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备考资料0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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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备考资料01号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

1、民事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

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3、涉外性:

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4、广泛性:

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

5、国际性: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6、法律冲突:

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

7、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9、国际私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0、国际私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11、冲突规范: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2、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3、单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4、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15、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6、重叠性冲突规范: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7、系属公式: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8、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19、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20、行为地法:

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完成地的法律。

21、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22、旗国法:

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23、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24、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25、准据法: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6、区际法律冲突:

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27、时际法律冲突:

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示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28、人际法律冲突:

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嫠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

29、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30、识别:

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31、错误识别:

是指受案法官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定性或分类错误,导致选择冲突规范错误,适用准据法错误,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能被公正判定。

32、初级识别:

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前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多为法院地法,识别的任务是事实情况归入适当的法律范围。

33、二级识别:

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后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是准据法,识别的目的是为准据法的适用定界或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34、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5、转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嫠,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6、法律规避:

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7、外国法的查明:

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旨应适用外国示作为根据法,在这种情况不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8、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9、间接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40、公共秩序:

是指一个国家基本政策、基本方针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任何人必须遵守并不得加以改变。

4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42、法律上相互主义:

又叫做立法上相互主义,是外国立法对于内国人在该国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内国立法也给予该外国人在内国以同样的权利保护。

43、条约上相互主义:

又称外交相互主义,是以外交的方式来使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的。

44、外国人民事法律的国民待遇制度: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待遇。

45、最惠国待遇制度:

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46、优惠待遇制度:

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7、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48、不歧视待遇制度:

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49、自然人的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50、自然的住所:

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5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53、法人:

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4、外国法人的认许:

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55、特别认许制:

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56、一般认许制:

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57、概括认许制:

即内国根据国际条给、双边协定或互惠关系,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58、法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9、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60、法律行为实质要件: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体现法律关系本质特性的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

61、法律行为形式要件:

是指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表现形式。

62、涉外代理:

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63、物权:

是批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4、自物权:

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物权,如所有物权即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5、他物权:

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66、完全物:

在物权中只有所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

67、限定物权:

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物权都属于限定物权。

68、用益物权:

是指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69、担保物权:

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物权。

70、主物权:

是指能够单独成立的物权。

71、从物权:

是指不能单独成立而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72、涉外物权: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73、有体动产所在地:

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上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

74、国有化:

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75、国有公法令的效力:

是指一国所颁布的国有公法令所及的范围。

76、国有公法令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实行国有化法令,其效力及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77、国有公法令的域外效力:

是指一国的国有公法令,对于本国人以及本国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或法令颁布后移至国外的财产均有充分的、有效的法律效力。

78、知识产权:

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79、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8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81、合同之债:

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8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83、意思自治说:

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84、意思自治的范围:

是指合同当事人享受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85、意思自治的方式:

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86、明示的意思自治: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87、默示的意思自治:

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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