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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内涵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存在,不仅仅是个人意志自由的范畴,更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自由的价值取向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不仅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自由价值取向的肯定,与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提出,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践行,也成为确保我国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不断地追求人类的自由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价值观在内涵上,不仅仅是在哲学层面上肯定了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更是把“人的自由发展”提升到了人类社会理想的高度,是对自由的社会价值的最高追求。

梳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价值观的内涵,可以帮助我们正确把握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对人的自由本质的肯定

从哲学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建立在唯物史观和科学认识论的基础上。

它对“自由”的观念和“自由”的价值进行了具体的历史的考察,并对人的自由的本质特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肯定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意志自由不过是对事物的认识的能力。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1](P491-492)简言之,“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1](P492)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人的自由的理解要放入社会实践中去考察。

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P135)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是实践的存在物,人的本质是在社会关系中和社会实践的活动中不断生成和完善的。

由此,马克思把自由的价值从精神本性转为人的本质即改造世界活动的根本特性,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2](P56)“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

”[2](P57)基于对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质力量和活动的考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社会实践和不断斗争的历史进程中,才能克服人的异化,争取无产阶级的自由和解放,最终也才有人类的解放和自由。

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所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恰恰是人的自由的丧失,同时也正是无产阶级争取自由的发端。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争取自由、为自由而奋斗的历史。

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不单纯是认识论意义上对必然的认识,在社会历史意义上,作为人的活动方式和不断争取的自由权利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个人自由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个人作为阶级的一员,不可避免地受到阶级的压制,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

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3](P41)马克思把自由的实现寄托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全人类的解放,共产主义的实现才意味着人类真正的实现自由。

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的必由之路。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P422)“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1](P817)

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自由本质特性的认识,对共产主义的自由社会价值取向和实现方式的经典论述,不仅是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培育和弘扬的思想基础,也是实现和践行社会主义自由观的指导思想。

2.对自由全面发展的追求

马克思主义提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一方面是对人的自由本质规定性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提供了价值目标和取向。

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马克思主义也将自由诉诸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要求的实现上。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对无产阶级而言首先就是争取经济的自由。

恩格斯曾指出,“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才有可能实现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里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并且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

”[1](P492)有了无产阶级的经济自由才有政治自由、法律自由的权利,因此,争取经济解放成为政治解放的基础和前提。

从这一角度而言,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关注的是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剥削和异化,通过人的解放而获得人的自由,更强调自由的价值与目标。

由此,政治自由和政治解放也成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虽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现实的政治解放不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仍然肯定“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

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现实的、实际的解放。

”[3](P32)“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

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

”[3](P28)因为“国家是人和人的自由之间的中介者”,[3](P29)所以通过政治自由来实现人的自由,也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虽然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法律自由是予以批判的,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

”[2](P411)但马克思主义仍然肯定法律对自由的维护,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4](P176)“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

[3](P40)因此,建立真正的法律自由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保障。

总之,马克思主义十分强调真实的共同体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

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

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2](P199)并认为虚幻的共同体不能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必然导致对个人利益的扼制,只有真正的共同体是以普遍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前提的,才能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手段和条件。

马克思主义强调真正共同体对自由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主张通过社会制度的建设来保障广大人民的自由权利。

二、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大致而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和界定,通常有法律、哲学及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自由的解释,“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②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

③不受拘束;不受限制”,[5](P1809)就是从这几个方面来界定的。

但是随着自由权利和观念对社会生活的广泛渗透,自由的概念又有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领域的解释,因而社会领域的自由也是自由概念不断拓展的产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就是从社会价值取向层面来丰富自由的内涵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根本所在。

从社会价值取向的角度而言,社会主义的自由观主要是指一种权利的表达,是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活动中的自主的权利观。

因此,社会主义的自由观就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对公民的自主性、独立性的权利的赋予及保障的理念。

1.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观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建立初期,我们曾为了避免资产阶级经济自由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实行经济的计划调节,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过度地限制了经济自由,最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正是经济发展规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自由观发展的成果。

而市场经济的主要特性就是“自由”,因此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树立经济自由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强调“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发挥市场经济的“自由”的特性,使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自主意识,具有自主支配生产产品、销售产品的权利,即自主经营的权利。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自由”就是要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自由竞争,商品生产与交换自由、市场调节等。

只有实行市场的“经济自由”才能搞活企业,提高生产率,发展经济。

但为避免市场调节的局限,对“经济自由”也应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经济秩序加以规范,当然规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地“自由”发展。

我国实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实质上恰恰是经济自由的表现,允许不同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发展、竞争,正是真正的经济自由的表现。

只允许私有化的产权制度的存在,恰恰是资本主义对经济制度的强制,实际上是一种不自由。

当然,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必要的干扰。

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我们还需进一步限定政府的权责范围,实行政企分开,完善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能力,减少政府的“搭便车”的现象。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将政府的角色只当作“守夜人”的角色,而把一切经济活动都交给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也是片面的。

国家和政府的设立,不仅仅是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公共权力的设立还是调节不同层次的集团、阶层利益的需要,因此,政府和公共权力不可能不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

比如市场机制所需要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来的。

再如,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也有失灵的时候,仅仅依靠“无形的手”来进行调节,很可能带来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又如对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弱势群体的扶持与救助,仅仅依赖市场也是无法解决的。

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诸如设定市场规则、监督执行、克服企业垄断、提供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等都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当然,政府的管制也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权限也不是无边界的,理清政府的权力范围,扩大经济自由度,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目的。

总之,社会主义经济自由既是用经济制度保护自由权利,又是以制度的形式争取自由,是自由权利与自由保障的统一。

社会主义经济自由观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能够达到极大丰富的水平,因此必须顺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来发展经济,而市场经济的自由特性也就必然成为社会价值取向的一部分。

2.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观

社会主义经济自由是社会主义政治自由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要求,人们必然要求政治上的自由权利,而人们的政治自由权利的诉求,又必然需要社会制度来加以保障,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因此,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政治自由观,也是社会主义自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规定的自由就是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社会主义政治自由观就是要树立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观念,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在政治自由中,思想、言论自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可剥夺。

马克思曾批评普鲁士政府强求人们只有一种思想的做法是错误的,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历史科学中不存在永恒的真理,“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

[1](P463)邓小平也曾说过,我们党和政府若听不到群众的声音,那将是可怕的,“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6](P144-145)“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

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

”[6](P145)因此,通过宪法规定、通过政治制度确保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只要是没有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言论和思想都应在制度上予以保护和支持。

但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任何政治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也是相对于规范和责任而言的。

公民在享受权利和自由时,也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观是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宪法体系下的社会价值观,维护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赋予的自由,是每个公民应该有的政治意识。

3.社会主义的法律自由观

法律制度看起来是与“自由”相对立的,法律是一种规范和约束,而“自由”似乎是反对束缚和约束的。

法律和自由的对立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对立,在内容上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法律自由就是确保自由的制度。

社会主义的法律自由观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法律也是对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的惩罚。

2014年10月23日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并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法律自由就是依靠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法律不禁止的部分就是公民的自由。

没有自由,法律就失去了目标和价值;而没有法律,就会导致对自由的滥用而失去稳定的社会秩序,最终失去自由。

因此,自由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意味着个人在享有自由时,也有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尊重。

因此,自由和法律是社会关系不同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法律作为自由的尺度确定了自由的范围,而公民享有的是法律规定下的自由;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对自由的限制,公民不能滥用自由。

但是,法律自由的关键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去立法,对妨碍自由的“过度自由”实行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

具体来说,法律自由就是把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自由转化为法律的权利,即自由的权利。

法律自由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而且还体现在司法的过程中。

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

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1](P348)这就意味着,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应本着负责的态度,来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行使。

总之,为了保障自由的权利,应该是从完善立法入手,对自由的尺度、方法、途径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真正实现法律的自由。

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类的价值理想和目标,而自由的权利只有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和保证。

因而,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法律自由等,就构成了社会主义自由观的丰富内涵和基本内容。

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各项建设,并立足于人的自由的本质特性和基本权利这一核心价值,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想,也才能真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观。

三、与资本主义自由观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是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指导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社会所宣传的“自由”观有着本质的区别。

1.理论基础不同

社会主义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与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社会历史理论对自由观的认识,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不科学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以正确的理论为出发点。

在资产阶级启蒙时代,资产阶级的理论家将自由建立在“天赋人权”的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上,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虽然是对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的反抗,却无法真正在社会中实现,容易成为空洞的口号。

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是现实活动的人,马克思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

[2](P146)以往历史观的共同点就在于不懂得物质生产,不重视社会历史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进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

”[2](P173)所以,唯物史观的“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

[2](P172)恩格斯就曾经指出:

“对抽象的人的崇拜,即费尔巴哈的新宗教的核心,必定会由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来代替。

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在《神圣家族》中开始的。

”[7](P247)马克思主义一向反对将自由视为“天赋人权”、“天然自由”的抽象人性的东西,认为自由的实现必须放在历史发展中去考察,在物质生产活动中逐步得到实现。

社会主义的自由观就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解读和建设社会的自由。

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将对自由的考察和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考察统一起来,视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在每一个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自由的本质内容是不同的。

因此,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析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同社会形态里自由的性质和发展状况。

虽然我们不否认今天资本主义社会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在自由价值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并不是来自抽象的自由,正如卢梭所言,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8](P8)打破枷锁还需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公民对自由权利的斗争,资本主义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在近几十年来才陆续有了一定的女性的自由权、黑人的选举权等,这正是和统治阶级不断抗争的结果。

这一历史进程恰恰也证明唯物史观对自由观解读的合理性,就是说任何自由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发展的。

现今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强调自由价值观,在表面上看似有些相似之处,然而在本质上却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阶级统治的需要,而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体现了人民真正的权利。

2.经济基础不同

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与建立在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自由观有着根本的差别。

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实现广大无产阶级平等自由权利的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讲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

消灭私有制”。

[2](P414)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强调,“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

[1](P668)列宁也指出,“‘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

”[9](P196)因此,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的。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生产力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单一公有制的需要。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调整了所有制结构,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就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

要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让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实现“中国梦”,也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方能实现。

马克思早就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

”[2](P415)也就是说,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的自由是资本的自由,不是真正人的独立和自由,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所说的话指出:

“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

[10](P829)这说明资本为了带来利润,宁可要动乱和纷争,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也不要自由。

我们不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的经济模式为生产力的解放做出的贡献,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资本主义发展中仍无法克服私有制带来的弊端,不断出现的经济危机和近年来连续爆发的金融危机,都是私人占有制带来的发展障碍。

马克思也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打破封建式生产关系的历史需要,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

”[3](P41)特别是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私有制带来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高失业率等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障碍,因此,“资本主义发展的‘运动规律’使得这一制度走向自我灭亡。

”[11](P149)

可见,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观才是真正的自由,是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自由,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的自由有着本质差别。

3.践行主体不同

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观认为,享有自由和践行自由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资本主义自由价值观宣称享受自由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但实际践行的主体只能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少数的垄断资本家及其财团。

马克思主义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2](P411)社会主义运动就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革命运动,是争取无产阶级解放和自由的运动,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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