裱糊、涂饰、面砖、石材、木装饰墙板、轻质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软包等内容。

2墙面设计:

1)裱糊、涂饰、面砖、石材、木装饰墙板、隔墙等材料应明确规格、颜色、品种、型号、燃烧和环境性能指标,明确粘贴的强度指标。

木材应明确防火、防腐、防虫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2)门窗洞口边、阴阳角等节点位置应有面层的粘贴大样。

3)应有明确的饰面图案或拼接要求。

4)隔墙(骨架、轻质等)工程应明确固定的方法,应有门窗等特殊部位的节点详图;应明确隔音及保温措施,隔音量不应小于40dB;应明确隔墙与顶棚及其他不同材料墙体交接处的防开裂措施。

5)玻璃隔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玻璃制品的规格、尺寸、质量、构造、固定方法、拼(交)接等要求及节点详图。

3软包设计:

1) 应明确安装位置及构造方法。

2) 应明确软包工程的规格、尺寸、材质要求。

3) 应明确软包的拼接方法。

4.7.2吊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吊顶包括龙骨吊顶、装配式吊顶及饰面等内容。

2吊顶的设计:

1)根据吊顶的实际荷载计算吊杆的承载力。

2)设计文件应明确吊顶材料及配件的规格、材质、受力性能等质量指标,及吊杆、龙骨等材料的防腐、防火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3)设计文件应明确吊杆与主体的固定方法,明确吊杆与龙骨的数量及间距,应有相应的节点详图。

4)应明确吊顶天棚板的底标高。

5)应明确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方式,应有节点详图。

6)设计文件应明确饰面材料的品种、质量、颜色等要求。

4.7.3地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面包括地砖(含石材)、地板、地毯等内容。

2地砖(含石材)设计:

1)应明确地砖或石材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及材质。

2)应明确地砖或石材的粘结方式,明确粘结材料的质量要求。

3)应明确排砖的方式和砖缝的大小,应有排砖详图。

3地板设计:

1)应明确地板的品种、规格及材质,明确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质和厚度。

2)应明确地板主龙骨与次龙骨的间距,龙骨与基层、毛地板与地楞的固定方法和龙骨的稳固方法,应有相应的详图。

4地毯设计:

1)应明确地毯的品种、规格、色泽、图案,以及衬垫和收口、粘结材料等。

2)应明确地毯的铺设方法、边沿的收口及阴角的处理,应有详图。

4.7.4内门窗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木门窗的设计:

1)设计文件应明确木门窗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含水率、环境等质量指标。

2)设计文件应有门框或门套固定方法的节点详图。

3)应明确木门窗固定件及五金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

2塑料门窗设计:

1)应明确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要求。

2)应明确固定方法、固定件及五金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

3)应明确塑料门窗型材、内衬型钢的规格、壁厚要求。

3金属门窗设计:

1)应明确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型材壁厚及附件要求。

2)应明确门窗的固定方法、固定件及五金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

3)应明确金属门窗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

4门窗玻璃设计:

1)应明确玻璃的品种、规格、类型。

2)应明确玻璃的固定方式和密封要求。

4.7.5防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明确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要求。

2防水构造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应有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的节点详图。

4.7.6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细部设计包括橱柜、吊柜、台面、花饰、护栏、扶手、窗帘盒、石材窗台板、顶角线、细木等。

2设计文件应明确细部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含水率、环境等质量指标,并应有相应的节点详图。

4.8建筑设备

4.8.1卫生洁具及给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洁具包括洗面盆、浴缸、座便器、淋浴器等设施。

2卫生洁具的设计:

1)应明确卫生洁具的规格、尺寸、功能及质量要求。

2)应明确卫生洁具的安装位置与标高,并应有装配施工节点图。

3给排水设计:

1) 应明确管材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及质量要求。

2) 应明确给排水管道的走向、安装方式。

4.8.2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室内电路布线设计:

1) 应明确不同回路所使用导线的规格及质量要求。

2) 应明确导线的具体走向及固定方法,并应有导线走向的平面布置图。

2开关插座设计:

1)应明确开关插座的相应质量指标。

2)应根据负荷计算选用开关插座的类型。

3)应明确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与位置,并明确接地要求。

3照明设计:

1)应明确所选用灯具的相应质量指标。

2)灯具的选型应符合房间的照度要求。

3)应明确灯具的安装固定方式,应有节点详图。

4.8.3燃气设备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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