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科技投融资服务申报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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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科技投融资服务申报的指南

附件5

2016年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

(科技投融资服务)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专题一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一、设立宗旨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聚集科技金融资源,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平台和网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8号)有关规定,设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专题,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与各分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政策、融资产品、中介服务等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

二、支持方向

(一)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建设。

加强省市联动,对我市经省科技厅批准的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二)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对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政策、融资产品、科技保险、中介服务等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建立科技金融特派员队伍等工作予以补助。

(三)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建设。

支持各区采取市区联动,对建立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尤其是面向高新区、专业镇、民营科技园、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分中心予以后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建设。

申报主体为注册于我市经省科技厅批准的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

(二)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申请主体必须为地区从事科技金融工作的服务机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单位5年有承担省或市科技金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2.本单位有专设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专业服务团队,成员中至少有15名科技企业服务人才,2名具备3年以上科技服务经验的金融专业人才;

3.本单位至少拥有服务超过2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

4.实行市区联动,须取得区级财政资金承诺1:

1配套支持。

(三)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建设。

申报主体为市属各区科技部门批准的区级科技金融服务综合服务中心。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两项:

1、本单位至少5年有承担省、市或区科技金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2、本单位在市至少拥有5人以上的科技金融特派员(专员)队伍;

3、本单位有专设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专业服务团队,成员中至少有5名科技企业服务人才,1名具备3年以上科技服务经验的金融专业人才;

4、本单位至少拥有服务超过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

四、经费支持方式

对省、市、区各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除日常业务运作产生的费用外,仍可用于开展公益培训、科技金融特派员补贴、场地补贴、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估与信用评级补贴等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咨询与会议等。

(一)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经费100万元。

(二)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经费200万元,立项数量限一个。

(三)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建设。

对各区组织建设的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分中心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区级财政经费须按市财政补助经费(市)1:

(区)2比例给予支持。

各区限报一个项目。

五、申报材料

除通知中总体要求的申报材料外,须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申报方向

(一)的项目须提交第1项;申报方向

(二)的项目须提供第2至8项;申报方向(三)的项目须提交第1项与按附件5-2的《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分中心建设项目专家评审表》容为选择性提供材料。

1、相应科技主管部门关于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批复文件。

2、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

3、省或市科技金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合同书与验收书。

4、本单位设有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专业服务团队的组织架构图。

5、本单位的科技金融团队成员中金融专业人才的简历与其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6、本单位所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名册或数据库。

7、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如:

(1)本单位举办各类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的材料;

(2)本单位与省级或以上,2014年科技信贷风险池项目入选银行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3)本单位开展科技金融相关工作案例。

六、形式审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

(二)未提供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三)申报单位违反申报限制规定;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不合要求;

(五)项目组35岁以下青年科技金融工作者不足30%;

(六)缺乏项目组全部成员的复印件;

(七)缺乏通知中总体要求的申报材料和本专题“五、申报材料”中申报材料要求的对应材料;

(八)有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未提供合作协议;

(九)申报材料签章不全。

七、评审方式与容

本专题所指项目均须经过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后,申报方向

(一)为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无须网络评审环节,按照组织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会议核定。

申报方向

(二)和(三)的项目采取专家网络评审的方式,重点评价项目对市(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基础和优势、实施方案(目标、考核指标、市区联动、科技信贷、人员配置、经费预算)的可行性等。

八、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联系人:

何青霞,欧阳滨。

联系方式:

83124038,83124141。

地址:

越秀区连新路45号902室。

专题二科技保险

一、设立宗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以与市政府与保监局《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穗府〔2010〕9号),设立“科技保险”专题,推动我市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考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

二、支持方向

对在我市已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本专题所称科技保险,是指以下14个险种: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本专题的科技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四)获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近5年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七)近5年,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申报形式为单独申报。

申报企业向过去五年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过科技保险服务资格合同的保险分公司以上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购保时间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时间为准。

四、经费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购买科技保险的,根据购买的险种按以下比例对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按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在2015年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购买高新技术企业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6项保险产品的,按保费支出的60%进行补贴;

购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8项保险产品的,按保费支出的30%进行补贴。

企业就同一笔保费支出已获得国家、省或区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补贴;成功申报并获得本专题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或区财政补贴。

五、申报材料

除通知中总体要求的申报材料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供科技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科技保险合同与承保机构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保险服务资格合同。

(三)购买科技保险保险费支付凭证。

(四)企业就同一笔保费支出未获得国家、省或区财政补贴的《承诺书》。

(五)其他需说明的资料。

六、形式审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

(二)未提供科技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承保机构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保险服务资格合同、购买科技保险合同与支付凭证;

(三)未提供《承诺书》;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不合要求;

(五)缺乏项目组全部成员的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签章不全。

七、评审方式与容

本专题所指项目均须经过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后,申报专题为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无须网络评审环节,按照组织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会议核定。

八、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联系人:

何青霞,欧阳滨。

联系方式:

83124038,83124141。

地址:

越秀区连新路45号902室。

专题三科技金融创投联动

一、设立宗旨

为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设立“科技金融创投联动”专题,鼓励初创期、早中期科技企业积极引入创业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方向

鼓励支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机构投资,对完成引入投资的,给予引入投资额一定比例后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注册成立的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申报形式为单独申报。

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的企业。

早中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的企业。

(二)项目要求。

1.投融资完成时间要求。

企业引入投资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完成投资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2.引入投资机构要求。

企业单轮直接融资以引入投资机构为主,投资机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2)除投资本项目以外,至少投资过一个其他项目。

3.企业引入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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