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之欧阳历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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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之欧阳历创编

金融机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2.09

创作人:

欧阳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办署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存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报送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法提交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

第二章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陈述下列年夜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陈述。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夜额交易陈述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合适两项以上年夜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辨别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七条 对合适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夜额交易,如未发明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陈述:

 

(一)按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按期存款。

 按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合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军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存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存款项下的债务失落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规画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年夜额交易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办署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存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陈述;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收单机构陈述;客户欠亨过账户或者银行卡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规画业务的金融机构陈述。

第三章可疑交易陈述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明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活动相关的,不管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年夜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陈述。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担任。

交易监测标准包含其实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宣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阐发陈述和风险评估陈述。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宣布的犯法形势阐发、风险提示、犯法类型陈述和工作陈述。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区散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如产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阐发、识别,并记录阐发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陈述的,应当记录阐发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陈述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阐发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陈述内部操纵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法提交可疑交易陈述,最迟不超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年夜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辨别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和可疑交易陈述。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合适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提交可疑交易陈述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陈述,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法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平安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敌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提交可疑交易陈述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陈述,并依照相关主管部分的要求依法采纳办法。

 

(一)中国政府宣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陈述。

 法令、行政律例、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内部管理制度和操纵规程,对本机构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从属机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担任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工作,并提供需要的资源包管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阐发,全面、完整、准确地收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包管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阐发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完整准确、平安保密的原则,将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反应交易阐发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管5年。

 保管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管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管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阐发、陈述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陈述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阐发、陈述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办事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宣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含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年夜额交易陈述和可疑交易陈述的电子文件。

具体的陈述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阐发中心发明金融机构报送的年夜额交易陈述或者可疑交易陈述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毛病的,可以向提交陈述的金融机构收回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1月14日宣布的《金融机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6月11日宣布的《金融机构陈述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同时废除。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宣布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时间:

2021.02.09

创作人:

欧阳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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