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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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5题5分

多选题

3题6分

3题6分

3题6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不定项选择题

1题2分

合计

6题9分

7题10分

11题15分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

(1)新增了“关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船舶吨税”五个税种;

(2)对“车船税、资源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

(1)2013年教材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转移至本章,但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书还是将其和“关税”均列入第四章讲述;

(2)本章讲述的顺序和2013年教材并不一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

一、房产税(P299-P304)

(一)纳税人(★★★)(2008年判断题、2012年单选题)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房产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2年)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答案】A

【解析】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应纳税额(★★★)(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解释】房产税按“年”计算。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1】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解释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

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解释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09年判断题)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解释】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2012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为10年,每年收取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20%。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房产税()。

A.24万元

B.22.80万元

C.30万元

D.16.80万元

【答案】B

【解析】

(1)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部分,由于其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视同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即每年的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应纳税额=50×12%=6(万元);

(2)剩余部分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2500×70%×(1-20%)×1.2%=16.80(万元);(3)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房产税=6+16.8=22.8(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2012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3月3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4.8

B.24

C.27

D.28.8

【答案】C

【解析】

(1)从价部分:

2000×(1-20%)×1.2%+1000×(1-20%)×1.2%×3/12=21.6(万元);

(2)从租部分:

5×9×12%=5.4(万元);(3)当年应纳房产税=21.6+5.4=27(万元)。

(四)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解释1】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解释2】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和房产投机行为,从2012年1月起,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了房产税改革。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11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

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12000×(1-30%)×1.2%=100.8(万元)

B.12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答案】B

【解析】

(1)企业办的幼儿园用房免征房产税;

(2)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3)出租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

A、B两栋房产在2012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012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

自2012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

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10万元,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5.04

B.16.32

C.18.24

D.22.72

【答案】A

【解析】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A栋房产应纳房产税=1200×(1-20%)×1.2%×4个月/12=3.84(万元);

(2)B栋房产应纳房产税=10×12%×4个月+1000×(1-20%)×1.2%×8个月/12=11.2(万元);(3)该企业2012年应纳房产税=3.84+11.2=15.04(万元)。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单选题)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解释】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对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10年)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契税(P304-P307)

1.纳税人(★★)(2008年判断题)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2009年单选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例题1·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2009年)

A.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选项CD: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2·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

A.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一幢楼抵押

B.某人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一套住房

C.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

D.某人购置一套住房

【答案】BD

【解析】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3·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有()。

A.接受作价投资入股的房产

B.承受抵债房产

C.承租房产

D.继承房产

【答案】CD

【解析】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2011年)

A.房屋买卖

B.土地使用权交换

C.房屋赠与

D.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D: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选项B: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3)选项C: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万元。

(2012年)

A.15

B.45

C.60

D.75

【答案】D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甲公司应缴纳契税=(2000+500)×3%=75(万元)。

【例题3·单选题】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

已知,契税税率为3%。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应当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题中,谢某是契税的纳税人;(3)谢某取得了90万元的房屋,应纳契税=90×3%=2.7(万元);(4)如果本题改为谢某与周某进行“房屋交换”,则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4·单选题】周某原有两套住房,2009年8月,出售其中一套,成交价格为70万元;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的下列方法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100×3%=3(万元)

B.(100+60)×3%=4.8(万元)

C.(100+70)×3%=5.1(万元)

D.(100+70+60)×3%=6.9(万元)

【答案】A

【解析】

(1)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缴纳,周某将其70万元的房屋出售时,由对方缴纳契税;

(2)房屋进行交换的,若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3)周某以100万元购置新住房时,应缴纳契税=100×3%=3(万元)。

【例题5·单选题】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

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

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

(1)房屋交换,以所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2)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3)黄某应缴纳契税=(96-72)×3%=0.72(万元)。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耕地占用税(2013年新增)(★★)(P357-P360)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解释1】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解释】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5.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

①军事设施。

②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解释】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④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⑤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解释】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2)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项目

①铁路线路。

【解释】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②公路线路。

【解释】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④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⑤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2012年多选题)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2.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2年判断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具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4.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多选题)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

B.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

C.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D.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税收减免(2010年单选题)了解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某人民团体拥有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栋占地1000平方米。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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