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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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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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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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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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资源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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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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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全过程组织管理,并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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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政道路、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级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五)政府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不实行代建。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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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改委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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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逐步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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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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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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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工作阶段及工作内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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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为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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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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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一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或委托两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分别进行代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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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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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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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完成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及修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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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与使用单位共同配合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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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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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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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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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方式由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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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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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的5%。

如确要突破,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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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对概算投资进行初步审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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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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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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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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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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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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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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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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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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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共同管理。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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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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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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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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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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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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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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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前期工作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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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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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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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结余部分可按照比例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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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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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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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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