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499537 上传时间:2023-07-2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3.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所属质监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和设备,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设立施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市(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市站)受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地)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站的业务指导。

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站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市(地)、县级质监机构(组织)监督任务范围划分:

省站负责: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工程;

(2)二级公路规模在100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线改造工程;(3)桥梁全长在3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在100米及以上的独立大桥;(4)省交通运输厅委派监督的其他项目。

市(地)质监站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省站监督任务范围以外的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

(2)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县级监督组织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

(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应向质监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对其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质监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黑交发[2013]38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附件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附件五: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全称):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1-5);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办公室电话

地址及邮箱

工程简况

要求简况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工程总投资

2.工程起止地点、里程

3.工程设计标准

4.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合同段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名称

起止桩号

中标价

负责人

电话

设计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注: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表2

二、建设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

第页共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姓名

担任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备注(业务分工)

项目负责人

总监

副指挥

······

部长

······

组织机构框图

填报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表3

三、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第监理合同段)

第页共页

建设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监理单位:

监理标段:

起止桩号:

驻地总监:

电话: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序号

本合同段投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合同谈判

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合同谈判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监理办主任:

总监:

指挥:

附表4

四、检测单位人员情况表(第合同段)

第页共页

建设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检测单位:

负责标段:

起止桩号:

试验室主任:

电话: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序号

本合同段投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试验检测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在本机构注册

合同谈判

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试验检测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在本机构注册

合同谈判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试验室主任:

指挥:

附表5

五、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第合同段)

第页共页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

证书编号

备注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

证书编号

备注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副经理

副经理

总工

总工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检测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

······

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合同中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项目经理:

指挥:

附件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黑)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子电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