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473573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7.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docx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

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补偿

  篇一:

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

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

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

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

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

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

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

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

理由在于:

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

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

  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

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XX年

  [2]蔡防: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

  [5]贾春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

  [4]孙德强,张世林: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篇二:

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案例:

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XX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

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

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

  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篇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

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小张是一名临时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半个月前被单位辞退,他来信咨询是否能得到赔偿?

有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如何赔偿呢?

赢了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三: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

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

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

  篇四:

解雇劳务派遣工补偿该由谁支付

  解雇劳务派遣工补偿该由谁支付看着别的职工纷纷领钱走人,唯独自己没份,日前,满脸疑云的王先生走进接待室,希望记者解疑,为什么同在一家单位工作,待遇却大不同?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某市一家工厂的操作工人,已经工作8年多了。

8年来,他每天都要面对车间里飞扬的尘土和机器发出的刺耳噪音,工作十分辛苦。

但考虑到收入比较稳定,他还是坚持下来。

谁知,去年企业的效益明显下滑,目前竟到了要裁员的地步。

不过厂领导表态,合同虽解除,但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一分不会少,让大家安心。

王先生想,自己也干了这么多年,补偿金少说也有1万多元。

他决定先拿这笔钱回老家,过完年再重新找一份工作。

  但到了人事部,经理却说没有他的份,这下他诧异了。

一样在工厂上班,有的工人工作时间还没有他长,凭什么补偿就没有他的份?

面对他的疑问,人事经理说他不懂政策,说因为他的劳动合同是跟一家劳务公司签的,他属于派遣过来工作的。

此时他才想起,确实有这么一回事。

但当时合同签完字,就被老板收走了,没有留一份给他。

他也不知道现在这份合同到期没到期。

不过他仍不解,难道劳务派遣工就没补偿?

  光明律师所尹维耀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不可随意更改、解除。

只有当出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包括需要裁员等法定情形之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职工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二,王先生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他属于派遣制工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王先生因实际用工单位经营发生困难而被退回之后,劳务公司是否要支付其补偿?

这要看他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如果属于合同到期的,按终止合同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到期的,也没有特别约定的,单位一般可派遣其到其他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实没有其他地方安排,需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即按他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有一年工龄给予他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尹律师还指出,劳务派遣工虽然是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公司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但他的补偿肯定是有的,适用的法规和计算的标准也是一样的。

只不过是支付的主体有所不同,即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支付。

他希望广大劳动者对此能有个了解,这样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有益处。

而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用

  工单位,都应向职工解释清楚,千万不能埋怨责怪职工,更不能一推了之。

尤其是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点同样受法律保护,单位应自觉遵守,不要老是“健忘”。

  篇五: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法选择题

  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a)通过,()起施行。

a.XX年6月29日XX年1月1日

  b.XX年6月29日XX年6月29日

  c.XX年6月28日XX年10月1日

  d.XX年6月28日XX年1月1日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c)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b.用人单位c.劳动者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c)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工会d.职工代表大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d)、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b.公认c.公开d.公平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c)。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c)。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d.经济关系

  7、用人单位自(a)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d)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a.可以b.不应c.应当d.不得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b)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可以b.应当c.需要d.无须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b.一个月c.二个月d.三个月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c)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b.续订c.终止d.中止

  1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a);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b);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c)时间的劳动合同。

a.解除b.续订c.终止d.中止

  15、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

  a.劳动报酬b.试用期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

  1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b)。

  a.一个月b.二个月c.半个月d.一个半月

  1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d),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六十d.百分之八十(80%)

  1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a)。

  a.违约金b.赔偿金c.补偿金d.损失费

  19、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c)、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a.管理人员b.中层管理人员c.高级管理人员d.一般管理人员

  2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c)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a.可以b.不必c.应当d.不得

  2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a)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口头d.书面和口头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a)。

  a.继续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视情况而定

  d.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2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b)劳动合同的履行。

a.影响

  b.不影响

  c.不一定影响

  d.法律未规定是否影响

  2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d)支付劳动报酬。

a.提前b.及时分期c.提前足额d.及时足额

  2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b)。

a.法律援助b.支付令

  c.社会救济d.依法制裁用人单位

  26、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c)违反劳动合同。

a.视为b.有时视为

  c.不视为d.部分视为

  27、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a)。

  a.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c.由劳动者一方保存

  d.由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28、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d)。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b.①③④⑤⑥⑧

  c.②③④⑤⑦⑧d.①③④⑤⑦⑧

  29、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d)。

  a.即时终止

  b.续延半年后终止

  c.续延一年后终止

  d.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31、劳动者提前(d)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b.十c.十五d.三十

  32、用人单位(c),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d)年。

  a.二b.五c.十d.十二篇二:

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

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具有双重意义。

本文仅从用工单位角度出发,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谈一点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期间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劳务派遣职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内容,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