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0115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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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0115修订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经2017年7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学院内涵建设,打造学院品牌,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提升学院学术水平,促进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以“育人为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统筹安排”思想为指导,坚持“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科研工作原则。
第二条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政策激励促进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尊重师生个体发展的同时,注重科研团队和梯队的建设,通过制度规范师生的科研工作,使其有序发展。
第三条科研要立足本职工作,服务于学院的学理念和教育教学原则,为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培养“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部门首长负责制,科研处作为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科研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主要包括对科研选题进行评审论证,提升课题申报成功率;对国家级、省级课题的成果进行预审验收,提高结题通过率;对院级课题和学术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第六条科研处工作职能:
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改革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全院科研改革方案和措施;
2.编制学院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部门科研计划的实施;
3.制定和健全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进行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5.学院科研课题申报、评审、过程检查、结题验收,组织校外各种渠道科研项目申报;
6.组织学院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奖励、成果登记汇总及科研考核统计,组织申报各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建立健全科研档案;
7.组织学院教师科研培训;
8.学院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专利权申报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系及科技园组织全院对外横向联合、应用技术推广与转化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9.各级研究基地、科研团队等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11.负责学院科协工作;
12.协助组织全院性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要建立科研档案,确定科研工作联络员,进行过程管理。
学院支持各部门成立附属研究机构。
第三章科研工作计量与考核
第九条被考核人员类型分为教师(含课程长)和管理人员(专业长、职员、事务员)两大类。
其中,教师分为教研型和科研型两类,可自行选择申报(考核标准参见附件1)。
第十条教师跨类完成的同等级科研任务可冲抵科研任务数。
第十一条考核期为三年(自然年度)。
考核期内岗位发生变动的,原则上按变动后的岗位考核,但在原岗位工作已满两年的,按原岗位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核心期刊认定标准:
1.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的文章(1500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三条纵向课题的级别认定以课题审批单位为依据。
其中:
1.国家级课题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课题等。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课题视同国家级。
2.国家级教改课题系指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3.省部级课题系指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重点课题,以及除了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课题。
4.省级教改课题系指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5.厅局级课题系指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文联的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一般课题,以及除了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外的其他省厅(局)级课题。
6.院级科研、教改课题系指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教学改革研究及学工专项、思政课专项等课题。
7.凡纵向课题的子课题(或二级),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论处。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通过强化论证评估程序,加强科研工作过程考核,逐步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每年由院学术委员会对院级课题的立项、结题报告、成果进行一次评审;并依据立项单位的结题时间及申报要求对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的成果进行预审验收;
2.科研处每年对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和考核,并根据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考核周期内第三年年初,需明确个人科研考核所选标准与任务;
3.各部门科研工作要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会议并有相关记录,备科研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4.科研信息一般通过院校研究网、办公平台或科研管理工作QQ群发布,由各部门科研联络员负责传达。
第十五条科研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利发明和编撰著作、教材等是科研成果的集中体现,为准确反映我院科研工作状态,确定如下备案程序,凡成果资料未按要求及时报科研处备案,或与本人所学专业、所从事工作不相关的,学院不予认定和奖励。
1.科研课题立项
(1)横向课题立项。
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协作开展的产品开发、工艺或技术升级与管理创新等应用性研究项目称为横向课题,该课题执行之前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课题的内容与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课题经费与支付方式、成果的归属与分享、验收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与合同有效期限等。
横向课题合同或协议须由各系(院、中心)签署基础意见,经法人单位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科研处备案,纳入学院课题管理计划。
(2)纵向课题立项。
根据课题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填写相应的立项申请书,由科研处审核后统一上报。
课题主持人在接到“课题立项审批通知或任务下达书”一个月内,组织并确定课题研究实施方案(计划)。
并将实施方案(计划)、开题情况和“通知”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
(3)院级课题。
学院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课题立项(每个课题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
教工自愿申报,并填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科研处备案。
申报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申请人须填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4)上述各级别课题,凡遇到主持人(或成员)、结题时间、课题研究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科研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课题完成后应向科研处交一份完整的课题结题材料归档。
(5)省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分为一般研究项目和重点委托项目两类:
一般研究项目由学院自主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进行形式审核和备案,学院自主管理;重点委托项目由学院负责推荐,黑龙江省教育厅择优委托。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原则上须在院级课题基础上进行申报,凡院级课题未达到结题要求的,其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课题。
2.教工各类科研成果备案
凡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市级以上学会的学术研讨会发表的学术论文,交复印稿报科研处备案;公开出版发行的论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参编的教材,交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并提供样书审核;获授权的各类专利,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
3.教工科研成果获奖
科研成果(含研究报告、网文、微课、网络公益广告、微电影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获市级(含)以上奖励,获奖者在获奖三个月内将荣誉证书复印件送交科研处登记备案。
4.学生科研成果
由学生自主或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且署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各类科研成果,由学生所在系科研联络员负责将成果材料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学院专项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设立专项科研经费。
为了支持和鼓励教工积极争取申报纵向科研课题,踊跃申报院级课题,学院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每年根据科研需要和经费使用情况适当调整额度。
第十七条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
对于立项成功并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纵向课题,根据课题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额,从专项科研经费中按1:
1配套科研立项津贴;对于院级科研课题和未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纵向课题(含国家和省级高等教育学会课题),根据课题具体情况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优先支持学工专项和思政课专项课题。
第十八条专项科研经费的申请。
申请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支持,由课题负责人填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支持项目申请表》(参见附件2),经部门审批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初审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中同意人数需达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形成《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支持项目审核会议纪要》,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支持项目审核汇总表》(参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管理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教工在考核期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按学院制度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见附件5)。
考核周期满后,未完成科研工作任务的,未完成项按该项的奖励标准予以处罚(未明确奖励标准的项目,每项扣款500元)。
未列入考核范围的教工或外聘教师,其署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各类科研成果亦参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授予的“优秀科技(科研)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教师,分别奖励50000、200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同一科研成果出现不同语言、不同载体、不同出版机构与登载刊物、不同版次时,视为同一成果实施奖励;不同版本的成果,其内容修订幅度在40%以上者,可作为不同成果分别实施奖励。
同一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交叉时,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奖类科研成果的颁奖单位必须是市级及其以上党政有关部门、各类省级及其以上一级学会或国家一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且须是经学院统一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申报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时,须出具相应的获奖证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科研课题获得学院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成果获得奖励后,发现在课题立项、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院权益的,学院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所得,并根据学院制度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科研工作业绩是教工评优、晋职以及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每年末依据科研业绩(科研任务完成率及成果层次等)评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优秀科研联络员予以奖励。
第七章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横向课题合同或协议若发生争议,由本部门代表学院出面协商、调解、申请仲裁,直至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学生科研成果的认定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科研成果的认定及计算学分,按学院相关教学文件执行。
学生独立署名或学生团队完成的科研成果,可参照附表1予以奖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取得的团体性科研成果不另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的认定出现重大异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处。
附件1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一、教研型教师考核标准
(一)教授(至少完成3项,第一项必选)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主持1项省教育科研规划(或省高教学会)重点课题,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主编(或主审)应用型教材1部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10万字以上);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1项(前5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