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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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小学: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同步征求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由各市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汇总后于2019年4月28日前反馈至教育厅职改办。

联系方式:

电子材料报送至m邮箱,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611室(职改办),邮编:

530021。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必须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本教学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教学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动教育教学及管理创新:

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取得显著效果;在中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并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来,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和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园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三)教研员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级及以下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

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次。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幼儿园教师有4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中小学教师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以上。

四、支教经历

未满50周岁的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晋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担任校级(园)领导,近5年来,平均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节(次)“送教下乡”活动。

五、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或作为专家在市厅级以上师资培养活动中承担评审、评估、讲学、培训等任务3次。

六、培养骨干教师要求

近5年来,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教研员至少指导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七、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运用先进理念,围绕“立德树人”的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能积极参与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

中小学校(园)长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

教研员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本领域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等)。

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学校还须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市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或获得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实行代表作送审制,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代表作论文(著作、教材)1篇(部)。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小学副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教学名师称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中小学、幼儿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城区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交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从事班主任工作经历。

二、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和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园领导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三)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级及以下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支教经历

未满50周岁的城区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担任校级(园)领导,近5年来,平均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节(次)“送教下乡”活动。

五、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

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

校级领导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育教学专题发言3次。

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1次。

六、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七、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能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

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

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等)。

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的学校还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二)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获得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

(一)教师能够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并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二)教研员能够主持县级学科教研活动,进行培训讲座或评课反思,并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参与完成1项(排名前五)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八条论文(著作、总结)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公开发表论文1篇。

(三)提交3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评委会(专家组)应对教学总结材料质量进行专业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对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

(二)论文2篇。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教学名师称号,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自治区级政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乡村学校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德育工作,在育人工作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胜任循环教学要求;具备开展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来,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和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

园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三)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村小、教学点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每年承担乡镇及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1次。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工作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

除上述条件外,校级领导近5年来还须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或学校管理讲座1次。

教研员每年承担乡镇级以上公开课1次,并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

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

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乡镇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一)教师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在学生管理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提供3个在帮扶转化后进生或控辍保学工作中的成功案例。

(二)教学态度严谨,认真完成教学常规要求,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学生评教和同行评议优秀率高,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

获得县级本学科教学业务评比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主持校内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进行说课、上课或评课。

第八条论文(著作,总结)条件

提交3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

乡村学校教师不做论文、著作发表要求。

第九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教学名师称号,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自治区级政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乡村教师统一按本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区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区高级教师评价条件重新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城区学校教师经批准交流轮岗到乡村学校任教满9年的教师,现仍在乡村学校的,可按乡村教师评审条件、享受乡村教师岗位倾斜政策申报评审,回城市学校后不需要转评且可超岗聘用。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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