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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整版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labourla),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1X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1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

新区开发建设纪实

新区开发建设纪实

罗崚嶒)201X年的年初,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新城区、再造一座兴义城的重大决定。

这一决定犹如一声春雷,振聋发聩,振奋人心。

随即,在6

9.52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办全体工作人员往来穿梭,忙碌工作:

调研、踏勘、探测、现状调查、资料准备、制定各种工作方案

前期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到2月底,一切准备就绪。

3月1日,兴义市新城区开发建设誓师大会召开,市委、市政府正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动工令。

3月6日市总指挥部召开培训会,传达了市政府关于新区开发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的补偿方案;成立了龙塘大道、大道、金州大道、东南环线、绕城环线5个分指挥部。

3月7日正式启动龙塘大道、大道、金州大道的征拆工作。

根据安排,我们绕城环线分指挥部的人员参与龙塘大道的征拆工作。

随后分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会议,明确分工、职责、任务,特别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吃透补偿方案等文件精神。

及时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召开群众会,向群众宣传征拆政策,挨家逐户、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宣传讲解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合理性。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将全体人员分为房屋拆迁组、土地丈量组、苗木核查组、坟墓登记组,并做到指挥部下派人员和办事处职工互相搭配,取长补短。

就从这时开始,同志们每天清晨6点起床,自驾车、座公交或搭便车于7点30分前赶到街道办事处,拿着电脑、黑板、纸、尺等工具,8点前就赶到农户家、田间、地头,成天冒着烈日风雨,走上蹿下,上楼下楼,一干就是一整天。

在忙碌的工作中,可谓废寝忘食,就是下午4点、晚上10点就餐,那也是常事。

他们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五加

二、白加黑,抢晴天、战雨天的精神,竭力投入征拆工作。

至3月25日,距誓师大会仅仅25天时间,就完成龙塘大道1000余亩土地、80余幢房屋、200余所坟墓的征拆工作。

4月1日,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又从其他单位抽调70余名干部职工参与新区建设,决定启动东南环线、绕城环线建设。

4月2日,我们正式开始绕城环线的征拆工作,至4月20日,仅仅18天时间就完成绕城环线600余亩土地、180余栋房屋、300余所坟墓的征拆工作。

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就全面完成大道、龙塘大道、金州大道、东南环线、绕城环线5条路网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任务,共征收土地7854亩,拆迁房屋1626栋、搬迁坟墓1321所。

新区建设征拆速度之所以这么快,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宣传动员到位。

工作开展前期,党工委、办事处多次召开干部职工及村常务干部会议,宣传讲解新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工作开展初期,主要领导多次深入村组、深入征拆现场向老百姓讲解征拆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征拆工作中,工作组坚持召开群众会,做实做细群众的思想工作,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到城市建设是为他们的发展致富着想。

二是坚持公开作业,采取阳光操作。

征拆工作中,工作组将征拆补偿方案的文件带到征拆现场,让老百姓当场知晓土地、房屋、坟墓、地上附着物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做到让老百姓安心、放心。

三是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公平公正。

征拆补偿中,各分指挥部加强协调沟通,做到5条道路一个标准、一把尺子;党工委、办事处也多次召开工作研讨会。

如补偿方案上没有标准的实物:

如蔬菜大棚、钢架大棚、群众房屋的特殊装饰材料等,向党工委、办事处反映后立即召开研讨会,研究讨论部分补偿标准,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又如在执行补偿标准有偏差时,及时召开会议,要求立即纠正,确保各条路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是群众的大力支持。

老百姓渴望发展,盼望发展,人民的城市梦给新区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

在新区建设中,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和谐建设,抢抓机遇、快速发展的理念。

超前谋划,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征地搬迁实行阳光操作,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群众安心、放心。

道路工程建设以抓安全、保质量、促进度为工作的重心,一线同志们以真干、实干和苦干的作风,满怀激情抓进度、日以继夜赶工期,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让老百姓动心。

新区建设亮点频频,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超前谋划调研早;二是狠抓责任突出实;三是措施落实突出序;四是征地搬迁工作无一例上访事件;五是建设工作体现三快三多两大一高。

三快即:

项目启动快、征地搬迁快和建设速度快,三多即一次性启动项目多、投入施工机械量多和队伍建设人员多,两大即开挖填方量大和征地搬迁工作量大,一高即社会关注度高。

在兴义,各界的目光都汇聚至大地上,大家都在关注新区建设,并对的未来满怀信心。

如今,当我们把目光从那些在100天左右的时间里被填平的天堑、被切开的山脊、已见雏形的路网间收回来,让激动和兴奋的心平静下来,不难发现,新区开发建设所创造的辉煌成就,是奇迹,亦是必然。

说是奇迹,是因为新区开发建设时间异常紧迫,任务异常艰巨,机遇异常难得,且稍纵即逝。

要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完成如此艰巨的建设任务,牢牢把握住兴义城市发展机遇,获得实质性的发展,按照常规思维,无异于天方夜谈,痴人说梦。

但事实证明,这块硬骨头硬是被硬啃下来了!

人的城市梦很快将变成现实!

说是必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发2号文件精神是巨大的动力,更是坚强的后盾,同时,省委、省政府全力帮助和支持把兴义建成黔、滇、桂三省结合部百万人口中心城市的战略没有变,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州市共建战略正大力实施,州委书记张政提出的将兴义打造成国际品质城市,建设成为三省结合部的物流中心、区域文化中心、心理依赖中心和贵州最美会客厅的发展战略正全力实施,市委、市政府把推进城市化进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方有识之士正把目光和资金投向兴义。

二是的干部和群众谋求发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干劲和信心越来越足。

三是在实施开发建设中,同志们充分发扬不怕苦累、连续作战的贵州精神,甘于奉献,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抱定不把建好坚决不收兵的决心,真干、苦干、实干,24小时施工,不分节假日,不分晴雨天,人歇机械不歇,人休心不休。

正是有了来自各方的外力的推动和支持,有了来自广大干部和群众间的内力的蓬勃与撼动,新区开发建设才由设想变成现实,所有工程的实施和完成才由不可能变成可能,最终成为必然,成为奇迹!

人勤谋划早,苦干出业绩。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岁月中,这样的奇迹必将会层出不穷地创造,新城区必将会早日建成,的明天会更加绚烂

新区开发建设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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