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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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附
2**人社文〔2021〕323号 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军分区(武装部):
为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已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人社文[2021]215号),对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部署。
为了推动各地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确定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21年冬季开始,凡我省当年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三)已实现就业的不动员参加培训。
二、设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共同组成“福建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培训中心、省技工教研室、省**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士兵培训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汇总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审核各承训学校的承训能力、专业设置、培训人数及教学计划;调剂各承训学校的招生计划;安排各承训学校培训任务;监督检查各承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情况;考核评估各承训学校培训质量和推荐学员就业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一)预测参训人数。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调查摸底,预测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9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二)确定承训学校。
退役士兵培训任务由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退伍士兵培训中心等机构承担。
省属承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确定;市属以下承训机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推荐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确定。
(三)确定培训计划。
承训学校要根据自身的办学条,填写《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计划表》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层次、开班日期等信息,并抄送同级人社、民政、财政部门。
申请培训专业一般不超过5个。
省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承训学校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调整,提出各承训学校培训专业和培训人数等调整意见,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
经三厅批准后,于11月底前下达给各设区市和承训学校培训任务。
(四)公布承训学校和专业信息。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将经省确定的全省承训学校的培训信息,发至县(市、区)民政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在退役士兵报到前,将培训政策和相关信息,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培训政策,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加培训。
(五)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的报名和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报名点,接受退役士兵的培训报名,审核报名者参训资格,承训学校协助民政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对符合参训条的退役士兵,发放《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并根据退役士兵本人填写的意愿推荐培训单位和专业,开具“退役士兵培训推荐函”。
对不符合参训条的,应向报名者说明理由。
按照自愿报名、属地管理、就近培训的原则,引导退役士兵主要在本地区的承训学校参加培训。
退役士兵要求跨地区培训的,可推荐到其它地区的承训学校培训。
(六)上报退役士兵报名参训信息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报名参训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编报《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退役士兵的意愿,结合承训学校的培训能力、地区分布情况进行调剂,将参训退役士兵具体名单安排到各承训学校,并将安排退役士兵参训的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承训学校根据省协调小组安排的参训人员信息,向退役士兵发放培训录取通知书。
四、入学管理
(一)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入学管理和培训工作。
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规章制度。
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应指派优秀干部到学校进行指导,加强参训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确保培训顺利开展。
(二)退役士兵持培训推荐函、录取通知书、退役士兵证等相关材料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三)承训学校组织退役士兵培训必须单独编班,并建立考勤制度。
五、教学管理
(一)教学安排。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在校本部(含校区)举办,不得将培训班设在教学点。
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参照部颁劳动预备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合理科学编制教学计划,配备好教师,保证实习所需工位和设备。
(二)课程安排。
退役士兵教学计划要和承训学校的校历安排相结合。
原则上每期培训学制为五个月,共600学时,每月为120学时。
培训要突出实际操作训练,实训课和理论课的比例要达到2:
1以上。
(三)教务管理。
承训学校要将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培训班开班前在培训场所张贴公告。
在开班第一堂课向学员宣讲职业培训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
建立学员培训日签到制度,考勤签到表要汇总存档备查。
(四)鉴定考试。
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承训学校要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即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期达到五个月的学员参加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其在校期间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发给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六、学员管理
(一)日常管理。
培训学校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教职人员担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对学员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并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作适当调整。
(二)思想政治教育。
学校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变,掌握技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要积极开展学纪学风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党团组织生活,发扬光荣传统,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优秀人才。
(三)严格奖惩制度。
承训学校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承训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告人社部门、民政部门。
七、补助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学期(五个月)4000元给予培训补助,其中2500元补助承训学校学费、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用支出,1500元用于参训学员的生活费补助。
学习期不满五个月的,按照实际培训的时间,每满一个月发给800元培训补助资金,其中补助承训学校500元,补助学员生活费300元。
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补助。
(二)资金渠道。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先从中央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拨付办法。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
年初省级先按照各设区市当年培训任务数预拨补助资金(2021年的补助资金于2021年第四季度先行预拨);次年省级按照各地实际培训人数进行结算;多拨资金抵顶以后年度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按补助标准将培训资金拨付承训学校,补助学员生活费由学校按月代发给学员。
(四)申报程序。
承训学校于开学后的10天内,将参训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属地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省级承训学校直接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提出经费申请报告。
人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承训学校和县(市、区)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预拨给承训学校,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结算。
预拨经费的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设区市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申请材料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培训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资金管理审核软,上报时应附软审核结果。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设区市和省级承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复核。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复核后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给设区市和省级承训学校。
八、就业服务
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的就业指导贯穿培训全过程,要制定相应的学员就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努力做到技能培训与岗位需求相衔接,鼓励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就业服务手段帮助退役士兵尽快实现就业。
九、加强监督,严格考评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
省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对承训学校进行考评。
对培训工作组织有序、学员反映良好、推荐就业率较高的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和需求,增加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承训资格。
各级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军分区(武装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情况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xxx○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
人力资源保障 退役士兵 技能培训 意见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附表1:
年度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计划表 承训学校(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学校负责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年培训计划培训专业(工种)
培训时间培训层次培训人数开班日期备注
1
2 3 4 5 6 合 计 ———— —— 注:
“培训时间”的单位为“月” 附表2:
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籍 贯 户籍类别
(农或非农)
文化程度 原服役部队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本人联系 电 话 家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退役方式义务兵 身份证号码 复员士官 家庭住址 邮编 转业士官 报读学校参加班次
(开班日期)
专 业是否服从调剂到其它地区、学校的相同专业
选择1:
1
2 选择2:
1
2 退役士兵意见我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签字):
年 月 日当地民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说明: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入学员学籍档案,一份留存当地民政局,一份报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表3:
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县、区
姓 名性别报读学校报读专业家庭住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总 计 说明:
1、统计到县、区一级
2、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并上报至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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