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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破产大数据报告

江西省2020年破产大数据报告

2021年钟声敲响,辞别了令人难忘的2020年。

这一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显著衰退,从全球各个国家到每个个体,或许都经历了“至暗时刻”。

2020年的破产领域,也终究是会被破产执业者铭记的一年。

在这一年,疫情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巨大冲击,中央“六保六稳”积极纾困,但全国破产企业数量还是出现了明显的增幅,据统计仅从2020年1月1日至8月8日,已经披露的破产案件数量就已达到15658件,较2019年同期增幅高达99%。

在这一年,经统计的违约债券合计212只,违约余额规模达到2324亿元,其中国企(包含地方国企和央企)违约债券达91只,违约余额占违约总余额的46%,国企算是跌落了资产市场的信用神坛,而真正跌落神坛之下的其实是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破产吗?

虽然目前破产制度尚未有此设计,但是值得立法者和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在这一年,银保监会在官网上发布批复,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家被实施破产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

但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我们的制度和立法是否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这一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自2021年3月1日开始的个人破产将在深圳破冰,与此同时,浙江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以类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式落地开花,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个人破产的关注和思考。

个人破产可能是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救命稻草,保障生存以促进发展,但是如何在实施过程中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守住宽宥底线?

或许仍需要更多的个人破产配套作以保障。

不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破产”这个词正尝试改变以往在大众心中的污名化印象,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向所有人走来。

它的存在,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为深陷债务沼泽的债务人带去曙光、为紧张焦虑的债权人带来公平,我们,终将认识并接受它。

一、回到大数据报告

是的,这不是全国破产刊物的发刊词,只是一个专注于破产领域的江西律师团队整理的一个大数据报告,一个关注江西地区破产情况的大数据报告。

我们的统计方法: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通过检索关键字“赣”“破产审查案件”“公开案件”“发布开始日期:

2020-01-01”“发布结束日期:

2020-12-31”,搜索到共计156条记录,剔除了6条重复的记录,即本大数据报告总样本数为150件,通过对150件破产案件数据的梳理形成以下所有分析的基础数据;同时,我们辅助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网站对破产信息进行补充收集。

二、年度破产情况

(一)数量

经统计梳理,2020年新增破产申请的数量共计141件,其中70件破产申请案件尚未公开审查结果及其他进展、2件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撤回申请,另有33件未公开受理/不予受理裁定书,因此我们以目前已公开破产申请及破产审查裁定的36件破产案件为样本,统计到被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共计33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共计3件,受理率为91.67%。

我们在将“发布开始日期”、“发布结束日期”变更为2019-01-01、2019-12-31,同时维持原有搜索关键词不变的情况下,搜索到的记录是142条,相较于2020年搜索到的记录156条,数据上没有重大变化。

假设搜索记录中包含的无效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布的非当年新审查案件、重复案件等)概率一样,那么2020年破产申请数量较2019年增长10%。

该增长率相对前言中全国的破产数量增长率而言,江西的破产增长率可谓非常缓慢了。

但是仅通过该增长率很难得出“江西地区企业受疫情影响不大”的结论,疫情等原因对企业经营的传导效应、以及在经营困难情况下是否选择破产程序的观念,都一定程度上影响或者说阻碍了江西地区的破产环境。

(二)案件类型

2020年江西省新增破产审查案件共计141件,其中未公开破产类型案件70件,已公开破产类型案件71件;已公开破产类型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58件,破产重整案件10件,涉及转程序案件3件。

江西省内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多于重整案件。

(三)管辖法院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68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73件;未公开案件受理结果的70件,已公开案件受理结果的71件(含未公开裁定但知晓审查结果的案件)。

已公开案件受理结果的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28件(不予受理3件、撤回案件1件,均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43件(不予受理案件0件,撤回案件1件)。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件率约为86%,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件率约为98%。

(四)破产企业分析

1、地域分析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在江西省各地级市的分布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市为南昌市、宜春市及上饶市。

2、行业分析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案件中,所涉行业共有十类 。

破产企业所处行业前三名分别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以及房地产业。

就制造业而言,2020年系较为动荡的一年,上述63家制造业企业在2020年每月分布的破产企业数量如下:

 

在制造业破产企业中呈现2波较为集中申请破产的阶段。

结合我国国情及相关行业部署,我们初步判断,制造业可能受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及2020年6月中央在《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新时代制造业作出的两化(即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的影响。

疫情期间,因人员流动限制而使得制造业供应链运行放缓,市场需求和企业生产均出现明显收缩,但制造业是一个相对重资产的行业,即使生产和经营部分停摆,企业这个时候仍然要缴纳社保、税金,维持房租、厂房、利息等开支,很多中小型制造业本就高债务短现金流,受到的冲击也相对更大,从而产生一波破产高峰;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疫情期间,企业对信息技术需求的认识以及国家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高度重视,使得制造业的竞争尤为激烈,优胜劣汰尤为明显,从而呈现出第二波的破产高峰。

批发零售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其准入门槛并不高,因此企业数量较多,但企业规模普遍不高,破产意识不高,故批发零售业虽在江西省破产企业中占比较高,但仍无法判断疫情及电商行业兴起对传统批发零售企业的影响。

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其资金需求巨大,与银行联系紧密,对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敏感性极强,是政策导向型产业。

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初步判断,2020年房地产业可能受到了今年疫情及相关金融政策逐步收紧的影响。

三、年度破产具体分析

(一)破产原因

第二部分的“数量”中统计到2020年江西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率为91.67%。

我们就法院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1、不予受理的原因

在分析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前,有必要关注的是,不予受理的概率是否与破产申请人有关呢?

我们经统计发现,不予受理的案件中,破产申请人为债务人时破产案件被不予受理的比例高于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案件。

 

不予受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的理由主要为:

债务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资产负债状况等材料为自行制作;认为债务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破产原因。

不予受理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的理由为:

执行转破产申请案件中,执行所依据的司法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丧失破产申请法律基础,其实质即为法院认定债权人不适格。

虽然不予受理的样本极少(仅有三件),但是也一定程度反映,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我们认为这一现象的背后与目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密不可分: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因债务人对自身情况最为清晰,所以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自身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破产原因;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通常只需要证明债务人无法向其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执转破程序即是如此),因为债权人通常很难掌握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所以在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无法过重。

2、受理的原因

法院受理原因的分析,我们尝试通过以下维度进行分析:

申请破产的类型(清算、重整及和解)、提出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1)总体情况

在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中,暂未有破产和解申请及受理案件,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各类型占比。

其中,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提出申请的主体比例为,债权人提出的比例占32%,债务提出的比例占比68%。

 

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提出申请的主体比例为:

债权人提出的比例为83%,债务人提出的比例为17%。

 

(2)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被受理破产清算的原因

经统计,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被受理破产清算的原因主要有:

1、具有管辖权;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4、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5、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从法院裁定的受理原因分析,裁定书中破产原因的阐述均为上述破产原因的组合形态,具体组合模式包括如下模式:

通过上述组合模式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原因呈现多样化特征,通过“提取公因数”的方式,我们发现“具有管辖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受理原因具有普遍性。

(3)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被受理破产清算的原因

经统计,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被受理破产清算的原因主要有:

1、具有管辖权;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从法院裁定的受理原因分析,裁定书中破产原因的阐述均为上述破产原因的组合形态,具体组合模式包括如下模式:

通过上述组合模式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原因相对比较固定,通过“提取公因数”的方式,我们发现“具有管辖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受理原因具有普遍性。

(4)被受理破产重整的原因

如前述分析,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案件仅占全部破产受理案件类型的15.15%,且80%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故在此不予区分破产申请的申请主体。

经统计,破产重整被受理的原因主要有:

1、有管辖权;2、具备重整可能;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从法院裁定的受理原因分析,裁定书中破产原因的阐述均为上述破产原因的组合形态,具体组合模式包括如下模式:

通过上述组合模式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原因呈多样化组合的形态,除了“具有管辖权”为固定原因外,其他受理原因及组合暂无明显规律可循,也一定程度印证了目前破产重整识别方面的混乱。

(二)期限

1、立案审查天数

2020年江西省141件新增破产审查案件中,共有27件案件可以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时看到案件申请时间和受理时间以确认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时间,其中债务人申请的11件破产案件中,27%的案件在法定的审查期限内审查完毕,73%的案件未能在审限内审查完毕。

 

在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中,在不考虑送达时间的情况下,73%的案件在37天的审限内审查完毕,27%的案件未能在37天内审查完毕。

2、指定管理人时间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管理人情况的57件案件中,仅有44%的案件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当日指定了管理人,66%案件未能于案件受理当日指定管理人。

3、债权申报公告时间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的57件案件中,有67%的案件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的25日内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33%的案件未能在案件受理后25日内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其中18%的案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时间与案件受理之日相差超过60天。

4、债权申报期限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的57件案件,均在公告中明确了债权申报的期限,且85%案件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但仍有14%件案件确定的期限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的57件案件中,剔除未在债权申报公告中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的7件案件,其余50件案件中,84%的案件均依法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定在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16%的案件未遵循《企业破产法》六十二条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的规定。

6、程序用时

截至2021年1月31日,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案件中,有6件案件已经办结,平均用时101.5天,审结速度最快的是江西宏宇包业有限公司,该案因无产可破,仅用时16天即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管理人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案件中,剔除掉未公布管理人信息的84件案件,共有57件案件公布了管理人信息,就该57件案件管理人的类型、级别、跨省/市执业情况和更换情况,逐一分析如下。

1、类型

在上述57件案件中,有46件案件的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4件为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6件案件的管理人为会计师事务所,4件案件的管理人为清算组,1件案件的管理人为破产清算事务所。

在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4件案件中,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统计,至少有3件案件引入了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破产事宜,至少有3件案件的清算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成立。

2、级别

在上述57件案件中,提供破产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共有60家,其中一级管理人20家,2级管理人15家,三级管理人21家,未分级管理人4家。

出现未分级管理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原因为该4件案件的管理人或联合管理人来自于未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的北京和浙江。

据统计,《江西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在江西破产管理人总数所占的比例情况为:

一级21家,占比16%,二级33家,占比25%,三级78家,占比59%。

尽管三级管理人数量众多,但各级各地法院更倾向于指定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

3、跨省、市执业情况

在能够获知破产管理人信息的57件案件中,有3件案件出现了管理人跨市执业的情况,有4件案件出现了管理人跨省执业的情况,且跨省执业案件多由两家中介服务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

4、更换管理人情况

在57件样本中,仅有1件案件出现了更换管理人的情况,更换原因为原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四)信息化建设

1、信息公开情况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公开信息仅有“债务人”、“法院”、“破产申请人”、“公开时间”该四项的样本就有65件,我们将之称为“信息不足样本”,该样本占据总样本数的46%。

就上述“信息不足样本”,不排除破产申请时间较晚,仍处于破产审查程序之中,故除上述信息外暂无其他信息公开。

因此,我们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关于破产审查期限的规定,假设破产申请的审查期限为法定最长期限(即37天,在不考虑送达时间的情况下),以2020年12月31日作为最后审查期限,倒推时间后我们进一步统计了公开时间在2020年11月23日之前(含当日)的破产申请案件。

即按照法定的最长审查期限,如果破产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之前(含当日),那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必然已经出具审查结果,那么该案件理当具有进一步的破产信息并进行公开。

 

经统计,在“信息不足样本”中,公开时间在2020年11月23日之前(含当日)的破产申请案件数量(我们将之称为“应公开未公开案件”)为57件,占据“信息不足样本”总样本的88%。

同时,在150件总样本中,其中有9个样本显示公开时间在2020年,但实际受理时间为2020年之前,我们将之称为“跨年公开样本”,该样本占据总样本数的6%。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见,江西地区对于破产案件的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还是有待进一步加强的。

2、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剔除“信息不足样本”后剩余的76件样本中,披露了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的样本共有52件,占有效样本的68%。

上述52件样本中,公开了2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事项的案件1件,其他样本公开的债权人会议次数均为1次,因此总计获得的债权人会议召开信息为53次。

在上述53次公开的债权人会议信息中,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的仅有1次,同时采取网络+现场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次数仅有1次,纯粹通过现场方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为51次。

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可知,目前江西地区债权人会议主流方式仍为传统的现场会议方式,极少采用网络会议方式。

(五)其他

1、转程序情况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剔除“信息不足样本”后剩余的76件样本中,涉及到转程序的样本为3件,其中破产重整转清算案件1件,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2件。

 

2、听证

2020年江西省新增的141件破产审查案件中,剔除“信息不足样本”后剩余的76件样本中,在破产审查过程中运用了听证方法的案件数量有6件,占比8%。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破产听证程序,该程序仅见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第15条及33条的规定,《纪要》规定的听证适用场景为破产重整程序以及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上述听证中,被运用于破产清算案件审查的有4件,其中有3件被运用于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审查;被运用于重整案件审查的有2件。

3、撤回破产申请

在总样本剔除“信息不足样本”后的81件样本中,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裁定审查结束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的案件为2件,其中申请破产清算案件1件,申请破产重整案件1件,法院均在申请人申请撤回后裁定同意撤回。

这体现了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破产审查结束前对于提请破产权利的自由处分。

四、结语

以上为我们团队就江西省2020年破产领域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恭请读者指正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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