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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公共部分

9.3污水处理厂单体构筑物工艺及设备安装

1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3本规程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1.4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术语

2.1污水处理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2污水处理构筑物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格栅间及进水提升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曝气池、二次沉淀池、消毒间等。

2.3污泥处理构筑物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储泥池等。

2.4工艺管线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

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2.5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

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

综合办公楼、机械操作间等。

2.6配套工程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

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2.7自控及监视系统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3基本规定

3.1材料与设备

3.1.1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

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1.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1.5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3.1.6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并具有报关检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1.8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现场配制的材料,如: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2.11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施工

3.2.1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

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4一般专业规定

4.1所有设备必须依据最新的工程技术从事设计、制造与装配等工作。

各部件必须按标准规格制造,并能随时在现场更换、安装。

4.2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最适合污水厂工作的,且质量合格。

选择的材料应满足使用寿命长,维护成本低,修补容易的要求。

4.3浸没在水下的设备的活动部分及表面应抗腐蚀。

直接与各种化学制品接触的部件应具有完全的抗化学腐蚀和抗磨损的能力,并能保证这些部件不会随时间的推移,因曝晒或任何其他原因一起老化。

4.5同类设备及部件应具有互换性,利于检修或损坏时更换。

设备运行期间应能润滑工作,润滑系统应在设备开启或关闭时进行。

4.6设备厂商应提供可替代的相同等级的进口、国产润滑油或润滑脂品牌推荐表。

4.7室外的电气控制柜、绝缘器等均应不受气候影响。

4.8设备的所有含危险因素的部分应加上安全罩。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温度高于60℃或小于5℃的所有零件应加装有保护装置或保温套。

4.9带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0Ω。

4.10防腐蚀涂装表面处理应遵守国家标准(GB)的规定或ISO相关标准。

5污水处理方法与工艺流程

5.1污水处理方法

5.1.1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水质类型分为物理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化学处理法三种。

1物理处理方法是利用物理作用分离和去除污水中污染物质的方法。

常用方法有筛滤截留、重力分离、离心分离等,相应处理设备主要有格栅、沉砂池、沉淀池及离心机等。

2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的方法。

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还有氧化塘及污水土地处理法。

处理设备有曝气池、氧化沟等。

3化学处理法是向污水中投加混凝剂,类同于城市给水处理。

5.2工艺流程

5.2.1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可根据处理程度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及三级处理三种。

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二级处理,要求进一步改善水质和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为目的,才采用三级处理。

1一级处理:

城市污水→格栅→沉砂池→初沉淀池→接触池(投氯)→出水

一级处理主要针对水中悬浮物质,采用物理方法去除悬浮物达40%左右,附着于悬浮物的有机物也可去除30%左右。

2二级处理:

城市污水→格栅→沉砂池→沉淀池→曝气池(曝气)→二沉池→消毒间(紫外线)→出水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生物处理法,BOD5去除率可达90%以上,二沉池出水达标排放。

3三级处理:

城市污水→格栅→沉砂池→沉淀池→曝气池(曝气)→二沉池→生物脱氮除磷/混凝沉淀/过滤/活性炭吸附→消毒间(紫外线)→出水

三级处理在一、二级处理之后,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和氮、磷等可溶性无机物等,使水质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可用于农、林、渔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等。

6施工准备

6.1项目组织机构建立

1根据中标合同组建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总务员。

2按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位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制定项目部有关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6.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

6.3编制劳动力计划,对劳动力进行必要培训;编制质量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编制材料、机具计划。

6.4图纸会审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熟悉中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准备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规范、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

6.5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使用规定的统一用表,以利于施工资料的管理。

7设备安装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格栅除污机、螺旋输送机、水泵、除砂设备、起重设备、鼓风设置、搅拌推流装置、曝气设备、刮泥机及吸刮泥机、滗水器、污泥浓缩脱水机、消化池搅拌设备、启闭机、闸门、沼气发电机及沼气发动机、锅炉等安装工程。

7.1.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设备安装说明、电路原理图和接线图

2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和保养手册;

3防护及油漆标准

4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

5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6设备试运转记录;

7中间交验记录;

8施工记录和监理检验记录。

7.1.3机电设备安装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试运转。

7.1.4机电设备在运行前应根据技术文件要求加注润滑油脂。

7.1.5设备的开箱验收及保管,设备基础的验收,设备地脚的灌浆、垫铁的放置,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要求执行。

7.2格栅间设备:

格栅除污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水泵

7.2.1齿耙式格栅除污机设备技术要求:

1运行稳定,噪声小;具有机械过载保护和电机过流(缺项、短路、欠电压、断路和温升报警)保护;使用材料必须做到机械强度高,抗腐蚀、耐老化。

2设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少于2年以上,整机使用寿命大于20年,轴承使用寿命大于10年。

3材质要求:

格栅机架、框架(包括支架及防护罩)和拦污挡板应采用不锈钢304。

栅条、齿耙及导轨、传动部件(包括轴和辊轮)和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316。

或1Cr18Ni9Ti加工而成,必须进行表面酸洗钝化处理,并按要求在观瞻部位涂漆。

涂层使用寿命须大于3年。

4驱动装置包括电机和减速机,必须采用进口或综合性能更优的产品,并设有过力矩保护装置。

减速机具有严密的封闭性和方便的加油、放油及散气孔,有方便的观油窗;固定方式为悬挂式,便于拆卸及安装。

5清污能力要求:

粗格栅必须能去除污水中粒径15mm以上的杂物清污能力须大于95%;

中格栅必须能去除污水中粒径15mm以上的杂物清污能力须大于98%;

细格栅必须能去除污水中粒径15mm以上的杂物清污能力须大于98%。

7.2.2格栅除污机设备安装:

1清除安装位置的杂物及碎片,漏出预埋件钢板并用砂轮机打磨干净。

格栅槽内在安装前必须保持干净、清洁。

2仔细阅读图纸和安装说明书,核对设备和基础各部尺寸,按要求放线,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设计、业主沟通解决。

3利用车间内电动单梁起重机将格栅吊装就位。

如电动单梁起重机没有安装,可采用4台手拉葫芦夺吊就位。

手拉葫芦吊点尽量选在屋面板横梁处,防止吊点受力过大坠落。

吊装完毕应及时封堵吊点孔洞。

4用仪器调整好格栅机的倾斜角度、垂直度、坐标、标高符合图纸和说明书要求。

两台以上格栅机横向应在一条直线上。

5检查合格后,将格栅两侧的支撑鞍座固定在预埋件上,并进行二次灌浆鞍座与基础间的间隙和格栅底梁与槽底间的间隙。

6格栅两侧挡板与墙体间的间隙应均匀,如间隙过大则应用橡胶板封堵,防止杂物从过大间隙处通过,影响格栅拦污效果。

7格栅应按减速机上箭头指示方向转动,转动应无异常噪声,无卡阻现象。

7.2.3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1.1格栅除污机安装在基础上应牢固。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1.2格栅栅条对称中心与导轨的对称中心应符合要求,格栅栅条的纵向面与导轨侧面应平行。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1.3耙齿与栅条的啮合应无卡阻,间隙应不大于0.5mm,啮合深度应不小于35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4栅片运行位置应正确,无卡阻、突跳现象。

过载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

栅片上的垃圾不应有回落渠内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5其他类型除污机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2一般项目

2.1格栅除污机应定位准确。

安装角度偏差应符合产品随机技术文件规定。

各机架的连接应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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