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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

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牧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畜禽养殖的种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区、养殖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禽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指派执法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三)例行监测抽样:

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畜禽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对畜牧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畜牧业投入品(种畜禽、鱼苗、兽药及生物制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特制

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畜牧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畜牧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集中突击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投入品;

(三)对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责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责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七)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市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指派两名以上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指定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

重大动物疫情依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牲畜屠宰管理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屠宰企业是否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疫合格后出厂(场);检疫不合格的,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市性强制免疫,

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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