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办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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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办公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名称、坐落地址、面积、用途与结构
1.房屋名称:
。
2.房屋坐落:
区路号
(区地块)楼层室。
3.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4.房屋用途:
。
5.房屋结构、房屋配套设施等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从年月日起将第一条确定的房屋及配套设
施(详见配套设施清单)出租于乙方使用,至年月日,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期共年零月。
第三条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房屋的租金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人民币,
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2.租金从起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
。
3.租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不变,第年开始调
整,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
4.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
第四条押金
在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须一次预付个月的租金为押金,合计人民币。
若合同生效后乙方欲提前退租,则应从押金中扣除因提前退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押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本合同确定的房屋或换租甲方其他的房屋,应在租赁期满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双方另订租赁合同,押金计入新的租赁合同;乙方不再续租,在年月日前由乙方将所租赁的房屋经甲方验收并完整交还甲方后,甲方天内退还押金。
押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接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交接程序,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定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乙方应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2.租赁期满后不续租的,于年月日前乙方将所租赁的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完整地交还给甲方。
3.乙方的用水、用电、用煤气及电话等,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管理维修公约中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修建和管理
1.乙方租赁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房屋仅限于之用,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由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损坏有维修和恢复或赔偿损失之义务。
甲方按规定及时
保养和修理。
租赁房屋的人为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配套设施作业,应事先通报甲方,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设备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
3.乙方如需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分隔或装修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施工前应告知甲方,有关具体事项应与甲方及时协商;并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分隔或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甲方应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乙方不得损坏所租赁的房屋,不得擅自乱建乱
拆和破坏房屋的结构,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如乙方有损坏或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则应负责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擅自占用非租赁场地。
5.室外的交通道路用地,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可以临时停放车辆。
甲方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6.乙方应妥善保护确定场地下的一切由甲方建造的地下设施及公共设施。
7.乙方所租赁的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与此相关的管理费用。
8.凡损坏公用设备或影响公用部位的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达到预先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条保险
1.乙方的财产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乙方自理。
2.甲方提供的房屋(含相关设备),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应当如实向受让方告知租赁关系,同时房屋受让方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A、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B、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房
屋;
C、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乙方租赁的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
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乙方存放货物损失的;
D、依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甲方未及时修复的;
E、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
2.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A、损坏所租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其建筑结构造
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B、未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的;
C、未按合同规定将所租房屋交还甲方的;
D、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
3.构成违约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A、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B、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违约事宜完毕之日止所历天数;
C、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X违约天数。
4.一方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赔偿金由双方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5.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6.违约金、赔偿金至迟于违约之日起十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当月月底之前付清。
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的,不负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
在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财产损失,由各方自理。
当上述事件出现后,甲方在天之内将遭受损坏部分恢复至可使用状况;否则,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在选择框内打√选择下列仲裁机构之一仲裁:
口上海仲裁委员会;
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口。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制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在修改文件生
效前,双方仍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续期和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上海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对租赁房屋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如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超过上述期限,甲方有权更换承租人。
甲乙双方可参照本合同规定的宗旨,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4.在租赁期内,一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必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依法免除责任的除外。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A、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的;
B、乙方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C、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D、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A、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一个月以上尚未交房的;
B、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C、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乙方租赁的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
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乙方存放货物损失的。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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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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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屋结构、房屋配套设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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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