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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UDC:

D10621-×××-(2007)××××-0

密级:

公开编号: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学位论文

“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随着城市数量的迅速扩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为城市化作出了重大牺牲,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

而中国的客观现实是:

由于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大量失地农民并没有从土地征用中得到太多的好处,这与农民做出的牺牲贡献很不相称。

在城市化进程中,受城市化冲击最直接、最明显的就是那些城市周边的村庄,但由于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后,这些村庄却没有完全城市化,而是保留了大量的村庄特征,如:

社会经济结构,管理制度和生活方式等,从而形成了城中村。

对于城中村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虽然被称作“农民”,但是却失去了土地;虽然有市民的身份,但却没有市民的待遇,没有平等的工作机会,没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

虽然城中村失地农民的地理位置相对优越,经济收入相对较高,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那些离城市比较远的失地农民,但是他们同样面临生存、就业、年老、疾病等诸多的风险。

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他们未来的出路,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

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立法建设

1引言

1.1课题背景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但是城市化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同时,也给广大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无地、无业、无保障”的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从而产生了一种新型农民——“城中村”失地农民。

大量的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的贡献者同时也是牺牲者,然而中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使失地农民并没有从土地征用中得到合理且人性化的补偿。

实证调查揭示,纯粹的经济补偿关系和低保标准,无法恢复农民失地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中西部地区的情况更为严重。

由城市化进程给农民带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日趋激烈,如何解决“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城中村的概述

2.1城中村的含义

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庄,融入城区,成为“城中有村,村里有城,村外现代化,村里脏乱差”的地区。

它“身”在城市,却仍在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它的外延是指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村庄。

2.2城中村的特点

第一,城中村性质为集体所有,从地理位置看,“城中村”一般是地处城市之中和在城市周边的地区分布,包括城市郊区的部分村庄,且人均占地面积很小,一般在2分以下。

第二,城中村的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没有纳入城市居民的保障范围,没有住房、医疗、养老的保障,收入主要是房租,个别人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城中村”虽地处城市,但仍是农村的管理体制,与城市体制相互制约,形成“城”与“村”的掺杂与混淆。

集体经济相对薄弱,个人相对较富裕,在集体经济落后的村庄,管理形式松散。

由于管理关系不清,责任不明,是城乡管理的“顽症”。

第三,从人口结构看,“城中村”虽“身”在城市,却几乎都是农村户口。

最显著的特点它是外来人口的聚集地,外来人口以民工为主,个体经营户为辅,由于“城中村”失去耕地.出租房屋已成为“城中村”的一项重要产业,管理难度大,脏、乱、差、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和城市的周边环境不协调治安相对不好。

3“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首先从年龄分布上看,据2008年调查浙江地区城中村失地农民中,年龄分布农村社会养老的压力还不大。

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比例18–29岁占到调查人口的19.9﹪,30-39岁占51.2﹪,40–49岁占24﹪,50–55岁占4.9﹪。

老龄化不是很大,不会出现突然领取养老金的高峰阶段。

从性别构成来看,女性人数多于男性,这与失地农民多无土地耕种,居住人员多以老少妇孺为主。

从文化程度分布看,本次被调查对象所受教育程度较低,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最多,占到样本总数的29.97%,具有小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次之。

在被调查的失地农民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了大多数,这就造成了他们的就业比较困难。

其次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实用性不强。

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

货币安置是指在土地征用时,由政府和用地单位根据土地上从事的农业生产收益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一笔经济补偿费的安置办法。

这种被农民称为“一脚踢”的货币安置方法,只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最简单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它本身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没有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缺乏起码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使得失地农民的未来生存状况引人担忧。

3.1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3.1.1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这些城中村的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

对于失地农民,突出体现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等养老保障方面的问题。

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大部分城中村的失地农民多希望政府可以提供养老保险,而不愿意自掏腰包解决养老问题,这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

3.1.2补偿水平较低

有研究显示,根据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一些城市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仅仅相当于上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

如果将补偿按和安置补助费全额直接替农民缴纳养老保险,每月领到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当地近郊现象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的水平。

政府对当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普遍过低,主要采取一次性的货币方式进行土地补偿,将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对其未来生活缺乏长远的规划考虑。

有些农民仅仅得到几千元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价值。

此外,土地的征用和补偿程序冗长、关联部门多、涉及金额大,存在管理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没有将土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

这样在农民心中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养老保险的宣传产生了抵触情绪。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统一安置工作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工作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民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由于实际征地过程暗箱操作,公告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政府把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同时拨到村里,并未分清款项极其数目。

村里收到这笔钱后以办企业、搞福利为由,截留大部分。

只是把很小一部分直接给农民。

在开展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的地区,每月每人的养老补贴仅有100—300元,这在目前物价和生活水平下,显然偏低,对老人的生活确实难以有很大的保障。

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货币补偿为主安置方式,且给予的货币补偿相对较少。

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划地安置、住房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模式。

这种方式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存在其固有的缺陷。

由于人们存在消费的“近视”行为,再加上农民经费紧张,很容易把得到的补偿费用在短期内花费掉。

大多数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于装修房屋、子女结婚、偿还借款等眼前的事情,根本解决不了他们的长远生计,更谈不上养老。

3.2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缺失的原因分析

3.2.1没有立法保障,缺乏强制性

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

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

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

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2.2政府的现行政策不足

第一,缺少统一的补偿标准,整体补偿水平较低。

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货币补偿为主安置方式,且给予的货币补偿相对较少。

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划地安置、住房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模式。

这种方式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存在其固有的缺陷。

由于人们存在消费的“近视”行为,再加上农民经费紧张,很容易把得到的补偿费用在短期内花费掉。

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于装修房屋、子女结婚、偿还借款等眼前的事情,根本解决不了他们的长远生计,更谈不上养老。

第二,资金供给存在缺陷,政府财政压力大公共财力紧张。

财政负担过重,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严重不足。

近年来,随城市化的推进,全国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2003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的理论收支差和实际收支差都为正,而2005年理论收支差为正,实际收支差为负,差距越来越大。

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

地方政府财政也无力担负不断增多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中村”失地居民来说,如何运用手中现有的资金?

如何管理手中的资金?

如何使用自有资金?

是现阶段是需要回答和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资金供给存在缺陷,政府财政压力大公共财力紧张,财政负担过重,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严重不足。

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后盾。

然而,大部分失地居民都固守着有限的补偿款而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虽然暂时能够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自有资金得不到增值、逐渐减少的时候,社会保障体系也就丧失了经济基础,同时失地居民也将面临着生活无保障的境地,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将会为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随城市化的推进,全国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2003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的理论收支差和实际收支差都为正,而2005年理论收支差为正,实际收支差为负,差距越来越大。

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

地方政府财政也无力担负不断增多的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3.2.3宣传不到位

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有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

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

3.3从案例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行性

以经济最发达也最具代表性的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嘉兴市。

长期以来嘉兴市主要采用土地和一次性补偿两种方式安置失地农民直到2000年嘉兴市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发生变化。

进行土地换社保制度的探索,采取养老保险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对2005年前的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的交费办法。

此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的,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定原则。

实行个人账户制,享受待遇与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

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截至2009年底,浙江省11个市涉及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已形成四种主要类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生活保障型养老保险型双地保障型和混合型。

此外,浙江省慈溪市尝试用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该办法是指村集体土地被征用。

征地方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安身立业之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

浙江省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尝试与探索已有10余年的历史。

以上各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试行。

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土地征用制度的成功改革经验的积累。

再次说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能性。

4构建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为城中村失地农民建立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进入城市后未来的养老问题,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生活能力,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解决失地农民生活问题的经验,参照其他省市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构建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可行性建议。

4.1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保障

4.1.1完善基本方案,进行立法规范

总结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实际情况,抓紧民政部颁发的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组织构架、运行管理、资金运用、经费开支、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使之做到发展规范、保值增值、安全可靠,成为广大农民真正值得托付的养老金的来源。

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保证制度发展稳定性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根本上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

依法筹资、依法管理、依法保障,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关系国计民生,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真正贯彻,必须同时通过正式立法对城中村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最彻底的维护,立法与制度同行。

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对于农村传统社会保障框架的制度创新,必须在充分尊重城中村社区经济发展、政策现状、乡土文化、环境格局的基础上,有方向、有目标、有高度、分阶段。

现在有的地方正在做这方面的试点,值得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而广之。

加快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保证制度发展稳定性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根本上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

由于养老保险涉及社会关系领域多、范围广、信用度要求高、管理难度大,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都需要有强制性的法规体系。

所以,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通过立法提高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

在全国各地探索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制订了相关的政策,但是政府变动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对政策是否能长期稳定地执行心存疑虑。

另外,当前土地安置费用分配管理混乱,导致被征地农民与政府、村干部与普通农民之间矛盾比较突出,大多数农民认为分钱到户是最实在的,都不愿意参保。

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是对政府行为的重要约束,有利于失地农民提高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信任度。

4.1.2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

由于各县、市根据上级的原则或政策框架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方法不一致,这样不利于跨地区流动人员的转保或与流入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而不利于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

此外,通过对小城镇保险模式和社会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从经济学、保险学、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化四个方面证明了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缺陷。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产物,单纯失去土地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只有对他们实施社会保障安置,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与城市市民一视同仁,才能增进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认同。

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要分清对象,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账户为主,根据不同年龄为失地农民建立标准不同的个人账户,既适应大多数地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也适应以土地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还适应将来灵活就业、灵活缴费的特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能有效调动失地农民的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

对超龄不能办理和接近投保最高年龄的,由村集体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以此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不论是建立地方性零散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还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都是不可取的。

只有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才能有力地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才能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4.1.3专管监督机构,为立法实施保驾护航

要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

“社会监管”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

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

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4.2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构想

4.2.1改革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法

征地改革应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

对于公共利益征用的土地,以土地的正常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

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农民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

国家还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化、股权化。

4.2.2建立失地农民保险基金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各国采取的普遍做法就是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并采取一定的运营方式以保证其保值增值。

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收益大都是负值,由私营机构经营的养老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本身就较私人部门低;另一方面,由政府管理的基金往往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与国外资产,一般都投资于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国有企业贷款,这样风险集中且效率低下。

4.2.3多角度建立保险制度

原有保障方式单一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应从养老、医疗、生活、就业角度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

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分清保障的对象。

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实行直接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其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多元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再次,对于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合理地界定享受此待遇的保障对象,采取适当的标准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

此外,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4.2.4创造安全的制度运行机制

第一,加强基层管理干部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其政治觉悟,杜绝腐败现象的存在。

其次,加强法制方面的建设,使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真正使中央的政策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基层。

第二,加强民主监督机制,进行失地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以便监督管理干部的行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使保障机构的工作开展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及镇人大和镇、区审计办、纪检等单位的检查监督。

最后,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杜绝腐败及暗箱操作现象。

4.3提高城中村失地农民参保率

4.3.1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使购买养老保险的观念深入人心。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可能不能实施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

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够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

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

特别注意的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农民的宣传并使他们建立对农民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除设立社保保障所外,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各村、乡、镇广泛开展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在各乡镇、镇集、群众居住集中地、开设宣传栏、咨询台。

有政府主管领导和社保机构负责人带头主动与失地农民坐谈、讲解养老保险与个人生存发展的利害关系。

化失地农民由被动参保为主动,消极观望为积极踊跃参加养老保险。

4.3.2提高补贴水平

补贴力度不够大,全征地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就没有积极性。

坚持养老保险的水平应不低于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统一制度框架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按照有得于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大方向,在统一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办法。

其解决办法可能来自三方面,一是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可以互相调节;二是将卖地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到这里来;三是在提高补贴水平的同时,提高低年龄段参保者的缴费水平。

4.4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

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

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

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

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

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

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

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

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

三是18岁-“4045”段的:

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四是18周岁以下的:

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

“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

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

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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