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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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各自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消防安全职责为: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文件和指示,编制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督促各参建单位编制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以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和预案的演练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消防安全职责为:
(一)负责与物业公司接洽,根据办公场所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督促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负责办公区的防火宣传和检查,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活动。
(四)负责公司志愿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负责办公、生产、生活场所的消防安全,其主要消防安全职责为:
(一)负责办公、生活区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技能。
(三)组织办公、生活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和食堂等重点
部位的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与地方消防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六)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参建单位各级消防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单位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并标示。
参建单位各级消防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为: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掌握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施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审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4.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批准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督促组织开展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时,适时布置、分析、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针对建设项目特点,拟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确定防火重点部位,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其落实和演练情况。
4.运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把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严格考核。
5.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
7.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档案。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1.监督检查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在日常工作中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完整、有效,特殊工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四)志愿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4.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
5.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计、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擅自降低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标准。
(二)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竣工验收后将消防验收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四)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的员工集体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
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并严格执行。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各参建单位安质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对所属单位严格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工地应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等区域。
(二)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生活、施工用房。
(三)施工工地应设消防车通道,保证火灾时消防车的通行和施救。
(四)施工现场及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五)工地仓库严禁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六)施工工地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七)火工品使用及储存严格执行总承包指挥部《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
(二)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每年的特殊季节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对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消防活动认真组织配合,并及时利用网络、文件等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贯彻。
(五)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
凡未经过培训的一律不得上岗。
(六)各参建单位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
对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每月对管段内各施工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每天对单位各部门、各区域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的违规行为,并做好巡检情况记录,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认真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每次作业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做好检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4.作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5.其它需要巡查的情况。
(三)公司对施工工地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情况。
4.周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现象。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明火取暖炉具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气)焊的,违章用电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缺失的;
6.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被遮挡、挪作他用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7.防火巡查人员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脱岗的;
8.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开具整改通知,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由被检查部门责任人签字。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应将危险部位停工整顿。
被检查部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及期限,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管理对口部门,提出复查。
由安全检查人员复查合格后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申请复查、验收。
第十五条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
(二)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性能检测。
(四)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施工修筑的临时建筑作为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除外)时,不应设置大功率电热器具。
2.为施工作业区设置的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不宜设置电气线路或其它电气设备,当设置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
3.施工工地不应私接乱拉临时线路,不应架设裸导线,不应直接将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明敷塑料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
4.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应安装在B1级以上(含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照明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6.使用电器设备应安装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不应使用铜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五)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消防通道时,如为架空敷设,应满足消防车的净空高度要求,如为地面敷设,应采取保护措施。
(七)应经常对使用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非作业时间应关闭不必要的电气设备。
第十六条可燃物、火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
(四)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五)实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在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燃放烟花爆竹。
(七)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八)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物。
第十七条防雷电诱发火灾管理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成立防御雷电灾害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防御雷电灾害的领导工作,负责因雷电诱发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施工现场防雷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重机、龙门架的防雷;钢管脚手架的防雷;变配电设备的防雷;油库、炸药库、拌合站的防雷;员工住宿的防雷等。
(三)各参建单位必须对以上所列举的几个方面安装防雷电装置与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遮挡、覆盖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三)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员工宿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四)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基建板材、杂物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安全疏散设施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规定24小时内修复,并做好记录。
(六)严禁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办公区域、仓库、员工宿舍等应按要求配置数量、类型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二)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到位,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已使用过或过期的灭火器材及时做好换药工作,及时更换损坏的器材,确保完好待命。
(三)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标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四)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直晒和强辐射。
(五)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擅自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第二十条消防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参建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工程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工程消防方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清单;
(五)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登记及所持证件复印件;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十)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十一)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按照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置,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报警(电话119)。
在消防人员到达前,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消防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公司和有关单位书面报告。
公司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地方消防管理部门及公司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消防工作纳入对参建单位安全检查、考核和评比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原因认定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