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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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附件
招标编号:
建盛(厦)招字(2017)第024号
招标工程名称:
创业大厦受损部位灾后维修工程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日 期:
年月日
一、投标须知
工程
内容
规定
1
工程名称
创业大厦受损部位灾后维修工程
2
建设地点
集美区
3
建设规模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约126.34万元人民币
4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5
工期要求
本工程定额工期为/日历天,要求建设工期(中标合同工期)为60日历日。
开工日期:
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按合同约定。
6
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文字描述:
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对已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台风后出于及时抢修需要已提前委托相关单位抢修完成的内容,同意从本工程款中扣减并支付给原抢修单位。
)。
7
资金来源
财政投融资
8
资格审查办法
采用资格后审方法
9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
10
投标有效期
为:
6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探勘工程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探勘工程现场
12
投标文件及后审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1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递交起止时间
地点: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美分中心(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1三楼)
时间:
2017年5月19日09时00分起至
2017年5月19日09时30分止
14
开标地点时间
地点: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美分中心(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1三楼)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15
工程招标发包价发布
时间
2017年5月12日
16
资质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在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为2017年度信用评价等级BB+及以上级别的在集美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7
招标方式
本工程采用简易程序的随机抽取方式,开标后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进入抽取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申请书、商务标及技术标组成,应提供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后审申请书;
2、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
3、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及附件
1附表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附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②附表3财务状况表
③附表4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④附表5投标申请人信誉、履约情况表
⑤附表6其他资料
(二)、商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工程发包价确认函;
5、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6、替代方案及其报价书(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三)、技术标投保文件第一部分(工程管理班子配备)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2、工程管理班子关键职位(人员)履历表;
3、工程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资料;
4、拟分包情况表(未分包的可不要求此项)。
以上投标格式参照厦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于随机抽取法)的范本。
二、资格审查
开标后,由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标准以及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单位才能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三、招标工程费率取费标准
(投标人一旦中标,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款等适用本节条款。
)
1、本工程的费率取费标准按照其工程类别,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6】7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的通知》(厦建筑【2016】34号)中规定的标准并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计取(规费和列入不可竞争的措施工程费的费率除外)。
2、劳保费费率:
(1)本工程发包价中的劳保费按人工费的14%计取;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人工费的14%计价。
3、本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规定,应不设置(设置/不设置)施工现场围挡。
应设置施工现场围挡的,其施工围挡及扬尘防治措施费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6]7号)计取。
五、执行及推荐选用的计价规范、定额与执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16条款、第六卷第九章第5.3款)
(一)执行及推荐选用的计价规范、定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各专业工程工程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
4、《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DY-301~312-2012〉
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
6、《福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
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8、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9、《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酯酸泡等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号)
1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沥清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10号)
1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内模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23号)
1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风镐破碎石方》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39号)
1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2]40号)
15、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筑[2013]39号)
1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大口径静压沉管灌注混凝土桩等121项补充定额》和《卷材塑胶整体楼地面等25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3]36号)
17、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6】35号)
18、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建筑【2016】48号)。
(二)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
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的通知〈厦建筑[2016]34号〉
2、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6]25号〉
3、关于印发《厦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工[1999]23号〉
4、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1]015号〉
5、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继续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厦建材[201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
6、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3个文件的通知<厦建建[2005年]28号>
7、关于颁布《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
8、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厦建建(2005)155号〉
9、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6]7号)
10、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0]58号)
1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并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4]1号)
12、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弃(借)土石方运输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3]35号)
1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市场计价参考》的通知(厦建筑[2014]51号)
14、厦门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模板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厦建筑[2015]1号)
六、评标、定标:
1、本工程评标前由招标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废标界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按废标处理。
2.1、投标报价超过工程发包价的。
2.2、投标文件(标函)袋封口未密封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2.3、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及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3、评标前首先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各投标单位是否废标,若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高于发包价,则本工程将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4、本工程按随机抽取法,报价合理性评审依据厦门市现行评标办法范本中的相应规定。
七、合同签订:
本招标文件连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
(财政性投资工程合同专用)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涉及到相关申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绿化带、路面破除及恢复、占用道路等),应由中标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带、路面修复后需经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
以上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在投标报价内考虑。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3.1条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为: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发包价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③合同工期一年以内或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在第一年内完成的工程量的材料价格变化;④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在第二年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的材料价格变动(不含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柴油及汽油、电缆等主要材料价格由于市场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该超过部份的50%不属风险包干范围。
材料基准价按招标同期《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⑤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1%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
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预算单价调整;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在第二年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柴油及汽油、电缆等)基准价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超过部分。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⑵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工程,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工程,其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措施费工程
(一)、规费及税金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
⑶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按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在投标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计算。
③《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
⑷施工期间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⑸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在第二年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柴油及汽油、电缆等)价格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10%,其超过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
①材料基准价与当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对比,当期材料价格已超过基准价的±10%,对超过部份的价差予以调整;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承担价差部分,即价差部分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或受益)50%;③计取主要材料价差时,应予扣除施工合同中已计取相应的包干风险费用;④调增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半年及以上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主要材料价差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主要材料价差不予调整;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减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⑦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所提供的依据资料及相关要求详见厦财建[2011]38号文。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3.2条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如下:
无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无
23.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工程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拨付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8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止当月2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工程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承包人根据厦集财预【2012】11号文规定的施工进度节点申请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达到50%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出具后拨付相应工程款。
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0%后,按当期进度款的90%拨付。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出具后,在发包人收到区财政拨款且承包人提交相应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承包人,按结算价格的95%拨付(预留5%的价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不符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货数量多于一览表时由发包人承担运出现场,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时发包人补足。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由发包人支付。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
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
29.4发包人应:
(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工程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
(2)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概算,发包人应重新报批。
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本工程总中标价5%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本工程中标价5%或超过30万元的,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提交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追加投资。
(3)对于投资超过概算的,需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重新报区发改局调整概算。
(4)工程招标后,非经市政府同意书面要求赶工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赶工措施费。
29.5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29.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工程超过1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2.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
33、竣工结算
33.5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工程最终工程结算数。
34.质量保修
34.1保修期限:
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二年。
34.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担保方式为:
保修金。
34.3采用保修金保修担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保修金担保范围及保修金返还期限为:
保修期满后。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5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征地拆迁滞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期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累计计算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具体约定详见补充条款。
37、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若双方当事人未进行选择,则视为选定第
(1)种方式解决纠纷。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另行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同意。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①7级以上的地震;②12级以上台风;③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M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9.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
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承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若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已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①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币种为人民币),可以采取现金或保函的形式。
②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形式缴交的,其履约保证金应缴入到工程保证金专用账户。
③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
已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书出具之日其备案处于有效期内。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肆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贰正肆副。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7.2承包人施工现场工程管理人员
47.2.1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工程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
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47.2.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工程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工程负责人和工程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成员。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管理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招标人同意。
同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7.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47.3.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47.3.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