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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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治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知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增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进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利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依照高品质服务、不同化经营的原则,有序进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剂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

市网约车行业治理工作,市公路运输治理处具体对主城区(含广安区、先锋区、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网约车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治理工作,其公路运输治理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同一经营服务区域只能设在一个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照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给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委托书,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治理人员等信息;

(七)具有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置能力的证明材料,具有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形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形说明,依法成立并落实网络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爱惜技术方法的证明材料;

(八)利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定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经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许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早30日向作出许可的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形,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公安车辆治理部门注册记录、利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第一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的车辆;

(三)车辆技术参数:

1.四门三厢;

2.车身长度≥4400mm,车身宽度≥1700mm,车身高度≥1400mm;

3.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或,鼓舞利用新能源汽车;

4.燃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80千瓦,燃气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小于70千瓦,混合动力网约车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网约车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汽车除外);

5.燃油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燃气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200L,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行李厢容积不小于100L;

6.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派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要求接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监管平台同意监管;

(五)车身不得喷涂、粘贴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图案、标识、标志,车内外不得张贴广告;

(六)按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记录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广安市居住证明;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躯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法、危险驾驶犯法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持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关于服务进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关于服务进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应承担当事乘客和驾驶员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法营运资质条件,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靠得住,车容车貌整洁,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腕,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进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合法从业资格条件,并获取驾驶员每一年躯体健康状况、遵纪遵法和驾驶情形等记录,具有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定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成立健全培训档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期间应实时搜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一辈子物特点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中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许诺,成立服务评判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置制度,应设置服务监督机构、成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发布服务监督电话。

应当做立定单治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定单分发时优先考虑。

应当如实搜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电话号码和服务评判结果,和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和广安市关于网约车运价有关规定合理确信网约车运价,并向社会发布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本钱的价钱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合法价钱行为,不得有价钱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提供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增强安全治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方法,严格数据安全爱惜和治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依照规定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中意评判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搜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利用,保留期限很多于2年,除法律法规还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驾驶员应在许诺停车地址等候定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停泊点、候客泊位点和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设立的巡游车候客场所揽客。

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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