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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方案

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岗位设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数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X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数学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科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数学院各类岗位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X的原则,按照中科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数学院在岗人员,涉及领导干部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待岗、离岗安置和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聘用。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

第五条数学院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六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数学院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数学院支撑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

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2.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3.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4.实验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支撑岗位中除上述三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技术工一级岗位;

2.技师岗位对应技术工二级岗位;

3.高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三级岗位;

4.中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四级岗位;

5.初级工岗位对应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操作与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了继续推进我院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原则上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八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岗位,设7个岗位等级,管理岗位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院长、书记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2.副院长、副书记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3.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4.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5.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

6.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

7.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对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第九条项目聘用岗位的岗位系列和等级设置与创新岗位相同,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条数学院创新岗位与项目聘用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原则上为:

7:

3。

第十一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8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二条创新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总数的70%,正高级科技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

4:

4;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6:

3:

1;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8:

2。

第十三条创新支撑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

8;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6:

3:

1;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为8:

2。

第十四条创新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原则上如下:

科技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60%;

支撑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30%;

管理岗位占项目聘用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项目聘用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副高级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聘用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不设置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比例,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十九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XX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备准入要求。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附表2)。

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际影响;

⑵为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为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⑶近五年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者讲授研究生课程的经历;

⑷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⑸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⑹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国际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重要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⑵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

格。

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⑵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4.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⑵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⑶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岗位任职条件

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X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⑵为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⑶近五年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者讲授研究生课程的经历;

⑷具有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⑸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⑹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⑵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⑵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科学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⑶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岗位任职条件

1.高级实验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具有承担大型实验任务以及解决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培养实验技术人员等方面成绩突出;

⑵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⑶任实验师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2.高级实验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组织过本学科的大型实验任务,或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进行过重要的改进或开发利用工作;

⑵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3.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能够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实验方案,在国家、科学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⑵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其中:

1.三级至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岗位,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⑴系统地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

⑵曾分管一个系统内某一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工作,能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

⑶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中科院或数学院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

⑷1981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⑸任六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3.六级、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须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⑴掌握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方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系统分析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⑵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文稿(包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报告等)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

六级职员岗位还须满足:

任七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七级职员岗位还须满足:

任八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八级职员岗位还须满足:

任九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九级职员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4.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须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基本掌握本职管理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胜任某项具体的管理工作;其中:

九级职员岗位还须满足:

任十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十级职员岗位还须满足:

大专毕业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3年。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中科院有关规定进行破格竞聘。

第二十三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竞聘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中科院所规定的具体条件,由聘用工作组织根据中科院核准的岗位数量择优聘用。

第五章岗位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数学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职员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相应X围拟聘用人选的考核评议和推荐。

根据中科院相关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数学院成立岗位聘用工作资格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个人是否符合申报岗位等级所须的条件,查核个人申报的与任职条件相关的各类信息是否属实。

第二十七条数学院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聘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本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聘用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岗位都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3)。

2.资格审核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应到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数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三、择优聘用

1.数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2.拟聘人员应在适当X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由数学院报中科院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核准后正式聘用。

第三十一条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聘用程序,由数学院根据中科院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量,结合中科院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初评,确定拟聘人员,填写《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中科院审核,中科院审核通过后正式聘用。

第六章岗位等级聘用

第三十二条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中科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工勤技能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三条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四条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五条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系列等级岗位。

第三十六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七条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七章岗位动态优化

第三十八条数学院应按照中科院有关规定,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队伍活力。

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其中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

项目聘用岗位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5%。

第三十九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数学院的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制。

其中:

一、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在10年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三、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在10年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四十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新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非在编的项目聘用岗位人员中,35岁以下的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四十一条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一般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四十二条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和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数学院可直接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含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中,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5%,技术工三级岗位占50%,技术工四级及以下岗位由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是数学院创新三期岗位管理工作的依据。

有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作为岗位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和《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经中科院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数学院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科技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二级

研究员二级

正高级工程师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七级

副研究员三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中级专业

技术岗位

八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工程师一级

九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工程师二级

十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工程师三级

初级专业

技术岗位

十一级

研究实习员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十二级

研究实习员二级

助理工程师二级

员级专业

技术岗位

十三级

技术员

 

二、支撑岗位

1.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

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

实验技术系列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

 

正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

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研究馆员(编审)三级

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研究馆员(编审)四级

副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

五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高级实验师一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

六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二级

七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高级实验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三级

中级专业

技术岗位

八级

工程师一级

实验师一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

九级

工程师二级

实验师二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

十级

工程师三级

实验师三级

馆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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