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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与研究人文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国外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与研究

作者:

赵海峰|发布时间:

2006-9-2215:

55:

24|阅读数:

684

国外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与研究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海峰[1]

国际空间法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国际法的一个年轻的分支。

[2]联合国在苏联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不久,就在各国的努力下,迅速构建了以《外空条约》等5条约为核心,以联大5决议(宣言)为补充的国际外空法框架。

外空法在区域层面,如欧空局、独联体等组织框架下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空间大国也纷纷制定了国内外空法。

目前,由国家、政府间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所进行的外空活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随着正在进行的外空发射服务等的商业化,航天产品的贸易越来越广泛,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

空间应用广泛适用于地球资源的管理、灾害预警和国际电信基础等方面。

几十年前所制定的国际空间法律框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上述变化。

因而,不仅在国际一级,而且在国家一级都需要制定更为有效的空间活动法律和政策。

但一个国家空间活动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确立和成功运作有赖于拥有合适的专业人员。

本文的目的是对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的教学和研究的情况做一初步的概览和分析。

一、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的教学情况

国际空间法在诸多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如根据月球协定所提

出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由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所率先采用的在制定国际法规则中的“协商一致”原则等等。

外层空间法已经象航空法和海洋法一样,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学科。

对于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教学和培训的情况,国际空间法协会的成员曾经做过全球性的研究[3]。

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下,联合国外空事务司根据有关机构提供的材料,从2004年起,每年编制《空间法教育机会名册》,在每年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散发。

名册包括各国空间法教育研究机构的联系方法、专长,所提供的教育项目,有关的便利条件,入学资格,学习费用,获得奖学金的可能性,国际合作机会,以及在网页上可以获得的教学资料等信息。

从2006年版的《空间法教育机会名册》[4]上可以看出,除我国之外,世界上还有24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外空法课程,有的甚至设置了外空法学位课。

不过,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机构仅在国际法硕士、博士甚至学士学位课中开设《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空间法律与政策》等课程。

[5]分析总体的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国际空间法的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规模在增加,但从全球范围看,总数并不很多,这当然与具有空间能力的国家较少有关。

下文中我们将分地区对此加以扫描:

(一)、欧洲

在西欧,仅有若干高等院校的专门中心和研究所提供外层空间法的教学和培训。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的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和外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虽然建立于1985年,但却因其教学和研究的突出成就,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该所提供的学位课包括:

航空航天法包括外空法的研究生课程;“国际航空和外空法”的硕士学位课程;有关民用航空和外层空间的硕士和管理学学位,以及博士学位。

学位课用英语进行,但其收费较高。

其中法学硕士项目的核心课程包括:

外空法:

条约和立法;外空法:

应用、机构和国内法;欧洲航空航天法;在外空机构的实习以及硕士论文等。

其教学方法包括传统的授课法、来自实践部门人员的讲座、报告和论文、“项目”、模拟法庭和各种讨论班、研讨会等。

[6]德国的专门研究机构是建立于1950年的德国科隆大学航空和外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初建时只研究航空法,外空法的内容是在1959年增入的。

该所还出版了与外空法有关的杂志。

虽然该研究所并不提供有关外空法的专门学位,但学生可以选择撰写有关外空法的博士论文。

位于法国的两个国际机构欧洲外层空间法中心和国际空间大学在空间法的教学和培训方面非常活跃。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由欧洲航天局1989年建立的位于巴黎的欧洲外层空间法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在欧洲促进和协调外空法的推广的机构,在外空法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位于法国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空间教学研究机构是1987年建立的主校园设于斯特拉斯堡的国际空间大学,该学校主要从事关于外空方面的一般性、全面的和多学科的教育。

它开设了外空管理硕士学位,但是,该学位涉及的空间法课程还是很不少。

主要有:

空间法/条约原则;规章/国际电讯联盟;知识产权/专利法;外空合同法/发射合同;外空垃圾法;地球观测的法律问题;外空和军事/军民两用问题;伦理问题;信息技术法;空间旅游的法律问题;空间政策;发射场地协议;ITAR规章;外空保险;WTO/欧盟政策;合并和收购。

该硕士学位所用语言为英语,时间是12个月,虽然收费高达25000欧元,但大约一半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

该项目是多学科性的,每年的学生中,大约10%是学法律出身。

[7]

法国大学的外空法机构也设立了专门空间法学位项目,这首推巴黎第11大学的空间和通讯法研究所。

其所提供的学位是“空间法和电信法硕士学位”,以及以空间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博士学位。

法国的硕士学位项目通常开设较多的课程,分析一下其硕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可以使我们看到外空法研究的宽广领域:

该学位共有28门课程,主要有:

国际、欧洲和国内外空法;国际、区域和国内外空机构;国际、区域和国内外空市场;知识产权;外空技术导论;比较法;外空商业与合同法;频率管理;外空项目的财政资助;风险管理;外空地缘政治;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外层空间的军事利用;遥感、环境和领土;卫星电视和英特网法律与实践;卫星定位的法律和管理;有关电信法的其他课程等。

研究所还在其伙伴单位的支持下组织学员到法国和欧洲做业务性的参观访问。

博士生可以参加硕士生的课程与讲座。

该项目的师资成员较多,学术队伍由14位教授和空间与通讯公司的30名职员组成,课程用英语或法语进行。

其优点是不收学费,其他费用也不高,而且有获得法国政府奖学金的可能性。

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和科学大学的大学教育和空间运输研究所也举办可以获得大学高等研究文凭的“空间活动法”项目。

但其内容更侧重于航空法。

法国的另一个中心是西布列塔尼大学的国际空间法和电信研究所,该所培训硕士和博士生,其中硕士学制2年,博士3-4年。

巴黎第一大学的硕士学位课中,也有一门选修课是外空私法与公法。

此外,欧洲还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开设与外空法有关的课程,但无专门的学位。

比较重要的是捷克共和国的查尔斯大学(布拉格)、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大学和波兰的露兹大学。

俄罗斯联邦的比较重要的机构有: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研究所等。

[8]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在其夏季班中,也数次涉及到国际空间法的内容。

乌克兰的国际外空法中心在其博士学位课中,也设置了一些外空法课程,如国际空间法、与外空有关的国内法、空间活动的商业问题、环境保护与空间活动、联合国系统在外空法发展中的作用等。

(二)、北美

北美的外空法重镇是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研究所。

该所建于1951年,最初称为国际航空法研究所,后在1958年加入了外层空间法的内容。

1963年,该所率先开设了外空法课程。

据该所称,是世界范围内最早开设的。

多年来,该所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提供为期至少3个学期的航空法和外空法的硕士项目。

其中,外空法课程主要有:

外空法的一般原则;外空应用法;外空活动的政府规制等。

该所也开设此方面的博士项目。

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教授航空法与外空法已历50余年,培养了来自世界上120多个国家的900余名校友。

其外空法项目是世界上强度最大,也是水平最高的。

研究所同时还出版拥有30多年历史的《航空法与外空法年刊》,多年来刊登了很多重要的文章。

麦吉尔大学同时还拥有航空法和外空法研究中心。

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作为具有专长的研究机构,还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举办国际和国内研讨会等。

外空法学界通常将麦吉尔大学的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与莱顿大学的国际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相提并论,为该领域的成就最大者。

在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在外空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历史较长,是美国第一个提供常规外空法课程的法学院,密西西比大学从1972年起即编辑出版《外空法杂志》。

法学院建立于1999年的国家遥感、航空和外空法研究中心是一个专业化的外空法教学研究机构,其开设的外空法课程包括:

美国国内外空法,国际外空法;遥感法等。

除该大学外,美国的其他几所大学也教授外空法,如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外空政策研究所、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等。

麻省理工学院也教授空间政策课程,而且可以在其网站上下载有关的教材。

除上述教学研究机构外,许多美国和加拿大的军校(如美国西点军校)和部队也提供外空法课程的教学。

(三)、南美

阿根廷在外空法教学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

考卡(Cocca)教授早在1957年就在国家电台主讲一门“面向广大听众的外层空间法”课程。

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萨尔瓦多大学早在1960年就设立了一个航空法和外空法讲座教授的职位,很多机构也进行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宇航和外空研究所,该所提供一个相当于航空与外空法硕士学位的学位项目。

其他比较重要的机构有:

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大学研究院法学院,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学院等。

(四)、亚洲

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空间应用法律政策研究学会,以及其他大学)、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学院)、印度尼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均提供外空法教学课程。

据我们了解,印度在空间法教学方面也并不普及,多数大学也并无空间法学者。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有目的地资助了外空法的研究。

仅有尼赫鲁大学曾经设立过空间法讲座教授职位,在设立了5年后取消。

德里大学的一个法学硕士项目中设立了一门空间法的课程。

当然,印度的空间法研究也有一定的积累,其尤其是出版了英文的研究著述,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印度还在2005年举办了国际空间法的区域性会议。

[9]

韩国在空间法教学方面可以称为后起之秀,韩国航空大学专门设有外空法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有:

国际航空公法、国际航空私法、外空法、卫星通讯与法律、航空和航天工业、航空和航天国际组织、国内航空、外空法、航空和外空政策、航空私法、航空公法、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法律、产品责任、外国航空法、民航刑法等。

(五)、非洲

非洲长期以来在外空法的教学中毫无建树,这种情况近来有所改变。

在南非韦特瓦特斯兰德(Witwatersrand)大学法学院所提供的硕士课程中,外空和人造卫星法已成为选修或者必修课。

从总体上看,在国际空间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

在空间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阿根廷比较特殊以外,情况也大致如此。

我们从上文的情况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中,欧洲和美洲仍然具有主导性的地位。

但亚洲国家在此方面也在逐渐重视起来。

另外,虽然有不少国家的大学在教学中涉及外空法,但以外空法为主要教学研究方向,尤其是设立外空法专门学位的教学研究机构仍然屈指可数。

二、国际空间法的培训

外空法教学和培训关系密切,很多机构既从事教学,也从事培训。

较大规模进行外空法培训的机构的主要有欧洲外空法中心,国际空间大学、国际空间法学会等机构,前两者主要通过夏季班,后者主要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传播外空法知识,推动外空法的教学。

其中欧洲外空法中心的做法尤其值得一提,该中心从1992年起组织的外空法夏季培训班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和教师对外空法感兴趣,从而投入到外空法的教学和研究中。

有关外空法律和政策的夏季班,为期两周,每次收学生45名,每次夏季班在欧洲不同的城市举行。

在两周的时间里,学生进行强化学习,由教授和专家讲授空间法的法律框架(联合国决议、空间法条约等),以及空间应用的其他法律问题(空间活动的商业化,通讯、遥感、发射国、知识产权等)。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机会与空间从业人员会面,学习其经验,并访问航天工业机构和公司。

其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对外空法的兴趣,并给他们提供基本的和充分的外空知识,以使他们在此基础上发展其未来职业或者从事进一步的学术研究。

该中心还创设了一种“国家联系点”制度,这些设在欧洲各国的联系点可以组织国内的或者双边的讲习班或者会议等活动。

此外,欧洲外空法中心还组织年度的“法律实务者论坛”,以便利律师讨论外空法发展的热点问题。

所有的这些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心的成员国,而且对于参加者来说也不用付费。

[10]国际空间大学从1988年以来也提供为期10周的强化外空教育项目。

其培训对象是航天工业年轻的从业者,所以要求学员交费。

该大学还建立了一个校友网络,他们之间可以通过网站讨论空间法的问题。

国际组织在外空科学技术的培训过程中,总的来说在外空应用方面的技术培训大大多于在空间法培训方面的努力。

近来,为了加强外空法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空间人员的能力建设,推动对于联合国外空诸条约的批准,联合国加强了其在外空法培训方面的工作。

从2002年起,通过与有关国家举办联合讲习班的形式,培训不同区域的与外空有关的人员,包括立法人员、政府官员、空间机构人员、国际组织人员、私营部门人员、大学教学研究人员和学生等等。

近几年举办的培训班分别有:

2002年11月18-21日,联合国与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主题为“空间法能力建设”的讲习班;2003年11月3-6日,与韩国在大田联合举办的主题为“联合国外空条约-国家层面的行动”的讲习班;2004年11月22-25日,联合国外空事务司与巴西航空航天法学会、巴西政府于里约热内卢举办的主题为:

“传播和制定国际和国家空间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观点”的讲习班;2005年11月21-24日联合国外空司与尼日利亚在阿布贾联合举办的主题为“履行国际义务解决国内需要”的讲习班。

在这些讲习班中,除了讲授国际空间法的框架内容和介绍各国空间立法状况之外,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促进空间法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

目前,这些讲习班的论文、报告等内容均可在联合国外空事务司的网站上下载。

此外,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的外空法委员会也在国际法的培训和研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三、国际空间法教学和培训的方法与模式

关于外层空间法的教学,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情况非常不同,从是否授予学位的角度上看,有的机构仅是将外空法作为一门课程在本科和硕士课程中开设,当然如下文所述,有的是独立教授外空法,有的是与航空法一起教授;有的大学和机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专门的外空法硕士学位课程体系或者与外空法有关的硕士课程体系,如在荷兰莱顿大学、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国巴黎第11大学、国际空间大学、韩国航空大学、阿根廷的国家宇航和外空研究所等,这就使得对于外空法的教学可以在深入和广泛的基础上进行。

在攻读博士学位阶段,由于很多国家并不需要学生学习专门的课程,所以学生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外空法方向的主题,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方向。

这在相当多的国家都可以做到。

博士生和硕士生项目的设置,对培养外空法方面的高级人才作出了贡献,同时也促进了研究的不断深入。

外空法的培训,也有很多的方式,如采取2天左右的讲习班的形式,或者采取2-3周的夏季班的形式。

从教学和培训的内容的角度,又可以将外空法的教学培训的具体的方法划分为以下4种:

[11]

第一种是传统的方法,将外空法作为航空和外空法课程的一部分来讲授。

麦吉尔大学和科隆大学均采用此种方法。

这种方法在外空法发展的初期阶段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毕竟外空法与航空法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可能由于航空法有更多的实用性以及更易找到工作而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航空法的内容上,从而忽视外空法的学习。

不过,今日就业的状况也有了改变,具有外空法专长的学生也可以找到在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组织中的职位。

第二种教学方法是将外空法当作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进行讲授,即作为与海商法、竞争法、电信法和媒体法以及国际私法(发射器租赁、保险和发射合同)有着互动关系的国际法分支。

此种方法隔断了外空法与航空法的关系,将注意点集中于外空法与海商法、竞争法和一般部门法的相似点上。

这种方法似乎更有道理,因为今天对外空法的研究应当集中于外空应用方面,如电信、地球观测和发射活动等等。

这种方法意味着在外空法的教学中,涉及相当多的法律领域,包括通讯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国内外空法、媒体法和竞争法等等。

从这个角度所从事的外空法教学可以传授给学生以实践的技能,而且更好地反映了目前世界外空活动的现状。

这种方法是外空法欧洲中心自1990年起在其夏季班培训中所运用的方法,此种方法在师生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成功。

在这些课程中学到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模拟外空法案件和模拟谈判等,对帮助学生理解在实施外空法律与政策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作用很大。

[12]我们从法国巴黎第11大学所开设的外空法硕士项目的课程设置中也可以发现,这种方法已经得到了有力的推广。

第三种外空法的教学方法是将外空法作为“空间科学”多学科课程的一部分来讲授。

空间科学课程包括了众多的内容,如技术的、工程的、生命科学的、空间政策的、空间应用的、经济和管理的、人文和物理的以至于天文学等方面的众多学科和知识。

我们上文中提到的国际空间大学的夏季班和硕士课程长期以来就采取此种教学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明显的,这些学科基本上覆盖了现今空间活动的不同主体,因而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空间活动的现实情况。

其不利因素在于,由于该设计涉及众多的学科,而且各个学科均比较复杂,学生在学习结束的时候也只能对各门课程有最基本的理解而无法深入。

[13]

最后一种教学方法是模拟法庭尤其是外空法模拟法庭竞赛。

例如国际空间法学会从1992年起组织每年举行的全球规模的“曼弗莱特拉克斯外空法模拟法庭竞赛”。

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件是虚拟的,但由于它为指导和参加竞赛的教师和学生提供了应用不同的法律知识解决外空活动实际问题的机会,所以具有相当的价值。

目前许多外空法模拟法庭的案件也被用于日常的教学活动。

竞赛激起了学生研究外空法的兴趣,使大家逐步认识到外空法是一个实用的和重要的学科。

[14]外空法模拟法庭竞赛还会促进各国学生的相互学习和交流。

目前该竞赛的参赛国家已经由欧美波及亚洲等区域,我国参与的学校也日益增多。

外空法模拟法庭竞赛每年在有关大洲进行初赛以后,在该年度的国际宇航大会上进行决赛,由国际法院的法官裁决出胜者。

国际法院法官每年到世界的不同国家为外空法模拟法庭做最后裁判,这是连资深的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都未能享受的殊荣。

模拟法庭也被广泛地应用于日常的教学中。

四、国际空间法研究简况

国外外层空间法的研究,总的来说深入、全面,并有着实务性的倾向。

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也出版了众多的专著,涉及到外空法的各个层面。

同时,对于当前的热点问题和新的趋势,还经常组织专题研讨会,出版论文集,图书资料库的建设在一些国家也比较完备。

在国际空间法研究方面,成立于1960年的国际空间法学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为国际宇航联合会(成立于1950年)的下属机构和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并最具影响的非政府空间法组织,[15]国际空间法学会除了给国际宇航联提供法律咨询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机构在空间法领域进行合作之外,其他的重要宗旨还有:

促进空间法的逐步发展;举办空间法年度研讨会;出版空间法论著、报告和评论等。

其每年在国际宇航组织召开大会的同时举办的年度空间法国际研讨会是国际空间法界的盛会,每次会议结束均出版会议论文集。

40余年来,在国际空间法的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会议也便利了各国空间法学者的交流和合作。

第48届年会定于2006年10月在西班牙举行。

在国际学术组织中,其他两个重要的组织对外空法也给以了相当的关注,这就是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和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国际法学会(InstitutdeDroitInternational),它们各自设有空间法委员会,在各自的例会上举行有关空间法的讨论。

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学会也常有类似的讨论会。

[16]

此外,上文中所提到的欧美著名的高等学府和研究机构,如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和空间法研究所、荷兰莱顿大学的国际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所、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德国的航空和空间法研究所、美国密西西比大学空间法研究所、法国、英国的一些研究机构等,均从事空间法的研究工作,其学者所发表的专著和论文,对国际空间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17]

根据我们所初步了解的情况,目前国际空间法所研究的重要问题,除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每年都要讨论的传统的问题如外空5条约的前景问题,登记制度所引发的问题等等之外,以下问题也经常出现在各种国际研讨会的日程中:

1、外空活动的商业化与私营化有关的法律问题;

2、航空航天物体的法律问题;

3、外层空间的国内立法问题;

4、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5、外层空间伦理问题;

6、载人宇宙飞船的法律问题,包括外空旅游的法律问题;

7、外空活动争端的解决;

8、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空间资产议定书》草案。

总之,几十年来,国外空间法的教学和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空间大国,应当对此密切关注,积极追踪和参与。

本文刊于《中国航天》2006年第7期,第15-18页

[1]赵海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2]但早在1932年,德国法学家曼德尔就出版了第一部有关外层空间法的专著,被后人尊为“空间法之父”。

[3]参见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SpaceLawTrainingandEducation(外层空间法的培训和教育),载于GabrielLafferranderie(编),OutlookonSpaceLawovertheNext30Years(展望外层空间法未来30年的发展),KluwerLaw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286页。

[4]EducationOpportunitiesinSpaceLaw:

aDirectory(《空间法教育机会名册》),A/AC.105/C.2/2006/CRP.3,3April2006.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www.unoosa.org.

[5]该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截至2005年底。

该文件由于是由各国和各教学研究机构主动提供的,所以可能并不能包括所有的教学研究情况。

其对我国外空法教育情况的反映就很不全面。

[6]参见FransvonderDunk,SpaceLawEducationatLeidenUniversity(莱顿大学的外空法教育),2005年11月23日在联合国和尼日利亚联合举办的外空法讲习班上的报告。

[7]参见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的文章,见上文,第287页。

[8]参见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的文章,见上引,第288页.

[9]参见:

《印度、英国国内外层空间立法考察报告》,2004年12月11-21日。

[10]参见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的文章,见上引,第297页。

[11]本部分的分类主要采用了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所撰写的SpaceLawTrainingandEducation一文中使用的方法。

[12]参见PualHenryTuinder和TanjaMasson-Zwaan的文章,见上引,第292页。

[13]同上,第292-293页。

[14]同上,第293页。

[15]参见贺其治、黄慧康主编:

《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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