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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立案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立案

篇一:

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

请立管辖

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

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

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

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

《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

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

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和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

或电话等报案方式。

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腹栏填写报案内容。

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

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

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

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

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

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立案)、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填写批示与处理。

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

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

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

“报案内容”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

(三)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部一式一份示例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编

五、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xx巡警大队巡警崔xx与高xx开车至惠顺街xx保洁品厂不远处看见一女青年跑过来

逃窜经查遭到一个工地犯罪队。

一现行书究供和现记是二《有必查何安当章也查现于行三现(现点时处、场勘。

案了法场录主、刑关要人单机写。

是笔场与记、场一场,间所

于是开车,受害人邢抢劫,手提,还有身份民工,身份嫌疑人及作

追赶将其擒获。

xx是保洁品厂下班女工,刚出厂门不远就包中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手机证、化妆品等。

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

两位巡警遂将案凶器匕首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

概念与作用

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反映勘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证据文该文书通过固定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分析研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提重要依据。

它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其作案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

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现场勘查。

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件;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附件。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和检查。

在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

立卷归档时,现场勘录归入诉讼卷。

勘察笔录的适用条件是:

适用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进录。

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勘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

首部包括:

文书名称,发现/报案的时间,保护人的姓名、单位、到达现场时间,勘查时间、地勘查人员及见证人基本情况,现场条件。

其中填写的要精确到“分”,勘查地点指犯罪现场,要写明具体,现场条件要填写天气、光线、温度、湿度等情况。

(二)正文。

正文即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

包括前言、现场勘查情况和勘查结果三项内容。

1.前言

(1)报案情况。

写明报案的时间和报案的方式,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所述报案简要内容。

(2)出现场情况。

写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行动情况。

包括勘查领导人、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赶赴现场时间。

(3)报案人陈述。

写明到现场勘查之前报案人对发案经过的主要情况叙述。

(4)现场保护情况。

写清现场保护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发现的情况。

(5)见证人情况。

写明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和住址。

(6)现场勘查工作分工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1)外围现场情况

包括现场的地址、具体方位及其周围的环境。

如现场在室内,应写清相邻街道、马路的名称,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时写明发案现场楼房的座向、朝向。

如现场在野外,要写明周围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况。

便于办案人员了解现场方位,全面分析作案环境,推断出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作案。

(2)中心现场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留有痕迹物证最多的地方。

记清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情况,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因此这部分是记录的核心,要详细具体,记录的重点是现场的变动和变化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记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门窗的方位,门锁、窗户插销、玻璃有无损坏情况,附近有无攀附、蹬踏痕迹;室内有无翻动的痕迹;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毛发、血迹、指纹、手印脚印等;是否伪造现场,有何迹象;被害人的情况,写明死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着的变化,伤害的具体部位,尸体周围的血迹等,有法医鉴定的写明尸检结果。

(3)现场勘查结果

这部分记写现场勘查后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物品上的标记等,以及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包括录相)的种类、数量。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篇二: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XX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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