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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篇一: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生活中应该知道的法律案例精选

1、喝酒悠着点,劝酒也担责。

【案例】:

201X年1月份,在广东某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

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

该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

“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孙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新年期间,喝酒是好事。

但必须掌握尺度。

另外,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加班工资要加倍,及时索要是关键!

【案例】201X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

关于春节

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

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

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

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

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

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

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

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

所以维权要及时。

3、新年期间犯罪高发,过节勿忘防盗防抢。

【案例】:

春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即将来临。

这个节日均是盗抢案件的高峰期。

在此期间,抢劫偷盗犯往往到处作案,找钱过年。

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民众在这段时间加强防贼意识,以免为歹徒所乘。

下面摘录了西方国家专门人士编写的小册子,以提醒市民注意。

【孙律师提示】:

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以中文翻译了一份名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小册子,以下是小册子的内容:

1、当你由外面回到居所时,尤其是手上拎着包裹时,必先将大门

锁匙拿在手中,在进门之前先环顾是否有陌生人在附近逗留。

2、提防扒手:

忙于购物的人最容易被扒手盯上,因此可将皮包挟在手臂下面或将皮夹放在正面口袋。

如果有人试图让你分心,需记得将财物保管好。

记得“财不露白”,当付钱时,不要拿出一大把钞票。

在餐馆用餐时,将皮包放在膝上,不要放在椅背上。

尽量使用设在室内的自动提款机,或是需刷卡才能进入的提款机。

当你打入密码时,应挡著键盘不要给人看见。

不要站在提款机前面数钞票。

3、关于预防抢劫。

尽量不在晚上行动,选择灯火通明而车辆行人来往较多的地区行走。

如果有人携带武器意图打劫,你不要反抗。

不要一次携带太多的购物袋,这会使你难以对周遭环境做出反应、并防范手袋抢匪。

留心主动表示要帮你拿包裹的陌生人。

为了避免成为入室抢劫或窃盗案的受害者,切勿让陌生人为你将包裹拿回住处。

小册子最后提示,遇到紧急事故时,打求救电话(中国是110)。

4、新年饮食要节律,聚餐宴请当慎重。

【案例】:

201X年1月21日中午,某市苏某在桥东饺子店举办婚宴。

当日22时左右,就餐的75人中有42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38℃左右)症状,均住院。

接通知后卫生防疫站对病人进行了个案调查,采集了病人的排泄物、剩余食物等样品进行检验。

同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桥东饺子店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初步查明病人为食用含奇异变形杆菌的“红扒鸡”导致食物中毒。

“红扒鸡”是由该饭店从桥东区个体加工户购进,未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且加工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孙律师提示】:

春节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如果你宴会聚餐要慎选饭店。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

卫生监督人员将以此案为教训,从严治理食品从业单位不规范行为,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

另外,在饮食上也要注意:

一、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请注意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要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建议不要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

二、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三、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

五、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自行救治,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

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所有剩余的食物、有关工具和设备,以备核查中毒原因。

5、燃放鞭炮要遵规,安全第一过新年。

【案例】:

还记得201X年年底时在邯郸市一家企业的投产仪式上发生的一幕吧!

当时工作人员燃放鞭炮时发生意外,一些“二踢脚”飞入围观人群和主席台,两名到场庆贺的领导和多名群众被炸伤。

【孙律师提示】:

为杜绝此种情形的发生。

邯郸市政府在201X年9月份在第31次市政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该通告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地域。

而且市政府在很多公共场所如工人剧院等处进行了张贴。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此通告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现。

06年1月4日,省公安厅也发布规定:

四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即:

一、繁华街道、车站、码头、机场、商店、集贸市场、立交桥;二、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三、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电力、通讯线附近,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同时,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思想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儿童应在监护人的带领下燃放适当的烟花爆竹产品。

燃放时,要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

燃放及周围人员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

燃放烟花爆竹时,严禁开玩笑,严禁利用燃放爆竹寻衅滋事,伤害他人,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燃放时,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看,也不要马上靠拢产品,停止燃放其他产品,等明确原因再行处理,一般为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娱乐文明且节制,赌博解释当知道。

【案例】:

在近一年来,邯郸市区内出现了很多棋牌室。

当然这此棋牌室的确为市民文明娱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广大市民在新年放假期间,为了放松自己,在家或在棋牌室内进行娱乐时,一定要掌握尺寸。

在此,你有必要了解一下最近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以避免出现“娱乐不成,反领几年刑”的窘境。

【孙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X年5月13日起施行。

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1X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X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篇三:

法律经典小案例

1、咨询王女士问:

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

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现如今,有债主把我和我前夫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

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你们双方自己做出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如果债主起诉的债务确实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你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你承担的责任,事后是可以依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的。

2、咨询刘先生问,几个月前,我们11个人跟着一个姓李的老板在且末县的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干了4个月的活,李老板把钱拿上就跑了,我们没拿上一分钱,问我们该怎么办?

解答:

你们可以向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主张你们的工资,因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上,不能发给包工头。

3、咨询林女士问,一年前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块钱,她也给我打了欠条,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问我是否可以向她要利息?

解答:

欠条上没有写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是不能主张利息的,超过还款期限未还的,超过的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主张利息。

4、咨询和硕县王先生问,几个月前,我开车到库尔勒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同车上还有搭顺风车的两个朋友也受了伤,现这两位朋友就赔偿问题,竟然将我也起

诉到了人民法院,问我好心让他们搭乘,也没有收取报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

你这种搭便车情况,依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那两个朋友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你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5、咨询刘先生问:

今年7月份,我在下雨天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由于路滑摔倒,造成受伤,问是否能够构成工伤?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受伤的情况,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造成的,故不能构成工伤。

6、咨询吴先生问:

我是一个爱运动的青年,前几天我和朋友一起在体育场踢足球,在和对方球员抢球的过程中,撞到了一起,造成我腿部受伤住院,问我能否向该对方球员主张我的医疗费等损失?

解答:

参加体育运动时,都应当知道其中是存在安全风险

的,如果对方不是故意纯属意外的话,你是不能够向对方主张医药等费用的。

7、咨询王女士问:

今年暑假期间,其13岁的儿子,背着

父母用其压岁钱偷偷的购买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我们发现后,我多次找到电脑的销售商,要求退货,但该销售商不予理睬,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由于你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电脑这样的大件商品的行为超出了他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由于未经过你们的同意,故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经销商要求依法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买电脑款。

10、咨询张先生问:

我儿子15岁时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同学的眼睛弄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由我们夫妻赔偿该同学医药费等7万元,这几年我们先后已经支付了5万元,现如今我儿子已经成年并有了收入,是他干的错事,剩下的钱是否应当由他来还?

解答:

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是不能随时间的推移子女的长大成人而转移的.也就是说不能让现在有独立财产已成年的子女去承担他儿时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12、咨询吴先生问:

去年12月份,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该公司欠了我1万元的货款,我要了几次未果,前几天,我又到那个公司要钱,却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和领导都发生了变更,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公司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其承担责任,故你可以继续向该公司索要,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咨询:

某公司刘主管问,该公司聘了3名退休人员,担任门卫,公司是否应当给他们购买社保?

解答:

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贵公司聘请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故公司不应当给他们购买社保。

14、咨询:

某公司朱总问,几天前我公司的一位原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而我公司在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主动的要求把社保费用加到工资里发给他,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作了明确的约定,问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其社保费用?

解答:

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公司法定义务,不因你们之间的约定而免除,故尽管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约定,公司还是得承担其相应的社保费用。

15、咨询:

和静县刘先生问,一年前,我的邻居回老家,将其摩托车放在我家,托我保管,今年2月份,我家被盗,我自己的财务及邻居的摩托车均被盗,被盗后我报了案,可至今未破案,现邻居已经从老家回来了,问我索要摩托车,我是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

邻居把摩托车放到你家,你和邻居之间够构成了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重大过失的话(如出门已将房门锁好而被盗),你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16、朱女士咨询,201X年其一次性付全款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

楼房,购房合同上约定的201X年6月交房,可开发商直至201X年5月才将房屋交付给我,而且由于开发商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上房产证,朱女士问自己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吗?

解答:

朱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及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购房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7、刘先生咨询,我一年前受某家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到某企业上班,工资每月1500元一直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近期无意中发现,企业给我的工资实为201X元,问我能否向劳务派遣主张201X元的工资。

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故如刘先生所述情况属实,是可以向派遣单位主张201X元工资的。

18郭女士咨询,今3月份我从一位李先生那里租了一套位于孔雀小区的一套住房,约定租金为一个月500元,我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来自:

WwW.:

法律案例)金,可没想到刚住了两个多月,该房屋的房主找上门

篇四: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感受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感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都有了更高的标准。

但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不是都能够准确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呢?

通过学习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我懂得了许多法律常识,也明白了许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立刻采取的措施。

下面让我谈谈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案例的感受。

生了病,自然要到医院,这个时候医生就是最值得信任的人。

下面看一下《谁切了我的脾脏》这个案例。

某市民庞女士的母亲患了胃癌,在医生的建议下,她接受了手术。

庞女士说母亲是中午12点被送进手术室的,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等待,16点50分主治医生出来了,他把切开的胃拿出来看,手术圆满成功。

可是一家人没高兴了多久,庞女士的母亲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她出了很多血整个引流袋里全满了,医生表示要再做一次探查手术。

第二次手术从下午5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才结束,但这次带来的消息却让庞女士以及家人大惊失色。

医生说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小问题,不太顺利,发现胃和脾脏粘的挺重,然后分离过程中脾有一点点的被撕脱。

胃切除后没想到受损的脾脏在手术后会出现大出血,所以第二次才不得不切除了庞女士母亲的脾脏。

为此庞女士一家向医院提出了15万元的索赔要求。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医院侵犯的是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和知情同意权。

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病人,是不合法的。

《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我觉得这个法律案例医院是应该赔偿的,医生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已经发现问题却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私自切除了患者的脾脏,这是侵犯家属的知情权的,并且医院的态度是不跟他们协商,从而导致上诉到法庭。

其实都说医患纠纷是不好处理的,只要是强势的医院能主动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相信很多事情都会顺利解决的。

接下来再看一下有关《物权法》的案例。

某天王小姐在停车场停车后下了车不小心丢失了一枚价值4万多元的钻戒,之后她就去警局

看看当时自己车附近的监视录像,果然发现有人刚好路过,不知道捡起了什么。

经过录像的查看警察找到了捡东西的张先生,张先生说他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不过看起来像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好像是扔到哪个草丛里了,也没有找到。

王小姐知道是张先生后,心里想不知道是扔了还是自己私藏起来了,就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4万多元。

对于这个案例我开始认为张先生不应该赔偿王小姐,是张先生自己承认的捡到了戒指,如果不是他真的扔了也不会主动承认,并且谁会想到捡到的是真钻戒的呢?

可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是有道理的,毕竟通过张先生的口述已经核实了确实是王小姐丢的钻戒。

《物权法》也有规定:

“所有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也让我懂得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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