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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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

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10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

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7月底前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企业工商执照是否相符,规划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主要负责人及产品有变动的是否已作变更。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安全资质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3)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4)企业与周边企业、居民区及各种建筑物、公路、电力设施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企业建筑物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设备设施是否老化、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是否超出使用年限;防雷检测是否有记录。

(6)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并有相应记录。

(8)所有危险化学品是否全部实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9)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0)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1)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12)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各项相关内容一致。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是否持证上岗。

(3)是否制定了安全责任制,制度是否上墙。

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明显。

(4)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5)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有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是否有剧毒物品进货、出货、存货流向登记记录。

(6)企业的经营条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7)加油、加气机与站房、道路及站外建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26)。

(8)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9)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操作规程和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10)发货单位是否有发货和装卸载的查验、核准、登记制度。

是否填写《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检查、登记、核准明细表》。

(1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

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3.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批发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6.批发仓库储存区域和仓库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7.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批发仓库不得储存非法烟花爆竹。

8.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9.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

是否有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

10.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11.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

13.零售场所应按照下列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1)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2)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3)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4)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1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构筑防洪设施、配备专用防洪设备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沼气矿井、有自然发火可能的矿井和有大量可燃材料使用的矿井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完善情况、相应的器材配备、设施构建情况。

(10)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安全监测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情况,监测人员配备、检测数据记录齐全情况。

(8)尾矿再利用情况。

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9)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3.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选择、排土工艺确定、排土顺序确定、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情况。

(2)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的排土场的反坡、车挡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情况。

防止车辆事故的标志、措施、制度完善情况。

(四)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五)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火力发电厂灰渣库及检测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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