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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电工必须了解、熟悉各机电设备的性能、电气原理和操作规程,清楚设备的各指示仪表和信号灯的显示内容,电气设备的检修只准由电工进行。

2、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失爆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处理或更换。

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3、设备的接地保护装置必须完好齐全,检漏继电器等漏电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4、所有电气设备都要外观清洁,放置整齐,无倾斜,表面无灰尘。

5、井下测量电气设备或电缆电阻时,必须有瓦检员现场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6、送电时发现检漏继电器或过流继电器动作时,严禁强行送电、必须查明原因处理后进行。

7、各岗位司机在开机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件的完好情况,必须保证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转,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8、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机电设备,严禁非本机司机操作人员操作设备,各工种司机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9、所有用水设备必须坚持“开机先开水、停机关水”的原则。

严禁无水作业和停机不停水。

10、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查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有可靠地防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1、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良好的绝缘。

1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

13、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4、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5、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想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电缆主线心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16、敷设电缆(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

(1)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2)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4)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17、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铺设时,必须铺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8、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9、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20、各硐室内的捡漏继电器必须加锁,使用中的捡漏继电器要按规定进行电容电流的补偿调整,严格执行日检和远方试验制度。

21、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22、使用中的电缆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严禁用铁丝吊挂。

23、工作面电气设备要加强管理和维修,爆破时要撤出40m以外。

24、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

25、各地区操作信号打点器都必须使用防爆按钮。

26、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按时进行注油、检查维修、以保证设备良好运转。

27、电气设备与道轨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

2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9、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

3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2、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3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4、放炮前井下非本质型电源必须停电,井下回风流中除通风监测设备用电外,其它所有非本质型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停电,揭煤前要将所有的电气设备检查一遍,杜绝电气失爆,检查试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保证动作灵敏可靠。

35、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各种电气设备的保护必须齐全,并灵敏可靠。

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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