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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思考题

2012年法律知识学习思考题

一、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什么?

宪法

二、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社会主义制度:

三、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权利?

1、平等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

4、人身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特定主体权利。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哪些?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其他方面的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五、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合同法》所称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十、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什么?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十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形、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十三、在哪些情形下,合同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四、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十五、《侵权责任法》中所称民事权益有哪些?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十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七、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十八、患者有损害,推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是什么?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十九、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十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怎样承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怎样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十三、人民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费用怎样收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十七、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二十八、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十九、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十、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十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十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十四、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十五、《宪法修正案》中,对于宣告缓刑是怎么规定的?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十六、“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哪些期限?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十七、《宪法修正案》规定,哪些犯罪不得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九、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罚怎样规定的?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刑法修正案》中,寻衅滋事怎样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十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二、《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什么?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四十三、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四十四、《水土保持法》中,林木采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十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哪些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四十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哪些事项进行公告?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四十七、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十八、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1991年6月29日

五十、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年限是指哪几年?

2011---2015年

五十一、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省、全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工作规划、以及《法治十堰建设纲要》、《法治张湾建设实施意见》等精神。

五十二、“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法治张湾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张湾二次创业、跨越发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示范区和西部现代新车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十三、“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法治张湾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经过五年努力,力争全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关知识基本掌握。

五十四、我区“六五”普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什么?

大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加强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为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张湾建设实施意见》确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努力,力争张湾区成为法治建设先进区;全区100%乡镇街办(开发区)开展法治创建工作,80%以上乡镇街办(开发区)被评为法治创建先进乡镇街办(开发区);90%以上区直单位成为法治创建合格单位,80%以上区直单位被评为法治创建先进单位。

五十五、“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齐抓共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办事,维护公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效。

五十六、现阶段我们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夯实法治张湾建设基础

1、深入开展民主政治法制宣传教育

2、深入开展经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

3、深入开展文化建设法制宣传教育

4、深入开展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宣传教育

5、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二)扎实推进法治张湾建设,服务保障张湾跨越发展

1、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法治化进程

2、积极推进政治建设法治化进程

3、积极推进文化建设法治化进程

4、积极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进程

5、积极探索区域、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实践形式

五十七、法律“六进”是指哪六进?

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五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哪些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五十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六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六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十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六十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时,不予受理和终止仲裁程序情形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六十四、仲裁庭的组成结构是什么样的?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六十五、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十六、《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十七、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六十八、法律服务人员由哪些人组成?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六十九、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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