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范文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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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范文两篇
反担保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反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
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
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篇二:
反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人:
(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注:
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 (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 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
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3.1担保人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预先向融资人行使追偿权;
3.2反担保人在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之一的,或者融资人及其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
3.3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书面许可擅自处置反担保物的;
3.4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但反担保人拒不办理的。
四、反担保人在此陈述与保证:
4.1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业已取得其权力机构或权力机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书面可;或者业已征得其配偶同意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反担保人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其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2反担保人对于反担保物(抵押物或质物)享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在反担保物上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
4.3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反担保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有义务办理登记并承担相关登记费用;
4.4在反担保期间,非经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器设备、汽车以及对外债权在内的企业重大资产。
担保人同意处置的,反担保人必须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担保人指定银行帐户(该帐户可由双方共同监管)或按担保人指令,直接代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还款,直至满足全部清偿要求。
反担保人未经许可处置财产或拒绝按担保人要求提存、还款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所处置财产实际金额的10%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可采取诉讼方式实现上述权利而不受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限制。
反担保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4.5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任何变动但未加重反担保人责任或者担保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4.6反担保人特别承诺:
如果本合同之外还有其他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同一笔被担保的债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均放弃要求担保人先就其他反担保中的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的抗辩权,担保人可自行决定就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
5.1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5.2抵押反担保,具体抵押物见附件:
反担保抵押物明细;
5.3质押反担保,具体质物见附件:
反担保质物明细;
六、反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
6.1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6.2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七、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八、反担保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原件交付担保人保存或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九、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十、担保人以如下方式实现反担保担保权:
10.1与反担保人将反担保物协议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偿还融资人所欠贷款银行的债务;
10.2如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在担保人有权实现担保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就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反担保物达成书面协议,则担保人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反担保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担保人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事宜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权利主张文件,可自主选择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向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反担保人现住所(没有现住所的以登记住所为准)进行提交,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1.1信函方式,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五日;
11.2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之日;
11.3专人送达,以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十二.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反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反担保人执一份、担保人执两份。
十四、特别提示:
担保人已提请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包括应引起特别注意的黑体文字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