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96065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docx

新版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件doc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六条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第八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要点对“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续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原考核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信息系统”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信息系统上声明作废,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通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铁塔、管道、架空线路等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通信主管部门举报“安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证书,且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条“安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通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五)“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通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信部规[2005]398号)及原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规函[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一、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发生时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通信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通信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通信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通信建设工程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通信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通信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通信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通信工程施工现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