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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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工资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印发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展原则,努力提高教职工待遇。

结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办学实力的提高,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要求,稳步推进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二)坚持激励导向,不断完善分配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完善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坚持惠及全体,促进各支队伍协调发展。

向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体现不同岗位的绩效要素,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和级差,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教职工。

对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参照执行。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议有关绩效分配的决策和方案,审定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人事处和财务处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绩效工资的日常事务。

四、津补贴的清理规范

根据省文件规定,绩效工资须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实施,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省岗贴、综合补贴、同城待遇、校内岗位津贴、住宅电话补贴、手机补贴、纪检补贴、保卫风险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福利奖金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

五、绩效工资结构和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个项目组成。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所在地标准,按月发放。

具体见《**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附表1)。

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岗位兑现。

对符合江苏省岗位设置与聘用规定,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岗位设置与聘用中,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或保留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执行保留工资对应的岗位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职责绩效和业绩绩效两个部分。

职责绩效体现按岗定薪原则;业绩绩效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今后在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总量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业绩绩效的比重。

1.职责绩效

职责绩效原则上按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岗位等级执行,按月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为保持激励机制,各学院对副教授及以下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职责绩效,仍可采取每年度或每聘期重新评定的做法,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2.业绩绩效

业绩绩效根据教职工工作岗位性质以及工作量可量化性的不同,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业绩绩效模式(业绩点模式)和管理、教育教学支撑岗位业绩绩效模式(岗位系数模式)。

(1)教学科研岗位业绩绩效模式(业绩点模式)

教学科研岗位业绩绩效的发放,应采取按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点核算的方式进行。

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点测算细则。

每年每位教学科研人员的业绩绩效,根据其完成的业绩点数和业绩点单价确定,由各学院测算汇总后上报人事处、财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发放(按每年或每半年一次的形式发放)。

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测算细则中必须包含对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一定社会服务工作量的要求,完整的教师基本工作量中,教学和科研必须分别占合理的比重。

学院的管理、教育教学支撑岗位人员的业绩绩效,也由学院自行制定分配办法。

学院业绩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核拨的课时补贴、缺编补贴、学校承担的相关业绩绩效经费以及学院社会服务收益等部分组成。

下列人员的相关业绩绩效经费,由学校按相应比例或定额承担。

人事处、财务处按岗位系数模式测算,将总数核拨到相关学院,纳入业绩绩效经费总量: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其他学院承担全校范围公共课教学的教师(编制和人数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共同确定)。

学校对学院业绩绩效的发放水平设置托低线和控高线。

业绩绩效平均水平低于所有学院整体平均水平的60%,学校补足至60%;业绩绩效平均水平高于所有学院整体平均水平的150%,需向学校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金。

(2)管理、教育教学支撑岗位业绩绩效模式(岗位系数模式)

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教职工的业绩绩效,根据岗位系数以及每年的系数单价分配(按每年或每半年一次的形式发放),其平均水平在当年学院业绩绩效整体平均水平以下研究确定。

有创收的部门、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业绩绩效。

为有效体现绩效考核,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业绩绩效的分配,可采取学校和部门(单位)相结合的办法,按一定比例对应岗位系数发放,留出一部分给部门(单位)调控。

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和部门对职责绩效和业绩绩效实行整体二级分配。

学校将职责绩效总量打包结算给学院和部门,学院和部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分配。

六、其他规定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实行协议年薪制引进人才的年薪以及实行协议津贴制引进人才的专项岗位津贴,按其协议约定执行,不计入绩效工资范畴。

学校高端人才支持计划以及各项人才工程给予的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范畴。

实行协议津贴制的引进人才,按其聘用的岗位等级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责绩效对应引进协议中的岗位津贴,按其协议约定执行。

(二)学校继续实行教学科研成果奖等重点绩效奖励,体现优绩优酬原则,包括对优秀教学成果、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以及对学院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等,按学校现行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三)对符合江苏省岗位设置“双肩挑”条件,聘用在校部机关的人员,由学校按岗位系数模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在学院产生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可由相应学院按业绩点分配。

(四)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或聘用在管理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干部聘任中因年龄等原因,调整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后,其职责绩效中级别部分保留原标准,职务部分降一档执行;业绩绩效按相应级别的岗位系数标准执行。

(六)职称、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变动的次月起,绩效工资按相应职称、职务的起始档标准执行。

每轮岗位聘用分级的岗位等级变动,从聘期起始时间执行。

(七)病事假、旷工的处理规定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女职工请哺乳假按事假办法执行。

1.工作人员在经批准的事假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当月的1/30扣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在一个月内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当月的1/90扣发;连续病假满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按当月的1/60扣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3.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4.因患癌症、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5.工作人员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连续旷工超过15天,生活补贴停止发放。

(八)因私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1.工作人员在正常学期工作期间以及在寒暑假有工作安排期间,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

在此期间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在1个月以内的,参照事假发放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自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2.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国探望配偶,自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发放生活补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归,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九)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的教师,或各类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教师,其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岗位津贴停发期间,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停发;学院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责绩效一并停发,业绩绩效由学院自主确定。

停发期满后,视其工作表现恢复发放。

年度考核应与年度完成业绩挂钩。

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者,业绩绩效按实际完成业绩计发,职责绩效按实际完成业绩占基本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未按规定正常参加年度考核者,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十一)内退人员和待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内退人员按其与基本工资相同的折扣比例计发;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停发。

(十二)工作人员在被停职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暂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亦暂时停发。

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十三)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重复扣发。

(十四)后勤保障处、资产经营公司及实验农牧场中经济独立核算、人员工资自行承担的下属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自身特点,制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十五)鉴于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结果尚未获批和兑现,在第二轮岗位聘用中涉及岗位分级的人员,2013年度暂按首轮聘用岗位兑现绩效工资,待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予以补发。

七、附则

(一)本办法和相关标准从2013年1月起试行,由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决定。

附表1:

**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

元/月

职称职务

岗位

档差

岗位津贴

生活

补贴

9年以下

10-19年

20-29年

30-39年

40年以上

正高

一级

80

 

 

 

2076

2156

1060

二级

60

 

 

 

1851

1911

1060

三级

60

 

 

 

1761

1821

1060

四级

60

 

 

1616

1676

1736

1060

副高

五级

50

 

 

1360

1410

1460

1060

六级

50

 

127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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