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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0号

现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  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

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

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

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

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

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

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

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

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l-3个断面。

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

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

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最小干滩长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最小干滩长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万立方米)

坝高(米)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不小于l000、小于l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不小于l00、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小于100

小于30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矿库等别

最小安全超高(米)

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

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

最大裂缝宽度(毫米)

水下结构

水质无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水力坡度大于20

水质有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水力坡度大于20

水位变动区

水质无侵蚀性

年冻融循环次数不大于50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50

水质有侵蚀性

水上结构

   水力坡度为沿渗水路径的水头差与渗径距离之比。

  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

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涵管检查内容:

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隧洞检查内容:

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第六十四条道检查内容:

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沟断面检查内容:

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沟检查内容:

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坝安全检查内容:

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坝的外坡坡比。

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

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坝体位移。

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

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

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坝体滑坡。

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坝体浸润线的位置。

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坝体渗漏。

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

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四章 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

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着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第八十二条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

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

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OOO年十一月七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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