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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

兴安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使用与维修

三、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与维修

四、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五、小型电器管理

六、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七、电气保护及整定

八、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九、防爆设备安装、验收、移交生产制度

十、井下供电“十不准”

十一、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管理

十二、电气试验、检查及保安用具管理

十三、矿井防雷电管理、试验制度

十四、节电管理制度

十五、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十六、电缆管理制度

十七、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十八、设备包机制度

十九、巡回检查制度

二十、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二十一、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二十二、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二十三、奖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矿供电系统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加强矿井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实施细则,结合我矿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以及各类设备的电气部分。

第三条矿井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科统一负责。

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使用与维修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矿专职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隔爆型"中有关规定,否则,检验员有权制止设备入井使用。

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矿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后填写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单和防爆设备合格证,否则,挂钩工有权制止入井。

第六条如挂钩工和防爆设备使用单位将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单和防爆设备合格证的防爆设备打入井下,一旦发现,将对挂钩工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防爆设备使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的内容包括:

1.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编号、铭牌、标示牌是否齐全、清晰。

2.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有变形,防锈漆有无脱落。

3.各进、出线喇叭口的密封圈、挡板、挡圈是否合格,放置顺序是否正确,各紧固螺栓是否紧固到位。

4.防爆结合面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有无锈蚀或机械损伤,防爆面不应涂防锈漆。

5.联锁、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完整。

6.控制线接线应无松动,线号清晰。

7.注油部位不应有渗油现象。

8.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是否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9.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是否直接贯通。

10.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11.防爆电气设备是否有煤安标志、煤安标志号、防爆合格证号。

第八条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前,检查员应明确设备防爆类型及使用场所。

在沼气矿井的采区进风巷道、回风巷道、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防爆型(KB)电气设备;井底车场,总进风巷道可以使用矿用一般型(KY)电气设备,同时防爆设备安装时必须按照该机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入库的防爆电气设备,由防爆检查人员仔细检查该设备的各部位,对于不符合说明书中规定指标,防爆面出现严重砂眼、裂痕及明显机械损伤的严禁入库。

库房电气设备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前对防爆面进行除锈、磷化、涂防锈油(204-1)并测定防爆间隙,光洁度,经防爆检查人员验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三、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领用、调拨、安装、回收遵照“兴安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搬运过程中要轻装轻放,外露结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应防止矿车掉道撞伤设备,设备周围环境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淋水侵蚀。

第十三条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开关之间的间距为300mm,若须在开关侧面检修,则开关之间的间距为800mm,与地面垂直放置。

第十四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有编号、标志牌、完好牌、责任牌,并填写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包机到人。

各区队必须有设有电气设备包机台帐。

第十六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巡回检查的内容:

1、电气设备无失爆。

2、设备零、部件齐全,挡板、挡圈无锈蚀,螺栓紧固,弹、平垫齐全。

3、注油电气设备无渗油现象,油色、油位、油温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应无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的声音、温度正常。

第十七条结束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回收,严禁乱摔乱扔,更不能拆除零、部件。

四、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防爆外壳

1、外壳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为失爆;(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使用未经国家局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单位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为失爆。

3、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为失爆。

5、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取掉防爆电机接线盒内隔爆接线座为失爆。

7、改变隔爆外壳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具体参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隔爆结合面

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平面、圆筒隔爆结构

A.电气设备

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以及隔爆绝缘套管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W和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转轴与轴孔隔爆结合面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须分别符合下表的规定,但快开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0mm。

B、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L之间要符合表2的规定。

C、隔爆结合面的粗糙度

隔爆结合面的粗糙度不得大于6.3▽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大于3.2▽

2)防爆电动机

A、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采用圆筒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K须不小于0.075mm.

B、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M须大于表1规定的W值的三分之二。

3)螺纹隔爆结构

A、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mm。

B、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3的规定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Ld)范围内,如发现有下列缺陷者为失爆。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大于0.5mm,其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伤痕,当场擦掉,不为失爆。

4、隔爆面有锈迹,用绵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第2条关于砂眼、机械伤痕的有关规定判定。

(云影一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

5、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之一者为失爆:

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备帽)者。

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

3)螺栓或螺孔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6、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

偶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也不影响完好。

7、隔爆结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85%为失爆。

8、设备同一部位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

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不小于螺栓直径尺寸,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条电缆引入装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器内经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装置内经(D0)与密封器外径(D)的差(D0-D)超过下表规定值的;

3)密封器尺寸不符合下图规定的

4)密封器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5)将密封器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器部分破损,而未破损部分已不符合规定的。

7)密封器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45-55度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器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9)密封器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扎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器的。

11)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器或挡板;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经小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的。

12)挡板放在密封器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于密封器之间的。

13)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器、密封器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密封器能活动的。

14)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压紧螺栓受力不均或用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5)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6)进线嘴与密封器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17)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注:

电缆进固程度合格与是否判别方法:

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手指不能将电缆推进进线室为合格)

18)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活动。

19)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20)压盘式进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超过电缆直径的10%者。

第二十一条接线

1、电缆不合格接头:

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均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等对待。

1)鸡爪子

A、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物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器元件)2m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A、橡套电缆的护套破口、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者。

B、橡套电缆护套破损伤痕深度达到电缆护套厚度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

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出动力线,电缆护套(铅皮)穿入长度一般为5-15mm。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器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为失爆。

2、隔爆插接装置不符合下列规定即为失爆:

1)电压低于1140v的,缺少防止突然拔托装置的;

电压不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下表规定值的:

第二十三条照明灯具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为失爆,不能提前断电为失爆。

2、隔爆型灯具装设的电气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第二十四条接线盒内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火花部分的金属外壳内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

涂调和漆、磁漆等为失爆。

第二十五条防爆电气设备隔爆性能的检修内容,必须列入设备正常检修卡片,做为衡量设备完好的标准之一。

对不符合要求的防爆面应及时检修,加工或更换,否则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防爆电气设备防爆面除锈时必须涂204-1防锈油脂。

严禁使用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利用其它油质品代替。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损坏防爆面,若发现,将按被损坏设备的原值赔偿。

第二十七条井下机房硐室、配电点、主干线路的接线盒等固定设备,对防爆面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进行除锈、涂油、测定间隙。

入井的各类高低压开关、接线盒等挡板、密封圈必须齐全,设备投用后多余的挡板由电工妥善保存。

挡板必须使用镀锌挡板,规格要合理,严禁用其它金属物代替。

第二十八条对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由包机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外部,每月全面检查一次,机电科每旬组织人员检查一次,若发现失爆,将按事故进行调查处罚。

五、小型电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电科负责小型电器的选配、调配、修复、报废等管理工作。

小型电器由机电科统一办理领用、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随意挪用、转借或丢失。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小型电器实行帐、卡、图、牌板四对口管理,并由各单位主管电气的副队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提前5天向机电科提交申请,并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申请注明所需电器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使用地点等。

机电科根据申请进行调拨或发放。

随设备配套的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编号建帐后方可领用,不建帐不编号私自使用的要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小型电器实行包机到人,并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机电科对井下小型电器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不用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交回机电科设备管理站,由电器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站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详细登记缺损情况,并办理回收手续,不得在井下存放过久,以免锈蚀和丢失。

小型电器回收后应在3天内办完交接手续,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领用小型电器后应及时安装,安装后3天内将安装地点和使用情况书面通知机电科。

没有安装的小型电器按库存处理,机电科有权对库存小型电器进行调用。

第三十六条小型电器的报废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将报废的小型电器列出清单。

第三十七条机电科根据小型电器的使用、库存和生产需要等情况,编制小型电器购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中心按计划进货。

六、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第三十八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框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三十九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第四十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如果矿井水为含酸性,应采用锅炉钢板作为接地极材料。

与接地极相连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

悬挂时不得使接地干线与接地极板连接处承受太大的拉力。

并应装有专门提取接地极板的牵引装置。

第四十一条矿井两个水平,各个水平应独立设置主接地极。

第四十二条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十三条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2、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级;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5、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第四十四条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镀锌或镀锡钢板制成。

当使用钢管作局部接地极时,直径不得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在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便于往里灌盐水,以降低接地电阻值,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25mm2的裸铜线或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不应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十五条局部接地极一般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钢板接地极设置在水沟内,板平放在水沟深处,下面垫一层约50mm厚的砂子,上面盖一层约150mm厚的砂、石混合物。

铁管局部接地极应垂直埋入潮湿的地中,地中的长度不得小于1.5m,外露的部分应留有100mm以上,以便于检查,若局部接地极周围比较干燥,应采用坑埋式,坑内填有砂子、木炭和食盐混合物。

砂子和食盐的比例按体积约6:

1。

第四十六条电气设备严禁出现串联接地。

第四十七条禁止把电动机的地脚螺栓当接地螺栓使用。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采用铜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50平方毫米;采用镀锌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

第四十九条接地母线和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连接、接地导线直接与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均要用电焊或气焊焊接。

若采用其他形式的连接,其连接处不得产生接触电阻,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条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搬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的,禁止向其送电。

第五十一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与漏电保护装置配合使用的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第五十二条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搬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的,禁止向其送电。

第五十三条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必须定期进行测定,地面每年一次,井下每季度一次;井下接地网上任何一点所测接地阻值不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新安装的接地装置,使用前要进行测量。

第五十四条凡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交接班时必须由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对保护接地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其它设备的保护接地,则由维修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第五十五条每年至少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来详细检查一次。

主接地极应是一个检查,一个工作,不能同时提出,以免影响安全。

若矿井水含酸性较大时,应适时增加检查次数。

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连接情况和锈蚀情况。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随时加强检查。

检查后或复查后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电气保护及整定

第五十六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电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五十七条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络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络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五十八条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第五十九条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第六十条熔断管不得有裂纹或严重烧伤现象,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

不得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

第六十一条煤电钻及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保护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第六十二条井下低压馈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第六十三条检漏继电器应与带跳闸线圈的自动馈电开关一起使用,不能在同一电网中使用2台或更多的检漏继电器。

第六十四条检漏继电器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660V用1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380V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5MΩ;127V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2MΩ。

第六十五条安装时,网络系统总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660V不低于50KΩ;380V不低于30KΩ;127V不低于15KΩ。

为了有效地补偿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应在正常负荷下,调整补偿用电感,以达到最佳补偿。

第六十六条每天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做记录。

检查试验内容如下:

1、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是否正常。

当网络绝缘660V低于30KΩ;380V低于15KΩ;127V低于10KΩ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网络的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2、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3、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4、各处接头、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及烧损现象;

5、调节补偿电感是否达到最佳效果;检漏继电器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七条每天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每月必须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跳闸试验,试验时应有瓦斯检查员的配合。

第六十八条检查检漏继电器的内部元件时,要先切断电源,用验电笔检验无电,并用导线将电源对地放电后方可动手检查。

第六十九条检漏继电器应每年上井检修一次,除对隔爆外壳修理外,其它应按下井前检验的各条内容进行检查试验。

对绝缘电阻较低、耐压试验不合格的须进行干燥处理,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

第七十条高低压配电开关的过流装置一年校验一次。

第七十一条煤、岩巷开口用电,由施工单位写出申请,说明用电负荷量,并做出简图;机电科下发接电通知单,进行负荷计算,按三大保护要求,提供电缆和设备,并指定接电地点。

线路延长和设备增减时,随时给出保护整定值。

第七十二条独头巷道施工及掘进头施工用电,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如停止使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电工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井下增减负荷,必须填用电申请,经机电科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接电。

否则机电科有权停电,并追究责任。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必须检查一次。

负荷变化时,机电科要及时给出整定值。

第七十四条地面6KV以上电网及井下高、低压电网的继电保护由机电科整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继电保护的定值。

八、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为了搞好停送电安全工作,凡从事输配电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维护及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工作。

第七十六条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两年一次);

2、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工种“应知应会”标准,且按其工作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的有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独立工作;

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七十七条高低压供电设备或输电线路需要停电时,必须提前1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许可后办理工作票,变电所值班员凭工作票填写操作票,按操作票程序进行操作,并按工作票的要求设置临时安全装置及标志。

第七十八条井上下一律禁止带电作业,对供电设备或线路检修,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七十九条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至少有2人一起工作,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不准带负荷拉刀闸,相邻设备带电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设置明显遮栏,否则禁止作业。

第八十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八十一条凡在地面变电所、井下各级变电所和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机房硐室的高压设备和新配高压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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