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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建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参考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

(1)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

“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3)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4)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合营企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5)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及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6)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上述的重要法律法规,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是完全合法的,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2、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是:

(1)企业已经投产;

(2)企业生产经营较正常;(3)有会员25人以上。

在实践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建立了基层工会。

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工作,是当前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工作的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一九九四年省总工会和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要求:

(1)各级党政要充分认识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做好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中方负责人要共同努力,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的工作,努力作好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

(2)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在布置、检查企业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加强监督,确保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规定得到落实。

要坚持企业设立和工会组建“三同时”的要求。

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谈判、签约或审批时,要同时提出建立工会的要求,并写入企业章程,否则应不予审批;在企业筹建时,要同时筹建工会组织;在企业投产开业的同时,建立起工会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也应对其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时,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做好组建工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支持建立工会。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工会依法收取经费,并督促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对企业拨缴工会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4)各级党政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配备企业中方管理人员时,必须选配适当人选担任企业工会主席。

要认真落实《工会法》和《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

3、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一般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可参照基层工会组建的一般程序进行,但在组建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书面申请报告一般以企业工会筹备组的名义申报,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以以企业党组织的名义申报。

工会筹备组,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

工会筹备组织在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工会筹备组在筹建工作中,除了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外,同时要积极向外国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外国投资者和管理人员了解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办事,工会是企业行政的依法合作者,是“帮手”。

(3)发展会员时,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搞强迫入会,不搞集体入会,也不以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外地工以及工作时间为入会另加条件。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港澳职工、台湾职工、华侨职工和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的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

在他们回国及地区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4、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有着法定的地位。

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法》和外资企业法不仅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还可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2)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目前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维护作用:

即维护职工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建设作用:

即团结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在企业工作和劳动,依法与投资者共谋企业发展;三是教育作用,即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参与作用,即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反映职工对经营管理的意见和要求;五是监督作用,即监督企业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六是协调作用,即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七是团结作用,即在增进中方职工团结的同时,增进中方职工与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的团结;八是统战作用,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统战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这些作用,不仅已为企业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同时,也得到党政以及外来投资者的赞赏。

5、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

(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是: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团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资金,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

动福利工作;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增进本企业与港、澳、台职工的友谊团结,合作共事。

(2)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根据我国《工会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权利是:

有权帮助、指导和代表职工同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有权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

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的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行政调动或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有权对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迫工人冒险作业等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参加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6、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宗旨

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工会是我国基层工会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与国有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既有共同的地方,又具有与之不同的特点,其主要有:

(1)工会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员工的具体利益,同时,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利益。

在国有企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企业的主人。

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利益和保障企业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这在外商投资企业就完全不一样。

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外来投资者的生产资料,外资企业的生产资料甚至为外来投资者全部所有,企业存在着一定的雇佣劳动关系,然而,外来投资者对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依据我国的法律,经过我国政府批准的,,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欢迎外来投资者前来我国投资办企业,是我国的既定政策,是发展我国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

工会同样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就首先向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提出于国有企业工会几工会工作不同的新的要求,即:

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同时,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利益。

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第一个特点,也是比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更复杂、更艰巨的一项任务。

(2)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为主。

在国有企业,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是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具体规定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3)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看,其工会基本任务与国有企业工会也有所不同。

企业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为外来投资者所有,企业存在者雇佣劳动关系经济成分;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全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一般或主要掌握在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手中,他们有的不熟悉、不遵守我国国情的落后管理方法;此外,我们目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规不配套、不健全或过于笼统等,企业损害和侵犯职工权益不仅比国有企业多,而且,也比国有企业严重。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比国有企业工会更突出、更必要。

(4)工会开展活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国有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许多主要都是依据党的政策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的级别和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等。

在外商投资企业,情况则不一样或完全不一样,其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

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经我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依法办事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企业一方面必须遵守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另一方面,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又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定,机构人员设置和企业管理等。

因此,企业的各项工作、活动,都必须、也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我们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我们尊重和保障外来投资者利益,也只是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工会的活动方式要符合企业实际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工作同国营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占用太多的工作时间、生产时间,工会干部一般都是兼职,因此,工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工会工作要注重实效。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节奏快,讲究经济效益,不可能利用工作时间开会、搞活动,因此,要少开会、开短会,会前做好周密准备,精筛内容、紧缩时间。

在许多外资企业,工会兼职干部深入实地了解情况,采取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拘形式,注重实效,受到外商和广大职工的好评。

工会活动业余化,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规定,在职工生产和工作时间内,不准进行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因此,工会活动基本上是在业余时间进行。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活动。

摘自:

《工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2002年6月,广东省总工

会组织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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