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4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5 000
5
站内到发线
5 000
6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 000
7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 800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
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 100 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
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
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铁路局轨道检查车应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
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铁路局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由铁路局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
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由铁路局环保主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
8.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
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房产建筑段段长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0.公安处处长(公安段段长)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11.铁路局车辆处组织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救 援 设 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并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
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
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
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
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
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
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
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须备有灭火器。
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
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设轨排的专用车辆。
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
第4表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铁路等级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一 般
困 难
Ⅰ
160
2 000
1 600
120
1 200
800
80
500
450
Ⅱ
120
1 000
800
80
450
400
Ⅲ
100
600
550
80
400
第5表 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 路 等 级
牵 引 种 类
电 力
内 燃
Ⅰ
一 般
6.0
6.0
困 难
15.0
12.0
Ⅱ
一 般
6.0
6.0
困 难
20.0
15.0
Ⅲ
一 般
9.0
8.0
困 难
25.0
18.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为2 800 m,困难情况下,最小曲线半径为2 200 m;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
行车速度
(km/h)
最小曲线半径(m)
编组站、区段站
中 间 站
一 般
困 难
160
1 000
2 000
1 600
120
800
1 200
800
80
600
600
注:
在特殊困难地段,Ⅲ级路段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80 km/h,中间站的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500 m。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 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曲线半径应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 000 m。
第30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
Ⅰ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8 m,路堑不得小于0.6 m,特殊困难情况下,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Ⅱ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Ⅲ级铁路,路堤、路堑均不得小于0.4 m;客运专线铁路,路堤不得小于1.0 m,路堑不得小于0.8 m。
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 m应设置一个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