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图及报建常见疑难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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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图及报建常见疑难问

[问题1.1.1]高级宿舍、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如何区分?

对于消防疏散的要求,哪些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哪些可按住宅建筑设计?

解析:

2007年2月24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签发了《关于明确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要求的通知》(广公消[2007]20号)。

其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①、目前对于公寓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

除学生或员工公寓外,其他公寓应按照旅馆建筑考虑其消防设计。

②、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按居住建筑设计。

其疏散楼梯类型、宽度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1条、第5.3.14条的规定;其消防给水的设计应执行第8.3.1条第4款等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③、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学生及员工宿舍(公寓),其中居住部分与其他非居住部分的防火分隔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6条的规定执行,建筑的消防给排水应按照整个建筑物考虑。

以上仅涉及到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

本市约定:

对于高层宿舍或高层公寓,也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定性。

 

[问题1.1.2]某“大底盘”的地下室车库,由于面积较大,跨越了地面上不同的建筑类别(有高层、多层及室外广场等)。

其消防疏散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执行?

解析:

①、地下车库楼梯间设计跟其上部建筑类别有关。

当地下车库疏散楼梯无法满足封闭楼梯间要求时(即无自然通风采光),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另根据地上建筑类别及其各自所占比例的不同,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节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节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宜从严控制。

②、除①述楼梯间设计之外,地下车库本身的消防疏散设计,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1,6.0.12条执行。

也即:

此时其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等,均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类别无直接联系。

 

[问题1.1.3]关于宿舍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的问题。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说法不一致。

按哪个执行?

解析: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从2006年2月2日起实施,《建规》GB50016-2006于较晚的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当关于宿舍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出现规范矛盾时,应以较近颁布的《建规》GB50016-2006为准。

分别摘录规范条文如下:

①、《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2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②、《建规》GB50016-2006第5.3.11条: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问题1.1.4]有一种半跃层住宅,厅部分层高4.2m,卧室部分层高为2.8m,顶层不跃层,顶层厅与卧室层高均为2.8m。

组合之后的厅部分为7层,卧室部分为10层,那么执行防火规范时,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解析:

本案例应按卧室自然层数计算,即折算层数为10层,此时应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进行设计。

层数计算方式,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注2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

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问题1.1.5]高层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外门宽度、前室面积等设计,是按公共建筑对待还是按单纯住宅对待?

解析:

高层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楼梯、走道宽度、首层疏散外门宽度及前室面等设计,均应按单纯住宅对待。

 

[问题1.1.6]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裙房必须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的要求保持一致吗?

裙房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执行?

解析: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5.1.4条及其条文解释第四条可得知: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建筑高度较低,火灾时疏散较快,且扑救难度也比较小,易于控制火势蔓延。

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认为:

①、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以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多层建筑对待,执行《建规》GB50016-2006即可。

②、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未以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应按高层建筑中的不可分割的一个局部来对待,此时应执行《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

 

[问题1.1.7]高层民用建筑内,有商业营业厅位于裙房,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如何选取?

解析:

①、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以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按多层建筑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或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汁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3条之规定“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增加1.00倍(即5000㎡)

②、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未以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应按高层建筑中的不可分割的一个局部来对待,此时应执行《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5.1.2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问题1.1.8]某高层住宅建筑核心筒部分(电梯间、楼梯间)通到地下室停车库。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核心筒部分的面积,是否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

解析:

如果该核心筒的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人员所必须的安全疏散使用,则核心筒和车库必然要划分到同一防火分区内;反之,若地下车库本身己具备足够的安全出口、满足消防疏散规范要求而无须依赖核心筒时,则核心筒部分的面积,自然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此时核心筒应按单独防火分区对待,同样要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问题1.1.9]地下车库可否与设备用房(或其他用房)合并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

若可以合并设置,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如何控制?

解析:

①、地下车库的设备用房(如风机房、水泵房、变配电房、冷冻站、锅炉房及发电机房等)或其他有关用房,可与地下车库合并为同一防火分区。

但此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7条表5.1.7,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表5.1.1的规定:

“地下、半地下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1000㎡。

②、当地下车库的水泵房、变配电房、冷冻站、锅炉房及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车库所必需的风机房除外),与地下车库分设在不同防火分区时:

车库部分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1条表5.1.1的规定,即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4000㎡时,设备用房部分则仍执行“地下、半地下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1000㎡”。

 

[问题1.1.10]一栋民用建筑裙房上立有多栋塔楼。

各塔楼除裙房外,彼此再无其他楼层互连。

此时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是按整体为一栋来计算,还是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计算呢?

解析:

一栋民用建筑裙房上立有多栋塔楼,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如何选取,现行规范无明确规定。

建议如下:

当两栋塔楼仅在裙房处有连接,而不再存在其他楼层的互连体时,该两栋塔楼应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考虑防火间距。

 

[问题1.1.11]高层民用建筑中,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口,可否作为疏散宽度计算?

可否作为计算疏散距离的安全出口?

解析:

①、车库(含地下车库)内防火分区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2条设置安全出口。

此时,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不计人安全出口

②、除地下车库之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可以作为计算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依据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1条),此时应符合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③、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符合《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3条规定时,则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实际上已经充当了计算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的第二安全出口;除此之外的情形,地上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不可计人安全出口。

 

[问题1.1.12]地下室设备用房加上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为1000㎡,但某些大型公建中的一个地下设备用房面积就已大于1000㎡,怎么办?

解析:

如一个地下设备用房面积已大于1000㎡,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

当设计欲突破此条时,必须事先征得消防审批部门的认可。

 

[问题1.1.13]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共用疏散楼梯?

若共用,该楼梯应划人其中哪个分区,是否需在其中一侧设置甲级防火门?

解析:

①、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而疏散宽度由相邻防火分区分摊。

此时,这两个防火分区均应能直通该共用楼梯,不得互相穿越相邻防火分区。

②、在满足防火分区规定面积指标的前提下,该楼梯划人哪个分区均可。

应注意:

位于防火墙上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问题1.1.14]当高层塔式住宅顶部有两层及以上的屋面时,两部剪刀楼梯是否都要到达最高一层的屋面?

解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7条规定“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其目的是保证:

当下部起火楼层的烟、火封锁住其中一座楼梯时,上部楼层的人员可疏散至屋面,并经过另一座楼梯疏散至室外。

因此,高层住宅所设置的两部楼梯(含剪刀梯)应能在各疏散层直接连通,包括应通至最高层有住户出口楼层的屋面。

 

[问题1.1.15]高层民用建筑地下车库楼梯间,是采用封闭楼梯间还是防烟楼梯间?

解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3条“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另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2条”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问题1.1.16]某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仅设有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无其它用房),建筑面积共513㎡,其中水泵房建筑面积约100㎡。

水泵房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此时是否可作尽端房间处理,即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且仅设一座疏散楼梯直通室外?

解析:

不允许如此处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本案例中的地下室水泵房应为独立防火分区。

再根据《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房间面积不超过50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问题1.1.17]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的内部楼梯门,在需经门厅过渡才直通室外时,通常门厅外门宽度大于首层楼梯门宽。

这时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取“门厅外门”还是“楼梯首层门”?

解析:

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9条及其条文说明,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的内部楼梯门,在需经门厅过渡才直通室外时,不宜视作“首层疏散外门”,可取门厅外门为首层疏散外门。

对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第72页也有详细描述。

 

[问题1.1.18]高层建筑商场疏散宽度的计算,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第5款吗?

解析:

①、高层建筑商场疏散人数的计算,应执行《建规》GB50016-2006第5.3.17条第5款,即: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略)确定;

②、高层建筑商场疏散宽度的计算,须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9条“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略)的规定。

 

[问题1.1.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相关条文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7条,都提到“安全疏散距离”。

建筑室内某一点,至本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规定,而它通过防火分区间连通口至最近(但不属于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规范限值,这样是否可行?

解析:

如果此“连通口”可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可行;当此“连通口”不能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不可行。

 

[问题1.1.20]高层塔式住宅两座剪刀式楼梯口,是否可以开在同一合用前室内?

解析:

当确有困难时,最多也只允许其中一座剪刀梯跟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此时两座楼梯尚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另一座剪刀梯必须设置独立前室。

为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条条文解释明确强调“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有一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

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问题1.1.21]高层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中,对于局部的面对面套房之间短过道的宽度,可否按1.2m考虑?

解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9条规定:

居住建筑单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不得少于1.2m;双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3m因此,即使是局部面对面套房,依然属于双面布置房间。

此时其间的短过道之宽度,仍应执行“不得少于1.3m”

 

[问题1.1.22]同一个房间的两个疏散门,是否也要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解析:

如果按照设计规范,该房间本身就必须配备两个疏散门,则它们应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Om”;如果该房间的两个门中,有一门并不属于消防疏散所必需的,则它们可不受上述5.0m之限制。

 

[问题1.1.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

“……放映厅……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影院放映厅内起坡后,出口分别设置在三层和四层时,是否符合要求?

解析: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因此,高层建筑内放映厅所必需的安全出口只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四层也设置有出口时,该出口不应作为放映厅所必需的安全出口。

 

[问题1.1.24]对于单元式住宅建筑,相邻单元之间的窗间墙水平距离,是否可按2.00m取?

解析:

无论高层或多(低)层住宅,相邻单元之间的窗间墙水平距离大小,取决于相邻单元是否处于不同防火分区,即取决于其间的分户墙是否为防火墙。

当属于防火墙时,设计应满足:

①、当为低层或多层住宅时,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3条“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O.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②、当为高层住宅时,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问题1.1.2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Om”。

试问,楼梯间窗口到阳台边缘,是否也必须符合该条文的规定?

解析:

因为阳台是敞开的,一般不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所以在消防设计方面,楼梯间窗口与阳台边缘的间距没作要求。

不过,出于安全防盗及住户心理影响等方面的考虑,二者距离也不宜太近。

 

[问题1.1.26]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与同层的其他用房之窗间墙距离是否有要求?

解析:

①、住宅建筑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Om”;其条文解释:

为防止楼梯间受到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本条对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限值做了规定。

楼梯间作为人员疏散的途径,保证其免受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十分重要。

②、除住宅建筑之外的其它建筑,除室外楼梯之外,虽然未见有相关具体规定,但为确保安全疏散,理应同样执行“不小于1.0m”之规定。

 

[问题1.1.27]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户门直接开在前室时,到底应朝哪个方向开启?

解析: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6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条文解释“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场营业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

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的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但考虑到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实际情况(单户户内人数一般较少,且熟悉本户安全疏散方向),允许稍有灵活,即户门如果开在前室,既可以开向前室,也可以开向本户户内。

 

[问题1.1.28]按规定,住宅户门不能全部开在前室。

但设有开敞入户花园时,其户门应如何界定?

此门在防火上有无要求?

解析:

①、无论有无入户花园,跟住户套内面积对应的、套内空间与套外空间之间的门,即为户门。

②、无论有无入户花园,户门开在前室时,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未开在前室时,可为普通门。

 

[问题1.1.29]对于一梯两户~四户的高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前室时,全部户门拟分别开在不同的前室。

这是否允许?

解析:

不允许全部户门开在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因此,在该规范条文内容修订、变动之前,对于高层住宅全部户门都开在前室的设计,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认同。

 

[问题1.1.30]某高层住宅的设计中,部分户门直接经一前室到达一疏散楼梯,另一部分户门经另一个前室(合用前室)到达另一疏散楼梯。

而这分成的两部分之间,设有防火门,而这樘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呢?

是否要做成双向开启的弹簧门?

解析:

这种平面布局对于部分户型而言,实际上只提供了一个安全出口。

当户数及人员较多时,存在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也很难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于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故不推荐如此设计。

 

[问题1.1.31]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内部的楼梯,是否应做到“梯段净宽1400mm,踏步宽高尺寸不小于280mmX160mm”?

解析:

当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其内部楼梯可按住宅建筑的标准对待;除此之外的,应按照商业建筑的规定处理。

 

[问题1.1.32]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直接对外,每间面积大于60㎡,就应开设两个出口吗?

能否利用开往隔壁店铺的门而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解析:

①、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该建筑整体则按照住宅建筑对待;当临街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则该建筑整体应按商住楼(公共建筑)对待。

此时(商住楼)可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要征得本市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而当上述直接对外商铺每间面积大于75㎡时,应设两个出口(且二者相距5m以上)。

②、不能利用开往相邻店铺的门作为本店的第二安全出口。

 

[问题1.1.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4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8条都有类似规定: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应直通室外……”。

如何理解“直通室外”?

解析:

是指该楼梯间直接与室外相通,而不须穿越其它房间,但其间可经过走道。

而对于该走道的长度及其他要求,可执行《建规》GB50016-2006第5.3.13条或《高规》GB50045-94(2005年版)第6.1.5条等。

 

[问题1.1.34]一般建筑物中,水、电管井的门是否可以开设在前室的内墙上?

解析:

①、住宅建筑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②、除住宅建筑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5.1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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