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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主要政策与业务

社会保险主要政策与业务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

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和遗属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发展基本概况

(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建设,最早的一部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劳动保险条例》在生、老、病、死、伤以及供养亲属、工龄计发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是我国的第一部劳动保险的法规。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发布),这是一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法规层次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们国家的唯一一部涉及劳动保险的法律。

其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对社会保险的性质、基金、享受待遇条件等做了原则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实施。

2004年1月12日发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12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国家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一系列答复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二)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完善

青岛市企业社会劳动保险改革发展起步早,发展快,1984年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12月在全国较早施行了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1993年10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试点,1994年10月1日出台实施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暂行规定》,为全市企业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了统账结合制度,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5年出台了《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标志着我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52000户,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60万人,离退休人员45万人。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关于基金征缴的国家法规是1999年1月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

基金征缴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保证。

(一)基金征缴相关政策

1、社保登记。

(1)时间。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各企业应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携带材料.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对提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开户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

外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在我市的办事机构,其保险登记开户也应携带相关资料,如我市工商部门为其审核发放的的外地驻青企业营业执照等,外资企业驻青办事处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但是外派办事机构一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

2、征缴范围。

总的来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由于保险内容不同,各项保险征缴范围又有所不同,列表如下:

险种

征缴范围

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医疗保险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国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城镇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

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缴费基数。

确定缴费基数是基金征缴工作的基础。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年初确定一次。

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1)单位缴费基数:

即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2)企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考虑到这部分人员收入低、缴费能力不足的实际,对缴费确实困难的人员,允许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缴费基数。

4、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9%

2%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5-1.6%(按企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

\

生育保险

0.9%

\

合计

32.4—33.5%

11%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20%,七区医疗保险11%,五市为9%。

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要求,我市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1%和0.5%,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降低0.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规定,2010年将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5、人员增减变化申报和缴费额申报核定。

参保企业有新招人员、解除合同人员、在职死亡和在职办理退休人员时,应当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

每月1-15日参保企业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当月参保人数核定当月应缴社保费金额,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数额通知单。

6、各项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地抵御支付风险。

目前我市五项保险统筹层次各不相同。

险种

统筹情况

养老保险

全市统筹(2009年10月份起实行全省统筹)

医疗保险

七区为一个统筹单位,五市各自统筹。

参保失业保险

市内四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崂山等三区和五市各自统筹。

工伤保险

市内四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崂山等三区和五市各自统筹。

生育保险

七区为一个统筹单位,五市各自统筹。

7、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实施《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统一了全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主要政策有:

一是规范资金转移标准。

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在以前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还要按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即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是明确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也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保关系。

农民工在各地缴费累计满15年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同样享受养老金。

解除合同时可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

三是大龄参保人员建立临时账户。

大龄参保人员,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能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将临时帐户资金全部转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是在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领取待遇。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没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

五是明确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三个15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审核转移申请,发出同意接受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等三个工作环节,都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8、个人账户管理。

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依据。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全部由本人缴费部分组成,即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参保人员年龄不同,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也不同。

列表如下:

年龄

记入比例

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

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二)征缴模式

我市在全省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全收全付,五险一票征缴”方式的城市,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相继实行了网上征缴、委托银行代收征缴等多种模式。

目前我市主要实行网上征缴、银行代收征缴、少部分企业实行临柜缴费三种征缴模式。

1、网上征缴。

自2009年起我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实行了网上征缴,参保单位可在15家银行中任选一家建立缴费账户,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直接从企业缴费账户划拨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到社保收入专户。

2、银行代收代缴。

2005年10月1日起,我市委托交通银行代收市内四区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费。

这部分参保人员可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作为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将缴费金额存入缴费账户,交通银行代收保险费后划转社保收入户。

3、临柜缴费。

这是传统的缴费方式,目前主要是五市三区部分企业和市内四区少数企业,由于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网上征缴。

其中市内四区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票据到15家银行任何银行缴费,五市三区这部分企业可持现金或支票到经办机构大厅办理缴费。

每月1-15日各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保险费,16日后分次开始划款。

(三)基金管理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五项保险一票征缴,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项保险分别单独管理记账,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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