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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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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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0]33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且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壹且贯彻执行。

壹、着力推进俩个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破解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推动市场和现场联动监管的角度出发,进壹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要进壹步完善俩个平台的信息录入,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协调,落实人员责任,督促抓好新报建工程项目的信息录入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补录;对已录信息要进行检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以尽快完善俩个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

要充分发挥俩个平台对建筑市场监管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定期查询平台信息,严肃查处执(从)业人员重复押证、多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根治企业人员不足或“壹女多嫁”等现象。

逐步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联动制度,平台反映出的问题将作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改革资质资格审批方式。

壹是建立查询核对制度。

在今后的资质资格评审中将利用俩大平台的查询功能,重点查询企业申报资料中的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其中企业提供2008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本省工程业绩将以监管平台信息作为资质评审依据,未录入监管平台的则不予认可。

二是建立社保核查协调机制。

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必须为企业有职称人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技能骨干人员等缴纳6个月之上的社保费用。

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人员清册证明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的缴费凭证。

各地要加强和当地社保部门的衔接,根据企业提供的社保资料,认真组织核查,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社保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且提供缴费凭证。

三是建立现场核查制度。

组织对资质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其中对首次申报资质企业,重点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有职称人员、注册人员及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对升级或增项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注册人员是否真实有效等。

四是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壹票否决制度。

各地要建立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台账,对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壹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

五是建立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制度。

从2011年元月1日起,在企业申报资质时,企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word格式)。

评审完毕后,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及评审结果壹且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建立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制度。

在受理、审查及公示期间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属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处理,且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厅;审批权限在市州之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且将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我厅进行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且壹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含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申请等)。

三、继续强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继续抓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上报工作,切实引导市场各方责任主体重视诚信建设。

对经公示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企业资质审查、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要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着力强化行业自律建设。

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等工作,且建立诚信评价结果运行机制,对信用优秀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对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

四、加大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力度。

各地要通过实施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行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资质动态监管力度。

对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企业存在围标串标、出让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其列入市场动态监管范围。

各地每年度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业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硬性条件(含运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和软性条件(含管理人员、注册人员、企业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等)。

对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到位,且壹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动态考核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且纳入下壹年度动态考核范畴;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依法撤回其资质。

五、暂停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

针对当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总量偏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各地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我省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暂行考核办法》要求,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上来,暂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就位完成止,不含建筑劳务企业),以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总量,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加强外省建筑企业入湘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136号)要求,对外省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接工程业务的,须查验其省外入湘建筑企业施工登记证,对未取得登记证的,严禁其参和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

加强监督执法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认真执行入湘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发现且经查实入湘建筑业企业不履行《诚信承诺书》行为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及时认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O壹O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壹○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

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可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壹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和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和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壹、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壹、强化质量安全事故“壹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壹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之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和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且向社会公布。

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且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壹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和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3个工作

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抓紧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依法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

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

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壹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且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

我部将定期对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且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审批情况开展检查、抽查。

严禁违规下放审批权限,对违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责令限期收回,撤销行政许可,且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壹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壹且进行核查。

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区从事运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运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可采取在有关管理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等措施,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能够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壹步措施予以处理。

其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由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之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当撤回其资质、资格许可。

对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应当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当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X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

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设区市和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

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壹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同步共享。

要为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中央数据库,制定统壹的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壹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统壹的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报送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和全国中央数据库对接,及省际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人员数据库

2011年6月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壹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壹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壹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注册人员数据库,建立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公布和各地的接口标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统壹的数据标准,完善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实现和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实时上传数据。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将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员数据库的试点工作。

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

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壹体化的发展。

企业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壹的企业数据标准,以2007年启用的资质证书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尽快整合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0年前,完成各地资质证书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且向全国通报。

督促未将本地管理系统和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对接的省市尽快对接,实现企业数据实时共享。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系统。

2011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1年6月前,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和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质条件。

强化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对证书使用量和证书订购量有明显偏差的地区,要求其说明情况后,再予以批准发放。

工程项目数据库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依托各地已有工程项目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统壹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明确信息采集、数据上报的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各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和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的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

2012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且根据统壹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和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的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和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做到建筑市场的立法和执法且重、市场准入管理和清出管理且重、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和后续动态管理且重,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情况,对存在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及时将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能够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新闻媒体公布信誉良好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运营;将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之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和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建立部、省俩级分级发布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动加强和铁道、交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和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尽快实现和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部门。

以此为基础,逐步和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营业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惩戒等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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