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334941 上传时间:2023-07-22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40.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docx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做好工伤认定的建议民革潍坊市委会傅文目前在劳动用工领域,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很多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很难维护自己权益。

  即使职工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由于有关部门的工作作风问题,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影响到职工的切身权益。

  目前较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工同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难。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一般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职工需要采取到劳动仲裁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才能认定劳动关系,但如果职工持有过去签订的过期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提供,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持过期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应当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而不应当让职工去仲裁劳动关系,以减少职工的诉累。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因此建议省人社厅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放手认定劳动关系,不要把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一推了之,导致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出现不应有的麻烦。

  二:

提供证人证言难。

  现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要求职工提交两名证人证言,但职工提交证人证言有可能存在诸多困难。

  如在职职工怕单位领导打击报复,不敢出来作证,或其他职工与单位老板存在利害关系,不出来为劳动者证明工伤;或劳动者人缘较差,没有人愿意为其作证等都可能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获取。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该条件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未强制规定的。

  从立法上讲《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效力均高于《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出现相抵触的情形应当是无效的。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这里要求的受伤害职工的证据并没有强制要求是证人证言,而可以是其他的证据。

  因此建议省人社厅修改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去掉两名证人证言的强制性规定,改为职工自愿提供,没提供不影响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改善工作作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放手确认劳动关系,将难以提交证人证言的职工工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如果职工不能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就推定职工工伤的主张成立,而不应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没有证人证言为由拖延工伤认定。

  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吗维黼%∞/咨询’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吗咨询台:

法及有益经验.促进了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l提高。

  :

现有一问题特向贵刊咨询。

  我公司职工李某.9816年参加:

工作.05年因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20《劳动合同法》5第7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

年。

  李某在缓刑期间,企业未予其解除劳动关系,安排适"3工作,-司法的有关规定设定。

  公司法》6条规定:

法律、政法:

发给生活费,《第行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今年底。

  李某将达到国家规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在《劳动合同法》式实施后.正一些基层劳动保一定的退休年龄请问.仍在缓刑期内的李某能否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办理了退休.养老金该如何领取?

成都读者老郭-障部门陆续收到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但成立劳务派遣老郭读者:

单位的登记前是否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并:

十分感谢你对本刊的关注和鼓励.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未予以明确。

  请问,应如何掌握和处理?

向敬雄读者:

广安读者向敬雄。

  广大企业和读者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

  咨询的关于职工在你缓刑期间能否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经我们查阅有关政:

策规定作如下答复,你参考。

  供一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

  你来信咨询的成立劳务派遣单位企业职工因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事前是否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问题.经查阅相关政:

宣告缓刑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策法规及咨询相关职能部门,现答复如下,你参考。

  供依照《劳动法》2条和《第5劳动合同法》3条的规定与其解第9劳务派遣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受到:

除的劳动关系,可以保留劳动关系继续在本单位安排工作也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劳动合同法》布前,颁从事劳动派遣的单:

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位如何申办、如何经营,没有规范统一的规定.有些省市曾出一:

按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台文件.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派遣单位实行行政审批.但我省从未规定过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008年11日起实施的《月劳动合同法》对其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及管理作了特别:

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061号)(208规定: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因此,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缓刑期间.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其实际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教期间.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O万元。

  劳动合《同法》的专项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工商登记前需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许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只需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退休手交申,请且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只能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虽然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不实行行政许可.但并不是说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就不进行监管。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有可能产生对劳动者保护缺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出了相应的规定,作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续.刑或劳教期满后.达到法定退休年待服按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对宣告缓刑、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缓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未规定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因此.在缓刑期间的职工,只要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费年限(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十年或满十五年这两个条件.就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在缓刑期内的.不参与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四劳保川动障o8/第∞∞意期9劳动报酬:

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

  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律法规等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责任重大。

  企业职工在缓刑期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咨询台: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多年来一直订阅《四川劳动保障》志,中获得了不少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方杂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2]12号颁布日期:

2002-07-15生效日期:

2002-07-15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颁布机构:

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信息产业、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name="1">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

  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class="law_article"name="2">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class="law_article"name="3">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

  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

  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

  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颁布日期:

2003-05-08生效日期:

2003-05-08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颁布机构:

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

  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class="law_article"name="1">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九)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保障信访部门:

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访办法;《接访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class="law_article"name="2">二、公开的形式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

  其他公开内容要印发宣传品。

  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class="law_article"name="3">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监督。

  中央部门职能介绍:

劳动保障部中央部门职能介绍:

劳动保障部距离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有2个月的时间,为了帮助众考生突出重围成就梦想,中公教育专家特别整理了各大中央部门的只能介绍,帮助的广大考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佳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3月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基础上组建。

  是参与制定中国医改方案的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200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责权限: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