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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职业卫生标准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

(1988年11月10日  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工程设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并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特种生产(如火化工等)应按现行有关的专业标准或规范执行。

  现有企业对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有害因素,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最后达到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涉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与设计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也不包括设备自身应成套的安全装置。

  第1.0.3条 应将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贯彻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专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规范。

   第1.0.4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节),主要内容为:

  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与职业安全卫生现状;

  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范设施;

  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辅助卫生设施(如妇女卫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厕所、浴室等);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的设置(如急救站、监测站等)及其人员编制;

  采取措施以后的预期效果;

  职业安全卫生工程概算。

 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责任制度,技术总负责人应对工程设计中安全卫生篇章进行审查,并应有专人主管。

第二章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0.1条 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第2.0.2条 对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而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宜进行专业化协作,以便于集中治理。

 

  第2.0.3条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要求。

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具体要求。

设计中拟利用的积压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第2.0.4条 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如有问题必须分别采取补强、加固、修复措施后才能使用。

 第2.0.5条 对危险区应设置报警、信号和防护设施。

 第2.0.6条 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 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2.0.7条 大型和有害因素严重的企业应设职业安全卫生专职机构。

 其监测站应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监测工作,中小企业可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办理。

第三章  安    全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的安全主要有建筑安全防火防爆、 防机械伤害、电气安全等,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3.1.2条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处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隔热、防热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措施;油浸蚀处宜有防油措施;可能产生热胀冷缩处应设伸缩缝。

  第3.1.3条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防护装置。

 

  第3.1.4条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

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可参照表3.1.4。

    

  第3.1.5条 设备布置必须考虑安全,尺寸可参照表3.1.5。

  第3.1.6条生产线辊道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

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

须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第3.1.7条危险作业区至少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铁路钢轨外沿与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1.5m ,车间机动车通道外缘与大门、 设备和其他构筑物的间距不得少于1m。

  第3.1.8条道路和铁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主要道口应有看守人员,并应设置信号装置和栏杆,道路转弯处应按有标准有足够宽广的视野。

  第3.1.9条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表3.1.4       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 

────────┬────────────────────────────

 运  输  方  式 │    通    道    宽    度(m)

                ├─────┬─────┬────┬─────┬─────

                │ 冷 加 工 │  铸 造  │ 锻 造 │  热 处 理│ 焊 接  

────────┼─────┼─────┼────┼─────┼─────

 人 工  运 输   │    >1  │  1.5  │ 2~3 │1.5~2.5 │2~3 

────────┼─────┼─────┼────┼─────┼─────

 电瓶车单向行驶 │  1.8  │    2    │        │          │

────────┼─────┼─────┼────┼─────┼─────

 电瓶车对开     │   3     │      │ 2~5│2.4~4│3~5

────────┼─────┼─────┼────┼─────┼─────

 叉车或汽车行驶 │ 3.5   │  3.5  │        │          │

────────┼─────┼─────┼────┼─────┼─────

 手工造型人行道 │          │0.8~1.5│        │          │

────────┼─────┼─────┼────┼─────┼─────

 机器造型人行道 │          │1.5~2│        │          │          

────────┴─────┴─────┴────┴─────┴─────

   表3.1.5            设备布置的安全距离 

─────────┬────────┬────────┬─────────

   间 距(m)  │ 小 型 设 备 │ 中 型 设 备│ 大 型 设 备   

─────────┼────────┼────────┼─────────

  加工设备间   │   >0.7  │    >1   │   >2  

─────────┼────────┼────────┼─────────

  设备与墙、柱间│   >0.7  │   >0.8  │   >0.9     

─────────┴────────┴────────┴─────────

   注:

 设备按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

   第3.1.10条 选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并应检查设备是否带有安全装置。

第二节第二节  热 加 工 安 全

  第3.2.1条 各种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若有炉前坑、浇注坑等储运铁水、熔渣的地方,必须设防水措施。

  第3.2.2条 冲天炉出铁槽、排渣槽、窥视孔过高时应设平台,台面应防滑。

金属液出炉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式堵眼机构。

冲天炉启闭炉底,可采用气、液压或机械装置操纵。

  第3.2.3条 电弧炉必须安装倾斜度限制器, 倾炉蜗杆传动机构必须能自动刹车,炉体及传动设备应保证停电时的自动锁定和手动锁定。

高压电气部分应单独设在与车间隔开的操作室里。

  第3.2.4条 在输送线上浇注铸型时,冲天炉前行进路线应呈环形。

浇注方法宜采用遥控或自动浇注。

铁水运输过跨,宜采用有牢固路基的双轨低压电动平车。

  第3.2.5条 水爆清砂吊车钩上必须设减振装置,水爆池必须有缓冲弹簧。

  第3.2.6条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应与高压泵站用声光信号联系。

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封闭。

  第3.2.7条 室式抛丸室抛头电动机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后,电动机方能启动。

 

  第3.2.8条 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应有断电、防漏及停水报警器,正常运转突然停电时不能停水;停炉后炉温降到室温时才能停水。

工频感应炉应有坩埚故障报警器。

  第3.2.9条   压铸机应有防止金属液喷溅装置。

  第3.2.10条 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第3.2.11条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如必须采用落锤式破碎机,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承板。

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

  第3.2.12条 热坯料或热锻坯的传递,宜采取机械化运输方式,并应避开人行通道。

  第3.2.13条 锻锤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

高速锤应采用闭式横锻, 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

  第3.2.14条 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人可能触及的炉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特殊情况下,炉外应另加隔热保护装置。

 

  第3.2.15条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3.2.16条 热处理车间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其重油或液化石滑气储存罐应放户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应设冷却灭火装置。

  第3.2.17条 电焊作业点宜加隔离,小件宜设置固定作业点,无条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有50~100mm间隙。

  

  第3.2.18条 气割、气焊应采用瓶装溶解乙炔或管道乙炔。

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宜安置在户外,或安置在通风良好场所,禁止安置在明火车间内。

  第3.2.19条 在被导体包围的狭小场合(如容器)或在高2m以上可能有坠落危险处焊接时,必须在焊机上附加自动防止触电装置。

第三节第三节  冷 加 工 安 全

  第3.3.1条 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生产工艺宜机械化、采用自动线、自动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

  第3.3.2条 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设置挡板:

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第3.3.3条 为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应设防护挡板。

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重型机床,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低于1.05m。

  第3.3.4条 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

  第3.3.5条 各种辗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

  第3.3.6条 压力机宜用进、出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必须采用安全装置。

  第3.3.7条 涂装车间的安全生产应按(GB6514、GB6515及GB7691~GB76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四节第四节  起重运输安全

  第3.4.1条 选择起重机工作级别应按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运输设备。

 

  第3.4.2条 起重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按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执行。

  第3.4.3条 有轨道的户外重型和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第3.4.4条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颜色和信号灯,应设置防触电挡板。

驾驶室不应设在大车供电油线同侧,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起重机靠近

滑线一边应设置防护板。

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第3.4.5条 水爆清砂用起重机驾驶室应设置金属网和有机玻璃防护板,或采用有线或无线遥控。

水爆作业区应设安全监护人员。

  第3.4.6条 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吊运高温铁水。

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设有超载限制器和两级过极限位置限制器。

 

  第3.4.7条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作业区和在上下坡地段,输送链下必须装金属网架,设置上下坡捕捉器。

  第3.4.8条 在连续输送的流水线上:

  一、各台设备应电气联锁,按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

  二、每隔30m左右应装有紧急停车按钮;

  三、必须装设音响、声光等报警信号。

  第3.4.9条 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保持表3.4.9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3.4.9   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

 <1kv│10~20kv│35~110kv│ 220kv │ 330kv │ 500kv 

────┼──────┼───────┼─────┼─────┼─────

1.5m│  3m   │ 3.6m   │ 4.7m │ 5.8m │ 7.5m 

────┴──────┴───────┴─────┴─────┴─────

  第3.4.10条 不得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作为电引驱动装置的简易载货电梯。

简易电梯运行时严禁乘人,操作人员必须在桥厢外操作。

  第3.4.11条 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宜采取辅助机械化设施。

第四章 防 尘 防 毒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机械行业防尘防毒工作主要针对:

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

这类车间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4.1.2条 应采用少产生和不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

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尘、毒源。

  第4.1.3条 作业区的尘、毒浓度在技术上难以达到国家标准时,宜为操作人员设置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少于30m[3]的密闭操作室。

 也可采用送风面具或局部送风。

其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4.1.4条 氰盐炉或氰化镀槽与酸槽、硝石槽与水槽、砂轮机与抛光机,其排风系统均不得合用。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不得与产生水汽、酸碱蒸汽、油雾等设备合用排风系统。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不得与一般房间合用排风系统。

  淬火油槽、汽油脱脂槽、四氯化碳脱脂槽、喷漆室等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第4.1.5条 不得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

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第4.1.6条 产生尘、毒的车间(工段)应与其他车间隔开,并应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

第二节第二节  尘 毒 控 制

  第4.2.1条 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密闭小室。

密闭后应排风,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

  第4.2.2条 应减小散粒材料、粉料转动点的落差高度。

落料点除应密闭外,还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压的措施。

 

  第4.2.3条  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应减少散粒材料、粉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

  第4.2.4条 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散发粉尘的作业宜采用湿法。

  第4.2.5条 粉料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斗式提升机、螺旋送机、埋刮板、溜槽等密闭性较好的设备。

当采用带式输送时,宜密闭和排风,并应设回路粘料清除装置。

  第4.2.6条 铸造干砂型和磨具、电瓷、电碳等产品的表面清灰宜采用真空吸尘。

如用压缩空气吹扫,应在有排风的小室或工作棚内进行。

  第4.2.7条 蓄电池的铅粉作业区应有给排水设施,使地面经常保持湿润,并能用水冲洗。

  其他粉尘作业区,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地面也宜保持湿润和用水冲洗。

 

  第4.2.8条 不得用抓斗、翻斗车、卡车在车间内装卸散装的干砂、焦炭、煤粉、粘土等散粒材料和粉料。

  第4.2.9条 干式除尘器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卸灰容器。

粉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

  第4.2.10条 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

第三节第三节  尘  毒  排  除

  第4.3.1条 凡炉门口有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应设炉门排烟罩。

 

  第4.3.2条 冲天炉排风应使加料口保持不低于 1. 2m/s的入口风速。

 

  第4.3.3条 炼钢电弧炉排烟应根据炉子大小、冶炼钢种,采取炉外排烟、炉内排烟或炉内外结合、大密闭罩等排烟方式。

刚玉冶炼炉宜在炉子上部设密闭罩排烟。

  第4.3.4条 碳化硅冶炼炉宜设在敞开或半敞开建筑内,利用自然通风排除有害气体。

扒炉宜湿法作业。

  第4.3.5条 破碎设备应按其类型和进、卸料情况设排风罩。

  一、颚式破碎机的上部进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当物料落差小于1m时,可只设密闭罩,不排风;下部卸料口,当落差小于1m且上部有排风时,可只设密闭罩,不排风。

否则应排风。

  二、双辊破碎机的进、卸料口均应密闭并排风。

进料落差小于1m、密闭较好的小型设备,可只在下部排风。

  三、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口应密闭,并设锁气阀。

卸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

在上部进料口和下部卸料口之间,应设循环风管。

  四、球磨机的旋转滚筒应设在全密闭罩内并排风。

用带式输送机向球磨机给料时,进料口及球磨机本体密闭罩均应排风。

  五、轮辗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第4.3.6条 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选上物落料处,应根据具体情况设排风罩。

其本体部分应按设备类型设罩并排风。

  一、振动筛宜在筛子上设密闭排风罩。

  二、滚筒筛应设整体密闭罩并排风。

  三、五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窄缝侧吸罩。

罩口风速控制在5m/s以内。

筛箱顶部应设可开启盖板。

 

  第4.3.7条 混砂机应采用密闭围罩并排风。

  第4.3.8条 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制芯过程,均应设排风罩。

  第4.3.9条 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小于10m,可只在下部排风。

提升高度大于10m或温度在50~150℃或综合工作制时,则上下部均需排风。

输送150℃以上高温物料时,可只在上部排风。

 

  第4.3.10条   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门装置中进行。

  第4.3.11条 压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在顶部设泄压除尘滤袋或将袋式除尘机组直接尘落在落仓顶盖上。

  第4.3.12条 单体生产的落砂机宜采用半封闭罩。

造型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密闭罩。

落砂时间较长的大型铸件落砂机,宜采用移动式密闭罩。

罩子应与落砂机联锁,并应设延时装置。

  第4.3.13条 喷、抛丸室,喷砂室,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均应排风。

  第4.3.14条 铸型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排风器或排风天窗。

其换气次数应根据造型材料和浇注量确定。

  第4.3.15条 热处理盐浴炉和淬火油槽应设围罩或侧吸罩。

  第4.3.16条 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腐蚀槽等应设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

  蓄电池极板化成槽应设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

  第4.3.17条 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有排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

单体生产的就地喷漆作业区应单独封隔,并应有良好通风。

  不宜在喷漆室中或喷漆台上打磨滑漆腻子。

  第4.3.18条 焊接、电弧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罩。

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必须设排风装置。

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宜在焊接区上方设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第4.3.19条 产生大量油雾的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冷镦机等应设排油雾装置。

  第4.3.20条 刃具、铸铁件、木材、电碳、绝缘材料的磨切削、砂轮加工、油漆腻子干磨,铸件和泥芯的清整打磨,金属表面除锈,抛光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中的合膏、管式极板灌粉、涂填与化成、极板干燥窑尾端收片、极板分板、刷耳、断耳等铅尘作业,均应根据操作和设备特点设置排风罩。

 第4.3.21条 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第4.3.22条 电碳备料过程中的沥青熬煮锅应设置半封闭罩。

 第4.3.23条 试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柜。

 第4.3.24条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作业区, 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第五章第五章  防 暑 降 温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机械工业的防暑降温主要针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金属、碳化硅、刚玉冶炼和锅炉房等高温车间。

该类车间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的预防和治理。

  第5.1.2条 为了减少车间内的热量,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工作宜放在车间外面;

  二、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或偏气楼;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宜布置在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取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便于对作业点降温。

  第5.1.3条 采用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方位应按夏季有利的方位布置。

主要进风侧不得加建辅助建筑物。

  第5.1.4条 热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

天窗与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5.1.5条 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应高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窗,其下沿一般不低于4m。

自然通风窗应有足够的开启面积。

  第5.1.6条 高温车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在有桥式起重机情况下,应不低于8m,在无桥式起重机情况下应不低于6m。

   

  第5.1.7条 车间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防 暑 降 温

  第5.2.1条 操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作业点,其辐射照度在350W/m[2]以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车间内的作业室受辐射热影响较大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2.2条 锻造车间内29400N以下锻锤的中小型加热炉,宜设计为双层烟道炉口,并可在炉口加设喷雾水幕。

  第5.2.3条 为避免锻造车间水压机司锤工受到辐射热的影响,应在操作台及司锤工前面设置不妨碍操作的隔热屏。

  第5.2.4条 在操作人员与热工件堆放区以及炉子之间宜采用隔热屏。

  第5.2.5条 锻造、铸造浇注、井式热处理炉淬火的起重机驾驶室应密封隔热,并应设置小型冷风机组。

 

  第5.2.6条 高温车间的仪表应隔热,并应设置降温装置。

  第5.2.7条 较长时间操作的作业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在下述作业点宜设置局部送风:

  一、平炉、电弧炉加料口处;

  二、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注锭坑和落砂机旁;

  三、热处理车间的热处理炉门口(当操作人员可能在该处长期逗留或有强辐射照度时);

  四、大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第5.2.8条 热处理井式炉坑内的通风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炉坑宜采用机械送风,新鲜空气以局部送风方式送至经常有人的作业点,由各层活动格子自然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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