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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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版草案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版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斑点牛注:
】2019年0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故测绘资质由2014年版本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缩减为目前草案的甲乙两级,等级压减了二分之一,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在2020年底前将资质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测绘专业类别与2014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同,依然是十项。
把原不动产测绘改名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区分了不动产测绘和界线测绘,表述更加准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负责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斑点牛注:
】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在草案自然资源部把除了互联网地图的甲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外,全部下放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这样的结果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更加便捷,提高了许可实施效率,有利于乙级测绘单位的资质升级。
第五条 [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斑点牛注:
】相对于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进行资质在线受理、审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测绘企业在测绘资质申报上违法瞒报和造假。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测绘资质具体申请条件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斑点牛注:
】《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受理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斑点牛注:
】现在测绘资质申请改为在线办理方式。
在线办理的作用主要一是方便了企业申办测绘资质,二是可以全方位进行申办过程的监管。
第八条 [申请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中申请。
第九条 [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斑点牛注:
】原来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现在改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共存。
第十二条 [资质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测绘单位可以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但是,提出延续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斑点牛注:
】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时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发生变化,并且不涉及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涉及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 实行测绘资质随机抽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条件以及从事测绘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加大抽查力度。
【斑点牛注:
】原资质巡查制度改为随机抽查制度,抽查的机制和抽查比例(原来为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原来的巡查方法规定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时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有明显漏洞,草案在这方面下放了权力,显得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但由于一些特色原因,个人建议,应实现各地市跨区域相互抽查,抽查前不能事先通知,以防为资质企业造假留下时间上的准备空间。
如果做到严查处,严执行,抽查比例不需太多,既可以威慑不法企业,又可节约行政资源。
第十八条 [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测绘单位实行信用惩戒。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业务范围。
【斑点牛注:
】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业务范围,似对企业约束力有限,要规范企业行为,处罚应从严从重,不然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发挥效力。
第十九条 [重新核定等级和范围] 测绘单位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审核机关依法重新核定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不符合其取得的所有业务范围乙级标准的,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一]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测绘资质。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测绘资质。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虛假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草案)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令第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变更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乙级测绘资质作业限额详见附件1。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总体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测绘资质。
第五条 [人员、装备条件]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职在岗,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申请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级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1人。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斑点牛注:
】草案此条将注册测绘师和测绘资质脱钩。
把2014年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注册测绘师在测绘资质里的人数要求删除。
在《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测绘资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明确了在测绘资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为注册测绘师,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测绘法释义》中也明确写明相同观点,应无歧义,此条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和解释与《测绘法》不符。
另有人认为注册测绘师应在测绘资质中认定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体现注册测绘师的作用。
但参考其他资质资格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最多认定为中级技术人员,故注册测绘师作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无不妥。
国土测绘司武文忠司长前段时间发言,注册测绘师和测绘资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两者没必要绑定在一起,应各自独立实施准入效能。
注册测绘师与职称没必要进行攀比,应在不同角度发生对测绘行业管理的作用。
虽然笔者理解和认可自然资源部将注册测绘师脱钩测绘资质的理由,也认可注册测绘师制度相对于测绘资质的入口端准入管理实施对测绘成果的出口端准入管理功能,但个人依然认为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上,应不违反《测绘法》的规定,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应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框架下运行。
名正言顺的注册测绘师不能被定义为专业技术人员,反而无法可依的职称人员成为专业技术人员正牌,与理不通,势必带来后续的管理紊乱。
自然资源部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解决可能存在的长期隐患,遵循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质量、档案条件] 申请单位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分别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甲级条件] 测绘单位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的,应当取得相应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甲级测绘资质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斑点牛注:
】2014年版测绘分级标准中,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草案中改为600万,升级门槛可说是大幅度降低,体现了自然资源部简政放权的思路,以鼓励一部分有实力的原乙级测绘企业升级,减轻因新规实施受到损失的乙级测绘企业的升级压力。
个人认为限定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才能升级,不必要地制造了有实力的企业申请测绘资质的障碍。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三)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部分相关材料,不提交材料的提交承诺书;
(四)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斑点牛注:
】本条没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等级的标准划分,显然,这默认了专业技术人员等级对应职称系统等级,即高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分别对应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在2014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认定为高、中、初专业技术人员,在草案中找不到这个表达,这意味着不具备职称的大学毕业生不再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
另外,草案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制,自然资源部响应了国家对于“证照分离”相关的改革要求,质量手册可能不再是测绘资质申请时的必备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测绘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行业管理思路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九条 [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不受本标准第七条限制,向相应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条 [省级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调增(不得调减)乙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
调增后的乙级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相应业务范围的甲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斑点牛注:
】2019年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说法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按照±10%的幅度调整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作业限额中的数量要求。
草案去掉了调增比例,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更大空间调整,体现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资质管理条件普适性问题。
第十一条 [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
乙级测绘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单位施测的测绘项目。
【斑点牛注:
】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因草案去掉了所有测绘专业子项,测绘监理子项也就不存在了,现在测绘监理实际上扩展到所有专业。
第十二条 [数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为最低要求。
申请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的,应当符合所有申请业务范围的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不累加计算。
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 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斑点牛注:
】根据附件1,高、中、初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都有规定,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分等级,只是笼统地归于技术人员总数内。
根据草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分等级,不需要职称证书,只需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文凭即可。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限额要求
2.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
4.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备注: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达到5mm+1X10-6D精度以上、2"级以上、S1级以上。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
每台(套)至少包含1台GNS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LILEO),1台数据获取设备(激光雷达、三维扫描仪、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
摄影测量系统:
从影像、点云等数据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或智能化等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
可见光、多光谱、全景、激光、雷达,也包括倾斜模式。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
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及其他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