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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储运规定要点

附件十:

 

巴基斯坦NEELUM-JHELUM水电工程项目

 

包装储运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

供货方: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JHMW)

承包商: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

物流管理方:

中设国际商务运输代理责任公司(CMECCOMTRANS)

∙1工程物资分类

1.1第一类(代码为A类):

工程设备和材料。

1.2第二类(代码为B类):

调试设备仪器等。

指要在工程完工后运回国的工程设备。

∙2国内交货条件

2.1交货条件

2.1.1设备供方与需方关于工程设备的国内交货的基本方式为指定港口车面交货。

2.1.2供需双方以与运输方式相应的运单为交货凭据。

2.2在供货单位港口车面交货条件下,设备供方和CMEC及CMEC商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2.2.1设备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1向需方/CMEC商运公司提供下述单证和资料:

A.装运单证:

组织供货单位交货前30天向CMEC商运公司寄交箱件清单、装箱单(一式五份),同时将其以电子邮件方式传输到指定邮件地址。

B.其他单证:

供方应于工厂交货前30天向需方/CMEC商运公司寄交工程设备商检证或商检换证凭单、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等。

2.2.1.2在工程物资国内装船期间,必要时派有关人员赴港口,对定子转子等重要设备的卸车、装船进行技术指导。

2.2.1.3在货物包装前。

配合CMEC及国外业主完成工厂检验。

2.2.1.4承担工程物资交货前(包括并不限于产品包装/单证/装载/加固/运输)的各项责任、风险和责任义务范围内各项业务所需费用,承担由于供方的原因产生的工作和经济责任。

2.2.1.5负责按原包装方式于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第二类物资由工地至国外港口的包装工作,并向CMEC商运公司提供回运物资报关所需的单证。

2.2.2CMEC及CMEC商运公司责任和义务:

2.2.2.1负责组织召开包装储运工作会议。

2.2.2.2负责检查落实供货单位工程物资的包装储运工作,组织各供货单位按上述通用规定和工程附件,完成工程物资的产地证、商品检验、运输包装、装箱资料和装运单证的制作、包装储运标志的刷制、设备交货前等各项有关工作。

2.2.2.3协助供货单位联系安排超限运输计划。

监督检查供货单位包装储运规定和附件的执行情况。

2.2.2.4指定国内海运港口、空运航空港和工程物资到货地点,办理物资的接货、仓储。

2.2.2.5根据供货单位工程物资到港情况和发运计划,安排海运计划。

2.2.2.6办理工程物资的出口托运、商检复验、报关、集港运输、装船/机、网上制单结汇等有关业务。

2.2.2.7办理第二类工程物资往返国内外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工作。

2.2.2.8承担工程物资由国内供货单位车面始,至国内港口船边的国内运输、港口储运、报关报验、配载装船等工作。

∙3商品检验

法检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出口商检单。

格式见附件六。

∙4运输包装及储存

4.1运输包装要求

4.1.1按照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等标准要求设计。

4.1.2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4.1.3运输包装设计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即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

木箱、铁箱、托盘、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4.1.4由散件组成的包装箱件,配杂货船发运时,单件毛重应限制在20吨以下,且单件包装箱件尺寸不得小于100x100x80(CM),以免装卸、转运过程中遗失;配集装箱船发运时,单件毛重应限制在7吨以下,且尺寸不得超过1180x200x200(CM);空运时,毛重应限制在1吨以下,且尺寸不得超过200x150x150(CM)。

4.1.5起吊位置的设计: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

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

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4.1.6重心点标注: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4.2运输包装方式

须按下述几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不允许有下述以外的包装方式。

小件设备需合并包装,单件包装尺寸不得小于1个立方米。

4.2.1木箱(WOODENCASE):

4.2.1.1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

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底部、顶部和支撑框架选用的木方不能有疖子),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

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装箱。

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蹿动,包装箱充满度不低于90%。

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采用卧式包装。

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并在箱外标明重心位置。

包装用的盖子和内部交叉的木方用螺丝钉而不用普通钉子固定。

箱子里的物件必须用支撑材料或交叉木条安全地固定或拴紧。

木箱底部留出叉孔位置便于叉车作业。

4.2.1.2包装箱内每一单位零部件均应有中、英文书写的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装箱单序号等。

4.2.1.3与主机同箱发运的特殊附件,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先装入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然后再固定在主机箱的空隙处。

4.2.1.4电器、仪器仪表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不得混放在同包装箱内,对已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器件(不包括电机),或仪器仪表,则应采取特殊防护。

4.2.1.5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附图:

交货时必须有苫布防护,防止内陆运输时雨水淋湿;木箱间以木板铺垫,避免上部木箱将底部木箱的顶部压断

4.2.2铁箱(IRONCASE):

精密设备必须采用铁箱包装方式,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

顶部需采用平顶设计,并有槽钢框架支撑、叠放不会造成顶部垮塌。

具体内部装箱要求同木箱。

附图:

4.2.3捆装(BUNDLE):

支架、中小型钢结构和管件,可采用捆装方式。

须以角钢和槽钢为材料进行捆扎,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至少捆扎4道,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至少捆扎5道(螺纹钢可用7道足够强度的铅丝捆扎或者制作4个角钢框架固定),确保不散捆。

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钢结构与捆装材料之间,须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蹿动、散捆,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件磨损或丢失。

所有设备应做好防护处理,保证正常的吊装钢丝绳不会造成设备变形、掉漆。

所有钢管两端都应该封口,并保证内部清洁。

附图:

 

仅钢材可以采用高强度钢带打捆,打捆密度需满足上述捆装要求

捆装用槽钢连接件需用螺栓固定或焊死,正常吊装作业情况下、由于散捆造成的货损由厂家负责

4.2.4框架(FRAME):

不规则的钢结构(如带牛腿、连接板)不得采用捆装包装,须采用以槽钢、工字钢为框架材料的框架包装。

不得使用木质框架。

设备必须框在框架内,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蹿动、碰撞的潜在因素。

铁件之间必须有衬垫物,以免运输途中铁件直接接触磨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

铁塔的塔脚、板材在采用单基包装后,外部需使用框架包装。

附图:

框架内务必充实,框架内的设备之间及和框架接触部位必须以草垫、橡胶垫等垫料隔开防止攒动造成摩擦,由于未衬垫造成的设备工件磨损、掉漆等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

框架需将设备本体完全包覆在内,另需有明确的吊点,否则视为任何位置、以钢丝绳均可起吊

4.2.5裸装(NUDECARGO):

用于各种罐、罩等大部件设备的包装。

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

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

底盘宽度应大于裸装货物的最大宽度。

裸装货物重要部件须采取局部加强防护、防锈等多种防护包装措施。

裸装设备为压力容器、充氮的,在外部应以明显中文标示标注。

裸装货物必须做好防腐、防锈处理,外部突出的部件需做单独防护处理避免碰伤

4.2.6桶装(TUB):

用于油料、化工材料等的包装。

应在桶下再加木托盘包装保证装卸。

如为大型油桶(直径1.5米以上),则外部不得有未加防护、突出的阀门、管路。

线塔紧固件也可采用铁桶包装,下部需留出叉孔,及顶部封盖需焊死或以螺栓固定牢固,否则容易脱落。

4.2.7卷装(ROLL):

用于电线、电缆、钢丝绳等货物的包装,应采用钢木盘包装方式。

钢木盘圆侧面除用实木板保护外,还需加包铁皮,直径1.5米以上的满足堆放3层的要求。

4.2.7托盘(PALLET):

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托盘组合包装方式,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2至3吨,体积不小于2立方米。

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

考虑FULA雨季的情况,所有设备,特别是重大件、钢结构件、木箱、铁箱内部均应采取良好的防水防潮措施,保证露天堆放6个月无任何生锈、变形、掉漆等问题。

∙5供货单位提供的装运单证

5.1单证的种类及份数

5.1.1装箱单(附件一):

签字盖章的文件,一式八份(其中一份以防水封装固定在包装箱外,二份在包装箱内,另外五份邮寄CMEC商运公司)。

5.1.2箱件清单(附件二):

签字盖章的文件,一式六份(其中一份贴在包装箱外,剩余五份邮寄CMEC商运公司)。

5.1.3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如为电子凭条则传真给CMEC商运公司,如为换证凭单则传真一份副本至CMEC商运公司,原件寄送指定地址。

5.1.4合同规定供货方需要提供的其他单据。

5.2装箱单、箱件清单制作要求

5.2.1装箱单、箱件清单是交付国外业主商务单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装运、报关的必备文件,也是设备承包、运输、安装等各有关单位进行设备交接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单单、单货、单证三相符,准确无误。

5.2.2装箱单及箱件清单的标准格式须以CMEC商运公司提供的模板为统一格式,不能自行制订。

∙装箱单以每包装箱、件为单位制作,用以详细表述某包装箱、件所装设备或零部件的详细内容。

∙箱件清单是供货单位每批交货总清单,用以说明该批设备各包装箱件的基本情况。

格式见第11页附图。

∙箱件清单以本批发运的设备信息为准,其中箱件号的编制方式见第六节,部件名称及规格必须按实际填写,如单箱中有多种设备,填写主要设备名称,包装方式必须为第四章规定的几种包装方式,不得自行编写,毛净重长宽高务必如实填写、均以单件为单位。

格式如附件二。

5.2.3装箱单、箱件清单务必用计算机以中英文对照方式制作,中文在上,英文(全部大写)在下。

不得用手写方式填写。

CMEC商运公司将提供电子文件格式,箱件清单以Excel格式、装箱单以Word格式制作。

5.2.4装箱单、箱件清单由分包设备的专业公司或设备制造厂负责编制。

由专业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再分包的设备或配套设备,仍由原专业公司、设备制造厂统一编制。

5.2.5装箱单、箱件清单须按规定的份数分页装订成册,于工厂装车发运前十五至三十天,以快递方式寄交CMEC商运公司。

5.2.6装运单证寄送地址:

北京广安门外大街178号1206室苏丹FULA电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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