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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畜禽养殖禁养区.docx

宜黄畜禽养殖禁养区

宜黄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健康养殖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聚居区作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范围,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

依据指导思想,在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江西省宜黄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宜黄县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2010-202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黄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黄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改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

四、划定术语、定义及释解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等退养工作。

禁养区划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产生矛盾而设立的,即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也可以解释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区”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要求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限制畜禽养殖污物排放问题的区域。

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或综合利用。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实现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只要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对环境造成污染,限养区不是对畜禽养殖量的限制,而是对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限制,对于限养区内不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在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同样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实现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

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养殖规模不超出环境承载(消纳)能力。

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需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河流水质,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型,从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禁养区是指为特定的对象而划分禁止养殖的区域,限养区和适养区是指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满足区域环境承载力,控制污物排放总量,实现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的区域。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型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安全、生态、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四)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五)畜牧业养殖环境污染

一般是指畜禽粪便、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不当等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在“三区”划定中,主要以防止水污染领域为主。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一级保护区划分水域范围划定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

陆域范围为水域两岸纵深100米范围,两岸有河堤和道路沿着道路和河堤划定。

二级保护区划分水域范围划定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延伸3000米,下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范围,陆域范围为水域两岸纵深100米范围,两岸有河堤和道路沿着道路和河堤划定。

(七)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九)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包括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根据保护性质、对象及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四个功能区。

核心区和缓冲区都不能安排任何影响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保存最完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带是核心区。

该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区域为缓冲区,该区域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自然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项目和一些必要的生态建设项目是在试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的。

五、划定区域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根据我县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在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以2015年12月7日修改的(宜黄规划图)为准,城区边界外延1000米;工业园区以(工业特色小镇)桃陂总体规划,边界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区域内;乡镇学校、医院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区域内;乡镇规划区(建成区)及公共场所周边外延200米范围区域内;农村常住人口200人以上的村庄周边外延200米范围区域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保护区、各乡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划分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

二级保护区划分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延伸3000米,下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两岸有河堤或道路的沿道路和河堤划定。

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堤或道路延伸1000米陆域。

宜水、黄水、梨水、蓝水、曹水等重要河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鱼牙嶂野生华南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5.83万公顷(核心区1.4万公顷、缓冲区1.8万公顷)、中华秋沙鸭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1873公顷(核心区642公顷、缓冲区679公顷)以及国家级棘胸蛙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缓冲区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4.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

县境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5.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300米范围内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全县境内高速、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7.全县小

(二)型以上水库(共计40座)及周边30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如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在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业园区在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乡镇学校、医院在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乡镇规划区(建成区)及公共场所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区域;常住人口200人以上的村庄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区域。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区域;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在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区域。

3.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鱼牙嶂野生华南虎自然保护区、中华秋沙鸭自然保护区,在缓冲区规划的禁养区周边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陆域;宜水、黄水、梨水、蓝水、曹水等重要河流两岸在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陆域。

5.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在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境内高速、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在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在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7.小

(二)型以上水库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区域。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如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划分范围

宜黄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由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养殖区域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宜黄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统计表

序号

名称

面积

占比

备注

1

禁养区

971.78k㎡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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