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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示范合同.docx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示范合同

BF--2008--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 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建筑面积:

[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 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

第三部 分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 分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部 分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

此后按[季度][半年][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 分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在办理业主入住▁▁▁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位置为▁▁▁▁▁。

3、在办理业主入住后[3个月]▁▁▁▁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

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6、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时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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