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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摘要稳定的贸易秩序仍需要多边贸易体制调整,而多边贸易制度并不仅仅由《世界贸易协定》(WTO协定)单独构成,事实上还有一些其他的多边贸易法律形式。

但由于《世界贸易协定》的广泛影响,它目前实际上是多边贸易制度的重要内容。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TO)没有全面具体的规范区域贸易制度,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议文件中,承认了贸易区域化的现实,这对于多边贸易的体制运作,产生重要影响。

现时,区域经济贸易与多边贸易进程相伴随,因此,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合作体制并存且发生影响。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与开放、经济合作

引言

尽管在全球经济进程中,会出现经济快速发展或者经济危机等状态,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稳定的贸易秩序的调整方式,也是国际社会多边贸易经济的法律条件。

当今世界区域经济贸易开放与多边贸易进程相伴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进程中以区域化规则实现贸易多边化的趋向已经形成。

事实上,区域经济贸易正在越来越明显地展开,多边贸易实际上也被开放的区域经济所推动。

尤其近年来,区域经济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而且还包括了环境、投资、农业、竞争政策等不同领域的各种内容。

而全球经济正是以贸易多边化为基础,进行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变换资源配置。

所以,曾被讨论的经济全球化也可以说是各国经济依赖日益加深的结果。

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已经影响着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的重构。

全球性的经济合作与区域性的经济开放,在基本形态上有着某种一致性,同时,在体制化中都必然要求公平地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开放问题。

区域开放的多边性需要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

论多边与区域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

1.多边贸易体制的定义及基础

1.1.多边贸易体制的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

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

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

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1.2.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

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原则是:

(1)非歧视的,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

(2)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3)可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4)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5)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予他们更多的调整时间、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会积极加入这一国际组织。

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合作的日益加深,各国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使的各种非关税壁垒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障碍。

区域贸易体制应运而生。

2.区域贸易体制的表现形式及利弊

2.1.区域贸易体制的表现形式

区域集团化是区域贸易体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指同一区域的一些国家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合作,通过某种形式(条约、协议)组成贸易组织。

它是政府契约性的,有形的经济组织,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

它的目的是巩固扩大集团内部市场,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同外部世界的竞争。

2.2.区域贸易体制利弊

2.2.1.区域贸易体制优势

对于区域贸易成员国来说,区域贸易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其一,它能够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从而有效地扩大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总量。

其二,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总量的扩大又会促进生产的迅速发展,从而又反过来扩大自身的市场容量。

所谓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在一个自由贸易区内,当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降低或取消后,各国之间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便不受限制地进入对方市场,各国原来由自己生产的不具优势的产品便会被同类进口产品所取代。

这样,便使得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

贸易转移是另一种情况。

当某国与其邻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后,由于取消或降低了关税,使某种商品从伙伴国的进口成本明显低于从第三国,从而取代了原来从第三国的进口商品。

换句话说,建立自由贸易区后,从区内伙伴国进口的产品有效地将区外产品排挤出市场。

这就是自由贸易区或者区域经济集团的排他性。

2.2.2.区域贸易体制的弊端

对于非成员国及成员国来说,区域贸易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其一,区域外的国家和地区面临更高的壁垒和更大的保护主义,更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原有的市场份额被转移到区域内其他生产效率并非全世界最高或成本并非最低的国家了,这个叫贸易转移。

其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力更弱了;另一方面一些想进入一体化区域市场的公司为绕开壁垒而将原来投资发展中国家生产再出口贸易的方式变为直接在区域内投资生产。

其三,不利于多边一体化的建设。

在WTO中多边主义的原则也不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相互优惠是别的成员国无法同样享受的。

其四,各成员的经济政策自由度受到约束,因为要协调一致,总会牺牲到某些成员的部分利益。

以上是在理论上的说明,在当今世界经济进程中,实际情况往往比理论说明复杂得多。

3.二者的相互影响及未来走向

3.1.区域贸易在多边贸易体制影响下的发展

3.1.1.多边贸易体制在现实中的问题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这事实上也成为全球多边贸易的基本宗旨。

但是,正如前文所说,这并没有改变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不平等,企盼或者已经实行区域贸易开放的国家,面对不平衡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发展并在区域环境中确立开放经济。

尽管多边贸易制度,并不仅仅由《世界贸易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单独构成,事实上还有一些其他的多边贸易法律形式与贸易机制,但由于WTO协定的广泛影响,它目前实际上是多边贸易制度的最重要内容。

WTO确立了诸多的多边经济贸易制度安排,但是,恰恰对于区域经济开放与合作,WTO没有进行很全面的制度规范。

同时,WTO的贸易谈判在议题设定、进展过程和具体结果上,都会经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过程。

正是由于各国不同利益的巨大分歧,注定了多边性的WTO在短期内达成共识以及解决WTO中的各种矛盾并非易事。

虽然WTO没有全面具体的规范区域内的开放制度,主要是区域贸易制度,但是,WTO却积极地承认了贸易区域化的现实。

WTO不仅充分肯定了经济贸易区域化,确认了成员对区域经济贸易安排权利的方针,而且,对于法律缺欠,也进行了重要补充,使得区域合作具有了发展空间。

多边贸易的现实表明,一旦贸易保护主义没有了市场,各国多会采取各种措施,规避对己不利的贸易制度,例如,技术贸易壁垒等措施,目的是可以脱离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采取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期望拉开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距离,以便长期保持优势地位。

一般情况下,当区域贸易具有了一定的开放化程度,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在正常的条件下,贸易保护主义应当没有交易市场。

但许多国家都会在现实中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贸易。

例如,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除了技术政策之外,所实施的战略贸易政策,正在走向一个新转折点,变自由贸易政策为“公平贸易”政策,事实上也会发生和实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有不断的协调行动,但由于国际社会存在多种导致WTO等协议无法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所以并不是可以在短期内就能够解决这类问题,这将使得全球多边的贸易制度,暂时还不可能摆脱其面临的困境。

在此种情形之下,维持稳定的贸易秩序的确需要多边贸易体制来调整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状态。

但由于现实中存在各经济贸易区域利益明显突出的形势,贸易制度的调整方向,逐渐向有利于不同利益区域内的国家各自利益方向发展。

3.1.2.各国积极参与区域贸易的原因

由于上述愿因,各国经济贸易不断寻求本区域的法律保护规范,这将导致多边贸易体制与不同区域内的贸易制度的大量冲突。

如面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达国家期望发展中国家开放经济,但又担忧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最典型的是,针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等协议,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加以认可或对其进行有效的实施。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往往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领域,如技术贸易领域,国际技术转让市场被少数国家控制,技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微不足道,而且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贸易途径高价购买技术;发达国家在高价出售技术的同时,往往规定一些苛刻的限制性条款和一些不合理条件,使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领域中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因此,发展中国家则除了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改革本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外,还需完善现行立法与政策,减少其体制、政策、法律中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不协调之处;而必然的更需要加强区域性和与对等国家之间的合作,提高区域的群体的发展能力,创造出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和国际合作条件。

在多边贸易实践中,贸易强国可以损耗一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即使是WTO,在确定成员资格中也可以设定一些苛刻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可以只是体现少数国家的利益而已。

各国之间因自然和生产成本的差异而形成的价格差异,很难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得到解决或者协调。

所以,看起来多边贸易体系试图公平的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公平贸易问题,但是就现实而言,在区域规则框架中,提高区域贸易经济中的国家的个别和集体发展的能力,会被认为是更可行的手段。

各国可以在区域合作的条件下,利用区域保护规则,加速其贸易增长。

而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可以更好地利用区域贸易的内部交易规范与法则,取得更多的利益。

3.2.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内贸易合作的未来走向的影响

3.2.1.区域贸易体制的发展

由于参加区域贸易经济组织具有合法性,使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可以转向区域经济组织,并更多的考虑区域内的经济贸易发展。

现在,虽然多边贸易体制仍然在制约着国际贸易关系,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性经济贸易合作还是进一步深化和扩大。

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但这两个不同的区域,各自经济的协作与保护关系,都呈现着较强的封闭特征。

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1995年——1998年,欧盟年均出口补贴支出约60亿美元,占全球出口补贴的90%,这是它出口补贴最明显的几年,现在这种情况仍没有明显的改变。

这种现象会造成区域内各国利益的增长高于区域外,这样可能形成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和共同市场,特别是给予区域内各国普遍优惠,当然,区域内部经济贸易联系也会不断加强。

同时,多边经济贸易法律的规范体系也被无形中融进区域的利益平衡过程。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经济变化而产生,例如出现约束区域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是针对区域经济贸易行为而制定的贸易准则,是双边或者是区域内谈判的结果。

在世界经济条件下,由于这类区域性贸易协定开始约束本区域内的经济贸易活动,因此,区域性贸易协定发生了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问题。

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推动经济发展中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需要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3.2.2.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内贸易制度的影响

现在还不能肯定区域内合作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是否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要求,但各国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对差别待遇作出反应,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也就不可避免,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会受到一定冲击。

但是现今的事实还是,大多数区域的经济组织采取了域内优惠的方式,非成员对其受到的差别待遇反应并不强烈。

所以应当承认,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可能会存在某种相对封闭的发展模式。

目前,这种模式对贸易自由化的正面作用将占主导地位,但这种发展模式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并没有消除。

因而,区域贸易合作的基本条件,是应当在不久的将来建立一种非歧视的贸易开放机制。

关于区域内相互给与互利互惠待遇方面,往往首先被考虑到的是,根据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区域经济规则。

对此,早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中,就有不发达国家成员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特殊规定,允许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发达国家应优先考虑,减少或消除对不发达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的出口产品的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

但是同时,GATT也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平等原则的例外,这实质上又成为区域贸易保护的手段,这一传统为WTO所确认,从而形成了现在一种特殊的局面,即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合作体制并存。

但是,如果以区域贸易开放作为区域合作的基本条件,那么,在区域贸易开放中,针对不平衡的多边贸易体制,各国所应当坚持的应当是在区域环境中,确立开放经济的基本制度与原则。

3.3.区域贸易开放的现状

3.3.1.区域贸易开放的形成条件

GATT在最初主要对相邻国家的边境关税设计特殊的优惠制度,这种设计强调了经济贸易联系的地理位置内容。

而现在区域经济贸易模式迅速发展的原因,并不能只得出区域地理位置相近的结论。

地理位置邻近是一种传统的观念,在区域经济的初始阶段,由于市场资源封闭,经济联系困难,而相邻国家或地区间具有交通运输便利的优势条件,区域经济发展便得益于此。

但是,当今世界的区域自由贸易,并不完全是相邻的国家关系。

相邻国家或相邻地区的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只是形式之一,跨地缘关系的自由贸易区也不断出现,如美国与东盟的贸易关系、美日韩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欧盟与墨西哥的贸易关系等,充分说明区域开放的格局,已经超出了相邻的地理概念,这就使得区域经济贸易的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也为区域贸易开放提供基本条件。

3.3.2.影响区域贸易开放格局形成的因素

就经济意义而言,左右这种区域联系的重要因素,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利益。

通过区域开放合作促进经济贸易增长,还可以保证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空间,可以成为限制他国利益的条件,获得地区经济的主导权。

当然也包括政治、文化等其他因素。

应当关注,这种超越地理位置意义的区域联盟或合作,可能会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一些特殊的影响,地缘政治也许是政府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更重要考虑,区域性贸易协定可以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的全球战略与区域战略的工具。

必须承认,在追求区域经济主导权并且又趋于自由贸易协定保护的基础之上,矛盾是存在的。

3.3.3.区域开放与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的一些消极问题

必须明确,应当解决区域开放与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的一些具体的消极问题。

第一,虽然区域开放的目标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的确存在消极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他国、他地区获得利益的行为。

例如,欧盟作为最大的区域联盟,一向被视作亚太经合组织推行区域开放的最大受益者,在享受亚太联盟区域开放的有利条件的情况下,却并没有给经济贸易的对方以任何实质上的对等待遇条件,这实质是一种经济合作中不对等的具体体现。

法律对此并没有更完善的解决措施。

实质上,亚洲地区如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甚至北美自由贸易区都或多或少的实行了区域的开放。

但是,欧盟却很少为多边贸易合作的发展而提倡其区域开放。

第二,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使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联系在一起,各国、各地区经济活动更加相互依存。

同时,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者的贸易政策取向,可以受到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可能会阻碍多边贸易的发展,影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所规范的贸易合作内容。

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及发达国家新贸易保护主义,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中的地位,不是只靠一定的市场竞争就能够得以维持的,而且在不完全的世界市场上,国家政府通过在区域内确立经济合作标准来达成的。

如在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美国与中美洲自由贸易的谈判中,美国正在设法使谈判对手接受投资、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等严格的议题。

第三,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区域经济组织,作为其加强对全球市场控制的主要工具,借助区域组织以及区域组织形成的区域经济格局,操纵经济贸易的游戏规则。

如欧美在服务贸易领域,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服务贸易阶段,所以WTO的有关服务贸易协定,诸如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方面的协定,都能顺利通过。

而发展中国家则因为相关客观条件的不足,而在通过时作出巨大让步。

其结果是区域联盟可提高对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成本,削弱不同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产品对本国产品或本区域产品的竞争力。

本文认为,无论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应更加注意针对不同区域的开放,因此,不仅需要关注单一的区域经济贸易,而更应注重区域的开放基本原则与制度问题。

而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区域经济贸易体制不应当完全脱离多边贸易的基本制度,而应当遵从的原则是,在多边贸易规则限制下进行区域经济贸易。

4.中国面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对策

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一方面带给发展中国家某些机遇,市场的统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大市场的整体开拓,打入一国市场便进入整个一体化市场;另一方面又给发展中国家提出严峻的挑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自然也不例外。

中国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基本战略是:

坚持参与和推动大范围的区域一体化,积极推动近周边的区域一体化合作,以全面地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大幅度地实施经济和金融开放,也由于欧元流通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发展,以及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加速推进,且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少条款是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直接关联的,这些条款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将直接影响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制度架构及利益协调。

因此,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的战略上应考虑以下几点:

4.1.制定推进我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总体战略规划方案。

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及我国成功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应该移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并推动亚太经济合作。

鉴于中国缺乏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的经验,也由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复杂性,政府应该立足东亚,面向世界制定推进我国参与地区合作的总体方案。

4.2.积极创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我国区域合作的重点应放在东亚经济一体化合作方面,应在现有的中、日、韩和东盟的对话机制和货币合作机制上建立东亚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一些领域的深层次合作应首先在次区域内先期实施。

在推进东亚经济合作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应力争早日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4.3.修订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存在一个法律依据的问题。

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是我国涉外贸易的一部基本法。

尽管当时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参照了1947年GATT的条文及其实践,但随着WTO的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有必要对《对外贸易法》中的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做出修订。

结束语

我认为,多边体制下的经济贸易,实际上是试图以法律规则解决全球化的贸易自由问题。

目前,WTO体制的普适性、有效性是任何区域经济贸易开放都无法替代的,但是区域贸易体制,能促进区域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更加有共性可依。

而同时,区域经济以及经济的区域体制的确立,的确分散了以WTO为标志的多边贸易的经济全球化局面;不过,如果将区域合作或联盟视为与多边贸易体制完全对抗、抗衡的法律机制似乎并不客观。

从长远来看,区域贸易合作与贸易体制,也许是多边经济贸易的发展阶段和过渡形式,可以为全球化的变化提供某种经济与法律积累;但是,它也许是多边经济贸易的另一种发展的新的方式,区域贸易开放协调,可能比全球多边协调更能有利于经济互惠与体制建设。

当前多边贸易发展的现实决定,区域经济与全球经济不应是完全对立的发展趋势,而应共同发展,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仍然会影响或约束区域贸易体制。

同时,区域的贸易合作与贸易机制,会更多的符合与多边贸易协调发展的制度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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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阻力[J].世界经济,2003.

[8]柴瑜.东亚经济合作的进展及其思考[J].世界经济,2004

[9]李向阳.全球化时代的区域经济合作[J].世界经济,2002,

InteractionsbetweenMultilateralandRegionalTradeFrameworks

AbstractThestabletradeorderstilldependsontheadjustmentof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whichconsistsoftheWTOAgreementaswellasotherlegalformsconcerningmultilateraltrade.However,owningtoitsextensiveinfluence,theWTOAgreementremainstobethevitalpartofthesystem.AlthoughtherearenocomprehensiveandconcreteregulationsforregionaltradebyWTO,someofitsagreementsdoacknowledgetheexistenceofregionaltrade,whichhasagreateffectontheoperationofmultilateraltradingsystem.Itisconcludedthatthecoexistenceofregionaltradeandmultilateraltradewillpromotethecooperationandinteractionof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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