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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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文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

第四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

区政府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

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市查违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

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作指引,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测量、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第六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委托等相关程序规则,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测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条消防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科技创新、市场监管、人居环境、交通、卫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劳动、文化、水务、城管、安监、房屋租赁、侨务、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等工作,积极主动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理。

第二章安全纳管

第十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方可临时使用。

安全纳管是指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

第十一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方式由区政府依法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限期整改。

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时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件印发各区政府,区政府负责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历史违建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排查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资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属于《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住房建设、消防监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建立历史违建地质灾害、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历史违建处理系统进行对接。

各区应当将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消防安全评价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历史违建安全纳管情况应当纳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

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

区政府可以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违建处理的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

对于地质灾害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及占用河道堤防的历史违建不予通过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

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的规定将河道堤防的图件印发各区政府。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违建所属社区工作站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

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测量机构现场测量,填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由历史违建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测量机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委托,测量费用从历史违建处理经费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暂停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处理材料移送区查违办。

本办法施行前,街道办事处已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公示,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均已明确的,不再进行初审;有不明确的,应当补充核查后公示10日,方可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道办事处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设立卷宗,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全部审查工作:

(一)对不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历史违建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辖区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第二十二条《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包括下列情形: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

(三)不符合历史违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规划土地审查主要核查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第二十四条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的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以及土地使用年限。

建筑覆盖率原则上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5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60%以上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二)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应当补缴的地价;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载明处理确认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

(四)其他相关内容。

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但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前,或者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区查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历史违建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的,无需重复办理。

第二十六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局部调整情形外,区查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经贸信息、人居环境、水务、城管等主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生态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予以留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查违办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消防监管部门验收或者备案,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验收或者备案。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历史违建已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并且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区查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

第三十条罚款、地价缴纳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自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证明书》:

(一)已缴纳罚款,本办法规定不予或免于罚款的情形除外;

(二)已缴纳地价,本办法规定免缴地价的情形除外;

(三)已取得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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