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最新温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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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太极镇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温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棚户区一期进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YY〕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赵堡镇环村路东线以西、一号路以北、东沟祖祠以东、中华太极馆以南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征收实施期限:

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第四条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

温县国土资源局

2、征收实施单位:

温县赵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现场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

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为准;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被征收人对上述面积有异议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后,以实际勘测为准。

第七条装修、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等原则上按焦政文〔20YY〕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主要项目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安置房位置、标准:

1、项目安置房位置:

常阳路徐沟村段南侧。

2、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入户门窗齐全,水、电、天然气入户。

第九条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安置面积: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

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

0.72的标准进行调换;

2、院内空地补偿:

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

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设置上限100㎡(包含100㎡),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3、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1800元/㎡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260㎡以内(含260㎡)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1800元/㎡进行货币补偿,装修、附属物按焦政文〔20YY〕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260㎡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对于被征迁户调换安置房后的房屋结余面积超过60㎡的,应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的,不予调换安置房。

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1800元/㎡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赵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Y五条“住改商”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对于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组调查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得认定;

主干道以外的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商业用房。

三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六条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原则上按焦政文〔20YY〕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土地按相应的用地基准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四补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2元/㎡/月的标准计算;超过260㎡的,不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如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十八条搬迁费:

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新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经营性房屋及生产性房屋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按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为了鼓励按期签订新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新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45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6日至60日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二条独院房屋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新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新协议的,奖励3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新协议的,奖励2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新协议的,奖励1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分组完成奖:

整个征收范围分为若干组(具体分组情况见公告),奖励期限内整组全部签订新协议的,对每处独院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期满后整组未全部签订新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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